2023 DLS
本期看点
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
买了二手房,原业主欠的物业费由谁付?
微信聊天中发送的“现金”照片,能否作为证明还款的证据?
微信群“踢人”,是否违法?
公共管道破损楼下遭殃,楼上住户是否都要担责?
能否用在“岗”时间判定用工关系?
案例要旨
Case essence
案涉房屋为二手房屋,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买受人没有义务为前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整栋楼的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更不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拒绝为买受人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要求买受人缴纳前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并将缴费与否作为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等的前置性条件。对于欠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法院认为,“现金照片”只能够证实借款人曾拥有该笔现金,并主张要还给出借人,但是否实际偿还需要出借人的确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的还款事实,故该证据的提出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亦未产生“排除合理怀疑”的效果。法院最终不予采信该证据的证明内容。
法官提醒,在固定聊天证据时,应当及时确认聊天内容对方是否已收到或已得到对方的认可,尤其在涉及现金交易时,更应保留与相对方之间直接确认的付款证据,包括收到借条、微信确认、录音证据等,以便形成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完善证据链,从而更好地支撑自身的观点和证明客观事实。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群组管理员应对群成员间交流争执出现激化及相互使用侮辱性语言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管理,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遵循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行使其专有权,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若发生渗漏的排污主管为全体业主共用的公共下水管道,则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设施。全体共有业主对该管道享有共有权,并共同承担管理和维护义务,但位于建筑物专有区域内的共有管道,在未经专有部分业主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业是无法进入该专有区域进行管理维护的,故对位于每户建筑物专有区域内的共有管道,应当由每户业主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在发现故障或隐患后,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业主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如业主怠于行使其共同管理权,客观上又妨碍了其他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则相应业主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因其建筑物专有区域内的共有管道破损漏水造成其他业主所受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很大的差异。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非全日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判断用工性质时,不能仅仅以在“岗”的时间去认定,应从其职业性质判断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再结合工资结算、工作安排和管理等方面去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何用工性质。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会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当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存在一定相似性,但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时,责任承担模式完全不同。雇佣关系中,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无责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才承担按份责任。因此,二者在认定时就要明确区分。
雇佣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雇佣人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计付劳动报酬,被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其提供的劳务是雇佣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承揽关系的标的物包含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要求的不仅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从事一定工作,而且还要求这种工作产生对应成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所以承揽关系更注重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时,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务必选任有资质的、身体和年龄状况符合条件的承揽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也需要尽到谨慎义务,仔细开展工作,做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避免意外发生。
营运车辆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维修。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车辆运行轨迹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如果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过度夸大维修时长,将依法对虚假陈述及出具虚假证据的相关主体作出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因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车辆登记所有人。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Release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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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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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孙某与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
案例4:宋某军、赵某、刘某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系列案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无锡地区信用卡纠纷处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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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N银行与于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案例6: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7:刘某某信用卡诈骗、盗窃案
案例8:姚某某信用卡诈骗、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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