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2.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3.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1.约定结构封顶才付货款?——在合同相对性基础上,综合考虑停止供货的时间、建设方因素、起诉时间等确定付款节点
2.空置房的物业费,谁来交?——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3.洗车店员工撞坏顾客车辆怎么办?——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4.面试环节意外受伤,企业应担责吗?——用人单位在面试期间,负有告知面试人员按照工作规程安全操作,提醒面试人员注意安全,并加强生产经营场地安全保障的责任
5.主播离职后,原公司还能使用其带货视频吗?——在职期间拍摄的短视频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虽基于主播劳动而产生,但属于公司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
6.宠物没有直接撕咬或碰撞,追赶致人摔倒骨折,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7.家长在儿童游乐场荡秋千,摔成十级伤残谁来赔?——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游乐场,应当负有对吴某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保障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游玩设备系儿童设备以及设备所能承受的体重限度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8.外来车辆停在小区车库被水浸泡损坏,物业该担责吗?——物业对其管理范围内,因其未尽到管理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即便不是小区业主,也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9.没有法定继承人,房产该归谁?——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10.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法院有权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
1.吉林法院黑土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2.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3.江西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7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更好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一批救助退役军人、军人军属典型案例。
7月31日上午,第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召开,会上发布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系列典型案例,“山东潍坊X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等5件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入选。
2023年8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志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1.约定结构封顶才付货款?
——在合同相对性基础上,综合考虑停止供货的时间、建设方因素、起诉时间等确定付款节点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A公司(注册于河南省的民企)与B集团公司(注册于上海的国企)签订3份混凝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向A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用于B集团公司承建河南当地的某个公园项目。付款方式为每月办理结算单,下月底前付70%,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结算后二个月内支付至85%,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结算完二个月内支付至95%,余款5%在所有封顶混凝土浇筑完毕办理完结算六个月内结清。合同还约定,如B集团公司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责任而造成A公司损失的,B集团公司须赔偿A公司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A公司陆续供应总价款为6000余万元的混凝土后,B集团公司承建的主题公园工程因工程建设方的因素自2020年开始停工。截至审理之日,只有其中一份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封顶,其余均未封顶,双方就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产生争议,B集团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混凝土货款,尚欠1500余万元。于是,A公司将B集团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集团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赔偿自供货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庭审中,被告B集团公司辩称,对1500余万元的混凝土货款金额无异议,但合同项下工程主体结构未封顶,根据双方的合同条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且双方未完成混凝土供货的结算,A公司无权主张利息。
「法院审理」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货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就付款节点做了明确约定,但该约定的前提是工程能够正常施工、竣工和验收。工程自2020年开始因建设方因素停工至今,A公司停止供货,后续情况仍然不明,工程主体结构何时封顶、验收均成为难以预测的情况。因此,若仍沿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对A公司明显不公平。在合同相对性基础上,综合考虑停止供货的时间、建设方因素、起诉时间等,人民法院认为B集团公司应支付全部货款欠款,并酌情确定以2022年8月底(原告起诉日)为时间节点,计算B集团公司逾期付款给A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据此,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B集团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1500余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相应逾期利息。一审判决后,被告B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空置房的物业费,谁来交?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1月,双方又续签为期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因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不到位,上述合同于2021年3月解除。合同解除后,某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开发商应交纳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地下车库照明费、管理费等费用及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经协商未果,某物业公司将该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蕉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后,依约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小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依法负有对未售出房屋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其辩称“空置房”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判决小区开发商向某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并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洗车店员工撞坏顾客车辆怎么办?
——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陈某入职汽车美容店任司机,负责客户车辆清洗和美容项目的移车工作。一天,陈某驾驶来店洗车的顾客麦某的奔驰车进行移车时发生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经协商,洗车店以70万元(其中47万为车辆估值,23万为事故赔偿款)的价格购买涉案车辆,赔偿了麦某的损失。此后,洗车店为维修涉案车辆花费了185470元。洗车店称陈某损毁顾客车辆导致店铺严重损失,包括事故赔偿款23万元和维修车辆185470元,以及维修墙面损失5000元,共计42万元。根据洗车店的规章制度,陈某应承担45%的责任即189000元。
「法院审理」
洗车店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发当日陈某驾驶麦某的车辆时操作不当,碰到墙面,导致墙体及车辆损坏。洗车店为安抚顾客,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辆,并花费185470元维修。洗车店赔偿给顾客的23万元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应认定为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维修墙面的费用因洗车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金额,根据照片展示的墙体损坏情况,酌定维修费为2000元。车辆维修费有单据及付款凭证证明,费用为185470元,综上,涉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87470元。据此,法院酌定陈某对涉案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即应向洗车店赔偿经济损失56241元。洗车店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4.面试环节意外受伤,企业应担责吗?
——用人单位在面试期间,负有告知面试人员按照工作规程安全操作,提醒面试人员注意安全,并加强生产经营场地安全保障的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黄某到某餐饮公司面试厨师岗位,面试过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进入厨房进行炒菜示范操作。操作期间,黄某用手直接去取放在高处的高温油盆,在感知高温时立即松手,却被盆中热油烫伤手背,烫伤面积高达50平方厘米。烫伤后,黄某自行前往治疗并支付医疗费。黄某认为其是在不熟悉的厨房环境、未得到任何告诫与提醒的情况下被烫伤,且厨房的高温物品存放位置未设置明显提醒标志,存放位置高于正常人视线范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餐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认为,公司已做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黄某具有厨师经验,理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黄某到餐饮公司应聘面试厨师工作,在面试过程中,应工作人员要求进行炒菜示范操作。而被告未尽到向原告提示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也未对位于炒菜炉旁的不锈钢高温油盆设置高温警示标识,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有相应厨师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在进行炒菜示范操作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所受损失90%的赔偿责任。
5.主播离职后,原公司还能使用其带货视频吗?
——在职期间拍摄的短视频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虽基于主播劳动而产生,但属于公司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小菡(化名)入职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在公司的抖音账号上直播卖海鲜,并定期录制、发布短视频进行引流、推广。双方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菡每月的固定基本工资,以及小菡同时享受销售提成和利润分红等内容。2022年8月底,小菡离开该公司。不久后,小菡发现“前东家”的抖音账号上仍保留着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遂将“前东家”告上法院,以水产公司在公司抖音账号上发布其出镜短视频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水产公司辩称,小菡是带货主播,其因为录制短视频获得了相应报酬,无法再就已发布的短视频主张肖像权被侵害。案涉短视频属于法人作品,公司享有著作权,有权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其只是在公司抖音账号上保留了已发布的视频而未扩大使用范围。小菡起诉后,公司已第一时间将短视频做了下架隐藏,不构成肖像侵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构成肖像侵权,并支持小菡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二审认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小菡离职后,在双方未对含有小菡肖像短视频的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在抖音账号上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小菡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是事关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无论该公司是否为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经小菡同意,均不能继续发布含有小菡肖像的短视频。同时,案涉短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点赞量等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公司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也应依法予以保护。鉴于公司已对案涉短视频作下架隐藏处理并承诺不再上架,他人已无法在抖音平台上观看这些视频,该方式可以实现保护小菡肖像权的目的,故对小菡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舟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水产公司侵害小菡肖像权,对主播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公司应作出不再上架相关视频的书面承诺。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6.宠物没有直接撕咬或碰撞,追赶致人摔倒骨折,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湖南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8岁的小乐(化名)在小区玩耍时,被陈某饲养的未拴绳泰迪犬追赶,小乐受到惊吓后退跑开,不慎摔倒在地。小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共计住院治疗30天。经衡阳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小乐伤后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75日。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乐及其父亲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小乐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9296.13元。陈某辩称其饲养的泰迪犬并未追赶和撕咬小乐,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摔倒并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本案中,被告陈某未栓绳牵领即出门遛狗,休闲散步期间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被告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侵害发生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情形,无证据证明被告存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陈某应对小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认定,小乐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272.23元。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各项损失22272.23元。
7.家长在儿童游乐场荡秋千,摔成十级伤残谁来赔?
——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游乐场,应当负有对吴某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保障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游玩设备系儿童设备以及设备所能承受的体重限度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来源:微信公众号“湖南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4日下午,31岁的女子吴某带着两个小孩前往湘乡市某宝贝乐园游乐场(以下简称游乐场)游玩。不料吴某在秋千设备上玩耍时,锁链突然断裂,导致其摔倒在地。随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7天,共花费医药费22423.1元。经鉴定,吴某左内、后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该损伤建议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好好的游玩以受伤收场,吴某向游乐场索赔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5613.07元。另查明,游乐场在进口处、售票处及相应设备等处张贴了“禁止100斤以上乘坐”“请勿高速旋转”“请坐稳扶好”等提醒标语。吴某摔伤时体重在128斤至130斤之间。
「法院审理」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某在属于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游乐场游玩,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游乐场,应当负有对吴某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案涉事故发生时,游乐场并未对吴某进行提示和劝阻,未对相应设备进行合理检修,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吴某的实质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游乐场游玩时,结合该游乐场的名字和设备安全提示,应当对游玩设备系儿童设备以及设备所能承受的体重限度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吴某未能尽到该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经认定,吴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7 934.53元。最终法院判决游乐场对吴某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向吴某赔偿118760.72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8.外来车辆停在小区车库被水浸泡损坏,物业该担责吗?
——物业对其管理范围内,因其未尽到管理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即便不是小区业主,也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2日,张某发现停放在哥哥居住小区地下车库的自家轿车被积水浸泡,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写明,系车库水管系统出现障碍导致积水。张某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50700元后,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向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车辆损失50700元。物业公司辩称,张某不是小区业主,其车辆停放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管理费用,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管理服务。此外,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已尽到工作职责,车库积水纯属意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张某车辆系经物业公司允许进入小区,并在小区地下车库被水浸泡损坏,经公安机关调查证明,系车库水管系统失修漏水所致。物业公司对车库水管系统负有正常维护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张某车辆损失后即具有代位求偿权,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垫付款50700元,双方服判息诉。
9.没有法定继承人,房产该归谁?
——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小雄自幼体弱多病,父母去世后便随姑姑赵女士生活。小雄患有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赵女士不仅照顾小雄的生活起居,还陪伴小雄四处就医。为小雄日后成家考虑,赵女士支付13万余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的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该房建筑面积98.87平方米。赵女士将房屋登记在小雄名下。然而,小雄在30岁时突然因病离世,其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小雄去世。赵女士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该房屋。小雄去世前一晚,赵女士给侄女小雄的堂姐赵某打电话,说小雄想姐姐。赵某赶到姑姑家见到了躺在床上的小雄,赵某回忆说小雄曾对自己说过:“香河的房是姑姑出钱给我买的,能不能找个律师录个音,将房子过户至姑姑的名下?”赵某劝他先养病,其他事情以后再说。然而,第二天,赵某就接到姑姑的电话说弟弟去世了。小雄的姨及堂姐夫也出庭证明了赵女士持续照顾小雄的实际情况,称小雄生前明确表示房子归姑姑赵女士所有。
「法院审理」
朝阳区民政局认为,本案中,即使赵女士对小雄有较多的照顾、扶养,也仅能适当分得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通常见于日常琐事、生活起居等,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情感上的陪伴。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亲属、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人会更了解相关事实。小雄生前就医留存的联系人是赵女士,可以看出小雄生前对赵女士较为信任和依赖,且证人证言亦可加以印证,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赵女士系小雄之姑姑,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雄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涉案房屋方面为小雄提供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赵女士对小雄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赵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法院对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朝阳区法院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其对侄子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遂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小雄名下某房屋的全部份额由赵女士继承。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10.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法院有权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周某(男方)与李某(女方)于2002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9年11月18日,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存款80万元中的30万元归男方所有,40万元归女方所有,余款10万元,作为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由于离婚协议签订时,女方把夫妻共同存款80万元用于理财,不能及时给付男方应得的30万元,女方向男方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女方应在2020年3月31日前将30万元汇入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内。如果女方不按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男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月利率2%计算。案涉欠条出具后,女方给付男方80000元后,未再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男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支付上述款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道德,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离婚协议是有关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的复合性协议,即使是仅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也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可分离,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可以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约定适度的违约金,填平己方的利息损失,但是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与《欠条》同日先后签订,《欠条》系依据《离婚协议书》出具,与《离婚协议书》是一体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依附《离婚协议书》出具的《欠条》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故对周某主张依据《欠条》约定要求李某给付高额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李某未能按《离婚协议书》及《欠条》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导致周某一定的利息损失,故李某应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金额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对黑土地保护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吉林法院黑土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7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等十起典型案例。
践行司法为民,服务保障民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强调,要以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答好司法工作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信平在省法院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上指出,要做到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抓好为民举措,用心用力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提高全省法院办理涉民生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把开展主题教育同做好法院工作结合起来,江西高院组织评选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教育、医疗、健身、美容、买房、装修、网购、食品、通讯等领域,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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