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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第十三期

2023-04-13 00:00:00



     

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1.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PART.02   /  「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消费者权益

激活使用后的网购手机,是否还可以退货?

●婚姻家庭与继承

1.独生子女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2.办了酒席却未登记,彩礼钱可以要求返还吗?

3.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合同

1.“有病看病,没病养老”,构成欺诈吗?

2.借名买房,靠谱吗?

3.合同未到期却被强制要求搬离,损失应如何认定?

●劳动

1.“下班了也得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

2.企业破产了!我的工资怎么办?

●物权

高价“靓号”引发纠纷,谁才是它的真正“主人”?

●侵权

1.物业赠送的净水器漏水导致家中“水漫金山”,谁来赔?

2.骑手送单途中撞了人,高额赔偿谁来担?

3.吵架猝死赔不赔?

4.售出的宠物猫死亡,卖家要承担责任吗?

5.在餐厅滑倒受伤,谁来担责?

●招标采购

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人因提交虚假材料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应否退还?

●未成年人保护

代练平台、游戏通关,合法吗?

●其他

人体胚胎能“冻”不能“动”?


刑事篇

1.想当“神射手”?这样玩弹弓“刑”吗?

2.为泄愤“吓”死1100只鸡会怎样?

3.利用工作之便出卖客户电话号码,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4.耍酒疯后会怎样?


PART.03   /  「海纳典案」

1.上海破产法庭发布2022年度审理典型案例

2.2022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4. 2022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5.贵州高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01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view

典型案例




1.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2年9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医疗美容领域突出问题,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推进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该领域虚假广告、非法行医、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走私、价格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医疗美容犯罪2案件89件306人,提起公诉129件381人。共立案办理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38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65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4件,其中15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此外,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协同保护,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司法机关的联系配合,促进形成治理合力。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向上滑动阅览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二 王某、朱某等人诈骗案

案例三 李某某医疗事故案

案例四 罗某某非法行医案

案例五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六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详情请看: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2

4月12日上午,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在郑州举行。会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体现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实践成效。

向上滑动阅览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例二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黄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例五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超采及违规取用黄河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例八 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案例九 河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 山东省郓城县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盗采黄河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一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滩区养殖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详情请看: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02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民商事篇




01

消费者权益




激活使用后的网购手机,是否还可以退货?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西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号,葛先生在某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台手机,购买的价格是4499元。在收到商家发货的手机后,才使用了2天,葛先生就发现新手机经常出现白屏,手机重启等问题。2022年3月15号,葛先生在购买手机的平台上创建了退货申请,并注明退款理由为“7天无理由退换货”,但商家却以手机激活使用后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了葛先生的退货申请。2022年3月17号至3月20号期间,葛先生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无果,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邕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在平台处所购买的手机给被告,退回手机的相应运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在收到退回的手机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购买手机所支出的4499元货款。

在这个案件中,购买的手机是否适用“7日内无理由退货”,这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是否有明确知道“手机经激活使用后便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并且在付款结算页面等关键流程处有没有看到显著的提示确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且,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根据法律规定,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在这个案件中,被告虽然对“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在商品售后服务说明页面进行了标注。但是并没有在付款结算页面这一商品销售的重要必经流程页面设置程序让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格式条款,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所以这一限制性条款不能适用于这次的销售。





02

婚姻家庭与继承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独生子女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内蒙古高院”


「基本案情」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刘某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老年人意外险,后刘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刘某的女儿刘某某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无法证实原告刘某某系死者刘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后原告补充证据,提供关系证明,证人证言,公证书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刘某的父母先于被保险人去世,刘某与其配偶已于三十年前离婚,刘某某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唯一子女,刘某离婚未再婚也无其他子女,且刘某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故经查明刘某某确为被保险人刘某的唯一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延伸阅读」

一般人认为,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合情合理、天经地义的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实会发生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的情形:

(1)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赠与外人

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父亲或母亲先于其父母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独生子女并非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子女外,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或者母亲先于姥姥姥爷去世,那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同时,若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有其他子女,那么在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去世后,父母的兄弟姐妹将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3)父母一方去世后,另外一方再婚

第一顺序继承人除子女外,还包括配偶,那么父或母再婚后继父(母)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再婚一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三款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再婚后育有子女或存在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同样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4)父母去世前未留遗嘱,且子女已经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父母去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独生子女已婚,那么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这部分遗产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办了酒席却未登记,彩礼钱可以要求返还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内蒙古高院”


「基本案情」

2019年,家住包头市东河区的小赵与小翟经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人举行了婚礼。按照传统习俗,订立婚约时,小翟收到了小赵给付的彩礼款10万元。但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最终分手。本来没领证,“婚约”好解除,但两人却因彩礼返还等问题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的具体数额上,法院要充分考量很多因素,比如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原因和过错、当地的风俗等,注重弘扬良好社会风尚,避免因一场婚恋导致利益明显失衡。

原、被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无子女,后产生矛盾,原告诉请返还因订婚而给付被告的彩礼钱,符合法律规定,但因被告与原告存在短暂的共同生活期间且被告为准备婚礼及在共同生活期间有部分支出,可适当酌情减轻被告的部分返还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0000元。


3.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孙某胜系孙某波之子,尚未结婚成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亦未与父母协议分割家庭财产。2019年,孙某波驾车与被告亲属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的亲属孙某等四人将孙某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孙某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停放在孙某波家门口、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并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现金1万元。孙某胜主张该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父孙某波并非车辆所有人,且现金1万元系其供职的公司用于采购的货款,也并非孙某波所有,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某胜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孙某胜提出的异议请求。孙某胜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并返还现金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孙某胜、孙某波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孙某胜未结婚独立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父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故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财产。如孙某胜坚持分割该车辆,可在本案车辆执行完毕后,根据车辆价值依法向孙某波追偿其应得的份额。故对孙某胜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法院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现金1万元的权属问题,孙某胜主张该现金归其供职的公司所有,因货币属于种类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1万元货币,应当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如该货币确系孙某胜从公司支取的货款,则孙某胜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孙某胜和公司可依法另行处理。





03

合同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有病看病,没病养老”,构成欺诈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基本案情」

李某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和代理人,在向迟某推销保险产品时,声称产品具有养老功能。迟某因此于2016年6月购买保险产品,后来发现所购保险并无宣传的养老功能,遂于2020年10月向上海银保监局举报保险公司业务员误导销售。

调查过程中,李某陈述:“有说过有病看病、没病养老,但是当时说的是补充养老,指退保的时候可以拿一笔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也是公司的宣导话术”。上海银保监局据此出具《上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答复书》,认定李某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2021年6月,迟某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退还其保险费。


「法院审理」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欺诈。根据通常理解,“退保后返还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具有“养老保障功能”存在重大差异,结合李某关于“有病看病、没病养老是公司的宣导话术”等陈述,上述宣传显然具有误导投保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目的,该宣传行为构成欺诈。保险人不得将自身如实陈述的义务转化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核查义务。对于虚假宣传内容的纠正,应由行为人向合同相对方作出直接、明确否定该虚假宣传内容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未举证其在保险合同或后续回访中向迟某作出过上述意思表示,故对其关于在本案中不存在欺诈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投保人迟某可否就涉案保险合同行使撤销权。对于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应予以优先适用,但特别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并不排除一般法的适用。《保险法》并未规定欺诈情形下保险合同撤销的相关问题,故当时生效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具有适用空间。基于保险人在风险的评估、专业法律性问题等方面的缔约能力明显优于投保人,保险立法对投保人作出一定的倾斜保护。虽然保险人认为,其欺诈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对投保人该项权利的同等限制。

关于撤销权是否已消灭。撤销权受5年最长除斥期间的限制系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新增规定。本案中,迟某于《民法总则》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其提起本案诉讼时亦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行使撤销权的最长时间,故迟某可就涉案保险合同行使撤销权。


2.借名买房,靠谱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西高院”


「基本案情」

2008年初,张三攒足了钱想在市区购买一套房子,正当他为选择房子一筹莫展时,表弟李四的父母找上了他。李四的父母称李四单位准备集资建房,可以去找李四协商是否可以用李四的购房指标购买他单位的房子。经过打听,张三得知李四单位准备要建的房子价格低、位置好,最重要的是离自己经营的店铺还不远。张三心想:如果可以买到这套房子,那可真是能省下一大笔钱。于是,在李四父母的撮合下,张三以李四的名义购买了李四单位的房子。碍于两人是表兄弟关系,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之后,张三便以李四的名义,分三次向李四公司缴纳房款共计30万元,收款收据由张三保管。交房后,张三进行了装修,一直入住至今。2021年8月,小区开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事宜,张三联系李四协助其办理,但李四却再三推诿。两人协商未果后,张三诉至法院。昔日亲密无间的表兄弟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虽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但结合法院认定的张三与李四及其妻子的谈话录音,可以认定双方认可李四享有房子购买指标,张三以李四名义出资支付购房款30万元的事实。李四辩称购房款中的10万元由其缴纳,与谈话录音明显不符,依法不予支持。李四辩称张三支出的20万元购房款是借给李四的,且张三所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是因为张三女儿上学向李四借用的。如按李四所述,购房款收据原系李四持有由张三借走,那么按照常理李四应及时要求张三使用后返还,但李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李四辩称其只是让张三暂时居住涉案房屋,但张三全额出资后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李四抗辩不符合常理,故不予支持。结合张三持有的李四单位出具的全部购房款收款收据,以及涉案房屋分到后,张三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且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张三缴纳的事实,法院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而“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张三与李四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后李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合同未到期却被强制要求搬离,损失应如何认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30日,出租人马某与承租人魏某签订《出租合同》,双方约定:马某同意将所属位于某商贸城某处的物业、场地及附属设施租赁给魏某使用,用于物流快递仓储,范围为第一层18间,建筑面积1000㎡,租期为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魏某支付房租70000元。合同签订后,魏某使用房屋进行网上销售、线下发货。

2021年12月23日,某商贸城物业公司在魏某租用的房屋卷帘门上张贴《通知》称魏某私自占用商铺,并通过停电的方式要求搬离。随后,魏某与案外人韩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另赁厂房经营。魏某现起诉要求被告马某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承担,损失金额如何认定。原、被告签订了《出租合同》,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可正常使用,如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原告可请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物业公司以断水断电方式要求原告腾退房屋,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被告未能妥善解决应承担相应后果,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赔偿其合理损失。原告的合理损失为:

一、提前搬离承租房屋的费用。房屋到期原告搬离本身需要一定费用,且2021年12月31日原告就已经与第三方另签订租赁合同,自原告知道租赁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到其搬离租赁房屋之间存在一定的缓冲期间,因此原告产生的搬运费用不应全部支持,法院酌定提前搬离承租房屋损失费用为4000元;

二、另租房费用。法院认为,原告租赁被告房屋面积为1000平方米左右,搬离后租赁房屋面积为530平方米左右,后期租赁的场地面积在合理范围内。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原告无需另租赁房屋,且经计算,另租房屋租金高于涉案房屋租金,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而另租房屋多支付的租金,因已经支持原告要求退剩余部分租金的请求,故另租房费用应由被告补租房差价即可,根据计算每月租金差额为1584元,从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4月29日租金差额为4171元应由被告负担。原告主张的发电机费用不属于直接合理损失,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营运损失费因未提交证据支持,亦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马某返还原告魏某租赁费用4000元;二、被告马某赔偿原告魏某损失费8171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4

劳动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下班了也得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

来源:微信公众号“河北高院”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

为此,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为证明该主张,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同时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科技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对此,科技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李女士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证明,但其所主张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因此法院对李女士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科技公司在二审时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单位有事在下班后给她打个电话不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科技公司称,“只是需要回复一下客户需要的信息,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法院审理」

对于这样的加班,北京三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科技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本案中,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女士的工作职责可知,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科技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2.企业破产了!我的工资怎么办?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9日,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重整,并公告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A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3年2月3日,A公司已离职员工小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赔偿金等。法院向小李释明,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欠付职工的诸如工资等职工债权,将由管理人进行调查。管理人调查结束后,会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如果职工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释明后,小李仍然坚持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

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小李主张的职工债权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而被告A公司的管理人对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职工债权尚在调查过程中,此时原告小李提起诉讼,违反法定前置程序,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予以驳回。后小李未提起上诉,本案裁定书已生效。





05

物权




高价“靓号”引发纠纷,谁才是它的真正“主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陕西高院”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张先生在A公司工作,2012年左右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配置办理了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码并交付给张先生使用。2013年9月,因手机号码实名制要求,双方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将此手机号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张先生使用。双方对该号码的使用期限、离职返还、手续变更等均未进行约定。2019年11月,张先生从公司离职,并将该手机号码以7万多元的价格出让给案外人王先生使用,同时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2021年4月,王先生又将手机号码以15万元出让给赵先生使用,同样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现该手机号码登记客户类型为个人用户,用户名称为赵先生。张先生原来所在的公司认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该手机号码属于公司固定资产,员工在离职后必须返还公司,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等。被告张先生离职后,未及时将该手机号码返还给公司,却私自将号码处理。现张先生和赵先生拒不返还手机号码,故将上述二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原告“手机靓号”,并协助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号码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国家拥有手机号码的所有权,通过统一的管理与分配,使手机号码为公众服务。运营商拥有手机号码使用权并通过电信服务合同将使用权转移于用户,因此手机号码作为一种具有通信功能的财产权益,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争议的尾号“99999”的手机靓号虽然原由原告A公司使用,但其将该号码交付被告张先生使用并在2013年9月办理了变更手续,张先生离职后将取得使用权的案涉手机号码转让给案外人,后赵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案外人处受让该手机号码使用权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赵先生取得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系善意取得,现原告诉请要求返还手机号码并过户至其名下,理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06

侵权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物业赠送的净水器漏水导致家中“水漫金山”,谁来赔?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基本案情」

李某夫妇共同购买了位于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并进行了装修。2020年10月,某小区物业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交物业费免费赠送净水器活动,李某夫妇欣然参与,在交纳物业费后获赠一台净水器。

随后,李某夫妇又支付198元安装费,净水器经销商便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安装。安装完成后,夫妇俩并未在该房内居住。2021年7月,楼下住户在业主群里反映李某夫妇房屋有漏水情况,两人急忙前往查看,发现是净水器滤芯破裂导致漏水。流出的水已经将家里的木地板、墙面、衣柜、橱柜、酒柜等全部浸泡,导致全屋家具、门框及门套、墙面受损,楼下业主家的天花板及墙面也遭了殃。2021年8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沅陵经销商派人对现场进行查看并出具书面意见,就净水器漏水造成李某夫妇全屋被水浸泡并给楼下业主造成损失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就如何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夫妇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另查明,李某夫妇装修花费材料款79700元,楼下漏水导致损失3000元,合计82700元。


「法院审理」

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净水器过滤芯破裂导致水溢出致使李某夫妇购买的房屋全房地板、橱柜、衣柜、墙漆及楼下天花板、墙面浸泡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就其生产的净水器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漏水事件是由净水器滤芯破裂引起,但外漏的水浸泡全房且下渗至楼下天花板、墙面,说明该漏水时间较长,李某夫妇对该房屋的管理存在疏忽,对财产损害扩大存在一定责任,故李某夫妇对该房屋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由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次损失80%的责任,李某夫妇承担20%的责任,判决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160元。


2.骑手送单途中撞了人,高额赔偿谁来担?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泉公司与鲜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由泉公司为鲜公司提供订单接收、物流配送等服务,骑手陈某与泉公司签订《业务承揽协议》,按泉公司要求每日在特定站点接单后完成配送,泉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一日,陈某在配送鲜公司订单途中与崔某发生碰撞致崔某受伤,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经鉴定,崔某已构成十级伤残,崔某一纸诉状将陈某、泉公司、鲜公司、保险公司全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余元。

陈某表示原告诉称属实,请法院依法判决,泉公司认为根据与陈某签订的《业务承揽协议》因陈某的原因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陈某承担全部责任,且泉公司已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20万元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基于承揽关系由骑手陈某承担,鲜公司认为鲜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骑手也并非鲜公司雇佣,故不应承担责,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方案中骑手第三者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公司仅在此范围内先行赔付。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与泉公司所签的协议虽然名为《业务承揽协议》但泉公司与陈某之间实质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陈某在事发时系职务行为,因此作为雇主的泉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鲜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崔某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18万余元,泉公司赔偿崔某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8千元,对于崔某其他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3.吵架猝死赔不赔?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西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的一天,70岁的王某前往家门口的超市买菜。该超市由个体工商户郭某经营。当天,郭某及丈夫刘某、婆婆刘老太三人均在店内。9时37分,王某进入店内。在购买豆腐的过程中,王某与刘老太母子发生口角。看到母亲与人争执,刘某加入进来,遂对王某指指点点、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郭某对双方进行了劝阻,但无效。监控画面显示:9时41分,刘某情绪更加激动,走到货架另一侧后又冲向王某,被郭某劝阻后,刘某依旧不断用手指指向王某。

后郭某与王某一起向店外走去,王某在前,郭某在后,9时42分,王某晕倒在货架旁的空地上。刘某依旧用手指向王某,店主郭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0时08分,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某躺在地上,经民警要求,郭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距离王某晕倒已过40分钟,经医院抢救无效,诊断为“院前死亡”。王某家人称,王某曾患有心肌梗塞,二十多年没有犯病,此次事发是因刘某等人态度恶劣,长时间辱骂,且在倒地后未及时搀扶、拨打急救电话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及刘某等人赔偿各项损失。法庭上,刘某等人拒绝赔偿,辩称自己没有辱骂王某,也没有与其发生肢体接触。王某倒地属于自身疾病突发,与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倒地后,自己家属郭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处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不断用手指指向王某,致使其情绪激动诱发自身疾病后,晕倒猝死,双方的争吵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争吵行为导致王某晕倒后,刘某应当对其负有救助义务,但其在王某晕倒后依旧不依不饶,放任其不管,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救助,刘某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王某作为将近70岁的老人,本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明知自己曾患心肌梗塞且年事已高,情绪不宜过于激动,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管理好自身情绪导致突发疾病晕倒猝死,应当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刘某作为店主郭某的配偶,参与超市的经营,其侵权责任应当由超市承担。


4.售出的宠物猫死亡,卖家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西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初,原告李某通过某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了解到被告宋某有宠物猫出售。宋某承诺,正常交易后一个月内保证猫不发生猫瘟和猫腹水重大疾病。随后双方添加微信,通过微信对宠物猫进行详细了解,双方口头达成宠物猫买卖合同,约定由宋某向李某提供布偶猫一只,单价为1500元。2022年9月12日,李某向宋某支付1500元后,取得布偶猫一只。2022年9月21日,李某发现猫咪食欲不振,出现呕吐症状,并将病情以微信方式向宋某告知。当晚,李某将布偶猫送到某宠物医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猫瘟。2022年9月28日,布偶猫经医治无效死亡。在宠物猫住院就诊期间,李某为布偶猫支出医疗费合计8322元。随后,李某多次要求宋某返还价款和支付医药费未果,故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覃塘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李某货款15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22元。就这个案件来说,宋某将没有经检疫的布偶猫卖给李某,之后布偶猫出现呕吐且医治无效死亡。李某发现猫出现呕吐等症状后,及时通过微信等方式通知卖家宋某,已经尽到买家的质量瑕疵通知义务,并且在布偶猫出现症状当日及时将猫送往宠物医院进行治疗,李某的行为并无不当。

医院出具的检验分析结果证实,布偶猫的病情诊断为猫瘟,与事实相符。宋某承诺出售给李某的布偶猫为健康猫,且在一个月内不发生猫瘟、腹水等重大疾病。而现在布偶猫在交付后仅一周时间即被确诊为猫瘟,进而在一个月内死亡。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在餐厅滑倒受伤,谁来担责?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疆高院”


「基本案情」

今年1月,海某约好友在某餐厅就餐。结账时,海某不慎踩到地上的食物残渣摔倒受伤,餐厅经营者赛某急忙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海某左手肘骨粉碎性骨折,赛某当即垫付医疗费1600余元。海某出院后便找赛某,要求其赔偿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赛某认为,海某摔倒受伤与餐厅无关,且餐厅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海某将该餐厅及经营者赛某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1.3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官查看现场监控后发现,海某吃完饭走出餐厅时,右脚踩到一块形似骨头的物体,随即向后滑倒,左手臂受伤。法官认为,被告赛某作为餐厅经营者,没有及时清理地上食物残渣,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滑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注意自身行走安全的注意义务,倘若海某行走时多加留意路面情况,也能避免事故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官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餐厅赔偿海某7500元。目前,某餐厅已完成赔付。





07

招标采购




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人因提交虚假材料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应否退还

来源:微信公众号“安徽高院”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8日,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泾县红色旅游交通路网工程建设PPP项目。

2018年4月4日,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具体工程为《S341宁泾公路K21+200~K26+300段道排工程》。

2018年4月13日,安徽省庐州双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公司)向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投递投标文件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80万元。

2018年5月10日,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某公司未能按照询标承诺提供相关资料,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明业绩真实性的其他有效证据,认定其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决定对双某公司所缴纳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被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安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股份公司)承受。双某公司请求安徽某股份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安徽某股份公司提出其没收投标保证金具有合同依据和双某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法院审理」

招标人安徽省公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本案中,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所附的《企业类似业绩表》载明其有四项业绩,其中两项业绩已被确认,另两项业绩因投标人未提交证明材料被招标人及其代理人认定“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鉴于投标人提交的前两项业绩已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因提供另两项增强其投标竞争力的虚假业绩被取消评标资格,不再参与招投标活动,案涉标段最终由案外人安徽中原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故投标人除了不涉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部分材料虚假之外,已经完成其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义务。如果因为投标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而不返还80万元投标保证金,安徽某股份公司将因此获得巨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有悖民法公平原则。综上,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招标文件中的上述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了对方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安徽某股份公司依法应将收取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返还给双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皖0304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安徽某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双某公司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安徽某股份公司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1)皖03民终41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8

未成年人保护




代练平台、游戏通关,合法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游戏内设公平匹配机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仅能在规定时间段内游戏,游戏服务协议还规定,用户不得将账号用作代练等商业性使用。

然而,该游戏公司发现某代练平台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游戏代练交易,未成年玩家可通过承接订单不受时段、时长限制进入游戏系统,并因此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赚取费用,故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交易,以其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该行为本身具有市场竞争属性。本案中代练平台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三个损害后果:一是破坏了公平竞技的游戏机制,损害了用户体验和合法权益;二是干扰了游戏建立的实名机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损害了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三是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代练平台将游戏公司具有竞争性权益的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代练平台还采取措施刻意规避原告的监管,具有主观恶意,原告亦无法通过适当技术手段消除被告行为的影响。

综上,法院认定代练平台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并赔偿游戏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





09

其他




人体胚胎能“冻”不能“动”?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王氏夫妇委托医院冷冻保管胚胎6枚,冷冻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胚胎冷冻保管费用1680元,并续费至今。后王氏夫妇想找医疗技术更好的医院试行辅助生育,不愿再委托医院保存,要求医院取回胚胎时,却遭到了医院拒绝。医院认为王氏夫妇贸然取回可能进行胚胎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且王氏夫妇并无自行保存胚胎的能力,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道德风险,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双方交涉未果,王氏夫妇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返还王氏夫妇委托其保管的6枚冷冻胚胎。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王氏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与王氏夫妇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王氏夫妇对保存在医院处的6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来否定王氏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理由。在王氏夫妇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医院处的情况下,医院应将案涉胚胎返还给王氏夫妇,故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王氏夫妇存放在其处的6枚人体冷冻胚胎交还给王氏夫妇。





刑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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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当“神射手”?这样玩弹弓“刑”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某单元25层的张某某,喜好弹弓射击。2021年3月,张某某从网上购买弹弓和钢珠。同年4月,张某某在明知向高空发射钢珠,可能造成不特定人财物伤害的情况下,仍在自家书房朝外发射钢珠,将相邻单元26、27层公共区域窗户玻璃击碎。此后至同年7月期间,张某某又从家中阳台朝外频繁发射钢珠100余发,分别击碎其他楼栋7位住户的窗户玻璃,引起小区内住户心理恐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弹弓向居民楼发射钢珠,造成多处高空玻璃破裂,危及不特定人人身或财物损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判。本案判决生效。


2.为泄愤“吓”死1100只鸡会怎样?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西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砍了钟某某家的树,钟某某的妻子发现此事后将树拖走,谷某某便心生怨恨。为了打击报复,谷某某趁夜色偷摸至钟某某家的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导致鸡群在受到惊吓后,四处乱飞,聚集到角落,460只鸡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被钟某某发现后,谷某某为此赔偿了3000元,其心里对钟某某的不满也变得更加强烈。于是,又以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某家的鸡因受到惊吓挤压致死,此次又死亡了640只鸡。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


「法院审理」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鸡群死亡的情况,仍先后两次实施照射鸡群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上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谷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利用工作之便出卖客户电话号码,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在莱西经营一家通讯营业厅,为客户办理手机卡业务。2022年间,李某某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办理的手机卡号码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抖音、快手等APP账号供他人使用。李某某以此种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6994.6元。


「法院审理」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预缴罚金及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94.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99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994.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青岛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4.耍酒疯后会怎样?

来源: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


「基本案情」

文某邀约朋友喝酒聊天,相见甚欢、不醉不归,喝“高”的文某随朋友来到停车场,无缘无故对一辆别克君威猛踢一脚随后又朝一辆林肯领航员车头一个侧踹,经鉴定评估公司鉴定,两车零部件损坏价值共1.3万元,事发后公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另查明文某曾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次犯罪系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文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相关规定判决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文某认罪认罚判决已生效。






03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上海破产法庭发布2022年度审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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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依法适用重整强裁保障内河航运企业绿色转型——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二 市场化预重整高效挽救危困企业重生——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三 保留医药电商资质和营运价值满足居民用药需求——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四  “执转破”化解执行积案重整盘活工业厂房——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五 依托信息技术高效和解高新技术企业重获新生——上海臻恒光电系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六 善用破产解除权盘活农用地运用检察监督程序撤销虚假债权——上海种都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七  给予小微企业“喘息”空间诚信创业者轻装上阵——上海稚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案

案例八 巧用和解程序提升清偿率服装贸易小微企业重获新生——若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九 巧用和解程序提升清偿率服装贸易小微企业重获新生——若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十 依法规制债权确认之诉防止滥用诉权损害仲裁裁决效力——原告上海捷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第三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详情请看:上海破产法庭2022年度典型案例




2.2022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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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韩剧热播引贪欲,上传视频担刑责——“韩剧TV”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二 冒国际大品牌,巨额罚金加判刑——假冒“星巴克”“麦提莎”等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三 偷梁换柱变正牌,火眼金睛识真相——涉“亚瑟士”图形商标行政处罚案

案例四 整理推荐短视频,平台侵权难免责——《老九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五 制假刑民齐制裁,判付罚金又赔钱——“维秘”商标侵权案

案例六 打响品牌靠实力,偷换铭牌属侵权——“双象”机械铭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七 在先权利应避让,诚信使用企业名——“朝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 漫画归谁起争议,正视创作定作者——《重现中国历史》漫画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案例九 肉品供假受惩罚,校园食堂重安全——“华伯”肉制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十 获取用户须正当,“水军”拉人不可取——网络游戏“恶意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详情请看:2022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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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二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合并重整案

案例三 登峰集团等21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四 余姚世模投资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五 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六 浙江美福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七 浙江颐兴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八 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九 浙江紫金港胶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十 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及其九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详情请看: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4. 2022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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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油田改制企业重生助力绿色低碳发展——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二 破产程序嵌入民事和解打破破产僵局——汶上县南旺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三 “预先介入”实现个人独资企业涅槃重生——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破产重整案

案例四 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中小企业挽救机制——山东良友储备粮承储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五 预重整助推清算企业重整成功——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六 预重整成功挽救危困房企——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七 疫情“破产不停产”顺利推进重整程序——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八 创新重整方式助力大型国企脱困重生——东升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九 “府院联动”优化破产企业资源配置——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十 简案快审跑出破产办理新速度——山东永安棉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详情请看:2022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5.贵州高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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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余某华诉徽源公司、硕徽投资、浙逸投资、陈某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例二 商务基金诉马大姐公司、马某凤、李某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三 贵阳银行某支行诉宋某芬、袁某伦、华颐房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领城公司诉湘江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案例五 赵某诉工行某支行信用卡纠纷案

案例六 徐某承诉谢某佑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长征公司诉新投公司、新新公司、贵盛公司、航空公司、保胜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例八 宏泰公司诉某学校、某局合同纠纷

案例九 洪某丽、党某才诉全新公司、杨某益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例十 台酱公司诉盛世金酱公司、李某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详情请看:贵州高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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