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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终止>合同解除>详情页>

单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2024-10-25 00:00:00

1.不定期保管合同,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领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2.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货运合同,托运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保管合同,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领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5.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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