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中心
资讯动态
帮助中心
生态合作
律师入驻
人才招聘
关于我们
APP下载
登录
免费注册
劳动工伤>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详情页>

口头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2023-12-29 00:00: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虽然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并非口头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就必定无效。口头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也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虽然是采取口头形式变更,但是用人单位仍需举证证明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曾对劳动报酬、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变更多次提出异议,则无法认定口头形式变更的效力。

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比如劳动者已在新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履职三个月。

3、变更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在北京地区,降薪后的实际到手工资标准(非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变更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不一致怎么办 公司能否以“末位淘汰”制度作为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 员工岗位变更时,是否可以同时调薪?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得理产品
得理法搜
查看更多
法律数据新一代智能引擎
得理律助
查看更多
专为律师打造的智能助手
得理法问
查看更多
"AI+律师"一站式法律服务
自助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查询
类案查询
法律咨询

在线客服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企业文化
  • 企业荣誉
  • 律师入驻

得理产品

  • 小理AI
  • 得理法搜
  • 得理律助
  • 资讯动态

联系我们

  • 咨询热线:0755-26907610
  • 投稿邮箱:admin@delilegal.com
  • 公司地址:
    深圳市丨南山区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
    2层201、210、211室
得理公众号
得理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24 深圳得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9348号
粤ICP备18045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