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哪些人受《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
具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居住人都受《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五条更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三、家庭暴力告诫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以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1.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告诫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