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房东和租户有就维修事项进行约定,则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
租户可以请求房东维修。
二、一般情况下,租户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器,致使电器损耗的,由房东负责维
修,租户不承担维修费用。
如果房东不同意维修,租户有权选择更换电器或者自行找维修机构维修,并要求
房东赔偿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维修期间影响租户使用的,房东应减少租金或者
延长租期。
三、租户恶意破坏或者不规范使用电器,致使电器损坏的,由租户负责维修电器
的费用。
四、作为房东,应当在房屋出租前对出租屋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家电等进行检查,
及时排除漏水、漏电、短路等隐患。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家具、电器
的维修义务进行约定。同时对家具、电器的数量和损耗情况进行清点并拍照记录。
五、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
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
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