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从正式用工之日起,就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在员工正式入职前签,也可以在入职后签,但最迟不能超过员工入职之日起1个月。
若因单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法律依据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