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恋爱、婚姻等关系解除后,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我国法律也并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相关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
因此,若分手后一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法院通常不予以支持。即使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要支付青春损失费,法院往往也是以与社会主义道德观相悖,不利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等为由,认定约定无效,不予支持按约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请求。
三、已经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虽然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法律亦未禁止。若一方已经自愿支付该笔费用,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则其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但是,如果自愿支付的一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青春损失费即使已经支付了,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则支付方的配偶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