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中心
资讯动态
帮助中心
生态合作
律师入驻
人才招聘
关于我们
APP下载
登录
免费注册
婚姻家庭>结婚>结婚彩礼>详情页>

彩礼返还的条件

2024-01-11 00:00:00

彩礼返还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一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物(如彩礼),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部分财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况下的彩礼可以被请求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才能支持诉讼请求的执行。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已给予的彩礼或索要赔偿金的权利;而具体的案件处理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决定是否支持相应的诉讼请求等事项来确定其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参考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得理产品
得理法搜
查看更多
法律数据新一代智能引擎
得理律助
查看更多
专为律师打造的智能助手
得理法问
查看更多
"AI+律师"一站式法律服务
自助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查询
类案查询
法律咨询

在线客服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企业文化
  • 企业荣誉
  • 律师入驻

得理产品

  • 小理AI
  • 得理法搜
  • 得理律助
  • 资讯动态

联系我们

  • 咨询热线:0755-26907610
  • 投稿邮箱:admin@delilegal.com
  • 公司地址:
    深圳市丨南山区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
    2层201、210、211室
得理公众号
得理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24 深圳得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9348号
粤ICP备18045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