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一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物(如彩礼),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部分财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况下的彩礼可以被请求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才能支持诉讼请求的执行。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已给予的彩礼或索要赔偿金的权利;而具体的案件处理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决定是否支持相应的诉讼请求等事项来确定其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参考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