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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详情页>

商标许可的类型和区别

2024-03-20 00:00:00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类型、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使用许可类型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1.普通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许可使用商标的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并且保留自行使用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除非有商标权利人的直接授权,否则无权直接提起侵权诉讼。
2.排他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许可使用商标的范围内,将该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使用该商标;

排他许可的授权范围介于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之间,排他许可不能限制知识产权人本人的使用,但是可以要求知识产权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再另行许可给第三人使用。

3.独占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许可使用商标的范围内,将该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也不得使用该商标。 正因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唯一”的使用权,独占许可的费用一般较高。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一旦在规定区域内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直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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