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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子女抚养>探视权>详情页>

探视权受阻或被“剥夺”,该怎么办?

2024-01-11 00:00:00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夫妻离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相应就取得了探视权。但实践中,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常常处于各种原因阻拦对方探视孩子。当遇到探视孩子的权利受阻的情况时,又该如何应对呢?

1.查看探视权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探视权的约定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是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中载明。无论哪种方式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约定具体、明确(包括时间、次数、方式、接送地点等)则可以确保后续的执行可行性。

2.收集、固定对方拒绝配合探视的证据。离婚后,抚养一方不履行探视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收集、固定对方拒绝配合探视的证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拒绝配合的录音录像等。

3.向法院提起探视权之诉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协议离婚或者或离婚判决里没有判决探视权的内容,因缺乏强制执行力,离婚后,抚养一方拒绝、阻碍探视的,另一方需先行向法院提起探视权之诉。如果判决书或调解书里,有探视权的判项或约定,但抚养一方不履行判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可以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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