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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订立>合同条款>详情页>

合同的一般条款

2023-12-29 00:00:00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事项:

1.《民法典》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属任意性规定,仅具有建议性或者提示性的作用。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除了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有的条款外,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

2.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3.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4.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5.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6.合同缺少非必备条款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缺少的非必备条款,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7.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由当事人约定而形成的主要条款,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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