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
1. 军人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军人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
二、军人离婚的流程
1. 双方都是军人。
双方无任何过错,一方要求离婚。军婚保护制度针对的是配偶是非现役军人的现役军人,如果配偶也是军人,两个人就可以自愿离婚,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但是如果双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首先需要双方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才能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2. 一方为军人。
(1)现役军人自己要求离婚,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
反向说也是一种对军人一方的照顾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先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离婚条件且对方同意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可申请协议离婚;军人一方坚持离婚但配偶坚决不同意的,可由部队商请对方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可在当地法院诉讼离婚。
(2)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配偶离婚不需要必须征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配偶离婚不需要征得军人同意,而军人一方与他人同居属于有重大过错的情形,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要求离婚是不需要军人同意的,但是因军人办理离婚,需要提供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所以军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需要向政治机关提供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一些证据,才可以拿到证明文件。
(3)现役军人无重大过错,除非军人同意离婚,否则配偶不能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无重大过错,除非军人同意离婚,否则配偶不能要求离婚。结合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同意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政治机关在没有查实军人确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是不会出具证明的,没有开具证明就无法办理离婚,即便配偶一方起诉到法院,在无法提交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支持配偶离婚的诉讼请求。
三、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即:复员费÷(70-入伍年龄)X婚龄=夫妻共同财产
3.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类似,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