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由于其知名度高,显著性强,对其提供的保护应强于普通商标。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驰名商标受保护力度与保护范围均大于普通商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对于普通商标,对商品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而对于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对商品的保护范围扩大至不同类别上的商品。
第二,判断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或翻译,与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也不相同,商标标志近似基本上都能构成驰名商标条款规定的“摹仿、复制或翻译”,而驰名商标条款规定的“摹仿、复制或翻译”不一定属于商标标志近似。商标标志是否近似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 ;而是否构成“摹仿、复制或翻译”,不仅仅包括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还包括容易使相关公众从涉案商标标志联想到驰名商标标志,从而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情形。
第三,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在对是否构成恶意注册进行判断时,法院将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显著性、使用宣传情况、商标的相似程度、权利人是否存在特定关系以及诉争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
第四,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侵权商标如若是注册商标,被侵权商标的权利人应当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侵权商标无效,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被侵权商标的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被侵权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