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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专利实施>详情页>

专利实施许可的分类

2024-10-28 05:42:52

(1)普通许可:又称为非独占性许可,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某项专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以及再与第三方就同一技术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特征:许可方有权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实施,许可方可继续许可其它第三方实施。


(2)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

特征:许可方无权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实施,其它任何第三方无权实施。


(3)排他许可:又称为独家许可,即在一定地域,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而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就是说,独家许可除了不能排斥许可方本人实施以外,与独占许可基本相同。

特征:许可方有权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实施,许可方不得许可其它任何第三方实施。


(4)从属许可:被许可方在得到许可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分许可的条件必须在许可合同中予以说明,如未说明,即使是独占许可,也不能认为具有再许可权。


(5)交叉许可: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的一种交易。交叉许可一般不涉及使用费支付,仅限于交换技术范围及期限等。如果两项专利的价值不相等,其中一方也可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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