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中心
资讯动态
帮助中心
生态合作
律师入驻
人才招聘
关于我们
APP下载
登录
免费注册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合同的保全>详情页>

什么是合同保全?

2024-08-09 00:00:00

合同保全的定义:

合同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从而危害其债权的实现,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合同保全的类型:

1.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有到期的权利却不积极行使,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实现自己的债权。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提前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以上两种行为统称为合同的保全,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五章。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合同保全赋予的权利,可以有效地将部分执行无解的案件盘活,追踪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法律尊严。


法律规定:

一、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撤销权

1.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知识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构成要件、行使及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行使方式、范围及效力
得理产品
得理法搜
查看更多
法律数据新一代智能引擎
得理律助
查看更多
专为律师打造的智能助手
得理法问
查看更多
"AI+律师"一站式法律服务
自助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查询
类案查询
法律咨询

在线客服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企业文化
  • 企业荣誉
  • 律师入驻

得理产品

  • 小理AI
  • 得理法搜
  • 得理律助
  • 资讯动态

联系我们

  • 咨询热线:0755-26907610
  • 投稿邮箱:admin@delilegal.com
  • 公司地址:
    深圳市丨南山区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
    2层201、210、211室
得理公众号
得理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24 深圳得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9348号
粤ICP备18045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