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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对象及结婚条件的相关限制

2024-01-11 00:00:00

一、什么是军婚?

军婚,指的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二、军人结婚对象及结婚条件的相关限制

1.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2.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3.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4.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5.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6.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7.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三、军人结婚的流程

1. 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提前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


2. 由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出具《结婚函调报告表》。


3. 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 取得《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后,方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5. 审批权限

(1)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2)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少将军官(不含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专业技术少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3)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中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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