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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终止>合同提存>详情页>

合同提存的条件与效力

2024-11-18 00:00:00

1.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条件

(1)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温馨提示:“客观情况”包括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

温馨提示:如果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交付标的物。

(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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