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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

2024-01-11 00:00:00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同居情侣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当根据约定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按份共有。

在同居情侣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家庭关系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存在,因此可以认为他们具有共同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能够执行该协议的话,那么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也提到了一种情况: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实物或折价的方式进行财产划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原则:在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且未约定的情况下(即默认按份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如夫妻、父母子女等),视为按份共有。这意味着在同居情侣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规定或约定存在的话(例如婚姻关系),他们的财产应被视为按份共有形式下的各自所有和分享责任的关系处理方式之一。


参考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同居期间的债务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因此,情侣同居期间的债务认定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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