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中心
资讯动态
帮助中心
生态合作
律师入驻
人才招聘
关于我们
APP下载
登录
免费注册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主体>安全保障责任>详情页>

什么是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2024-03-20 00:00:00

(一)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的是超市、商场、银行、车站此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在合理范围内,保证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当及时对已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

(二)具体情形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潜在的危险程度不高的风险尽到提醒告知义务

公共场所管理者对于具有潜在危险或危险程度不高的危险源,需要警示或通知,提醒公众此处存在危险。

2.对于已存在的危险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排除危险

对于已经产生现实危险或危险程度非常高的危险源,除了通过警示或通知对危险进行提示外,公共场所管理者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排除危险。

3.经营管理场所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对于游乐园、滑雪场等开展活动本身就存在风险的活动场所,经营管理者理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经营管理场所事后救助应及时合理

对在经营场所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尽到管理、救助义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知识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经营者能否通过“外包”形式,把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要件
得理产品
得理法搜
查看更多
法律数据新一代智能引擎
得理律助
查看更多
专为律师打造的智能助手
得理法问
查看更多
"AI+律师"一站式法律服务
自助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查询
类案查询
法律咨询

在线客服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企业文化
  • 企业荣誉
  • 律师入驻

得理产品

  • 小理AI
  • 得理法搜
  • 得理律助
  • 资讯动态

联系我们

  • 咨询热线:0755-26907610
  • 投稿邮箱:admin@delilegal.com
  • 公司地址:
    深圳市丨南山区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
    2层201、210、211室
得理公众号
得理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24 深圳得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9348号
粤ICP备18045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