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条件
结合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条件主要有以下5点:
(一)一方对婚姻存在过错
想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为前提。细品之,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行为人不仅实施了损害行为,主观上还要有过错;第二,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如果离婚并非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则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二)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兜底条款,当一方在婚姻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能够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的,则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另一方不存在过错
根据法条规定,夫妻双方只有无过错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倾向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使其遭受的侵害得到补偿和救济。但如果夫妻双方均违反婚姻家庭义务,均有过错,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需要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无过错方才可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加以确定。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以此项法律规定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要求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的,且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应为“双方离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参考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