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登记机关
我国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为两级。国家层面的是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层面的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1.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是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的。
3.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的地方登记机关来进行负责。
4.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
5.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资质。
6.除此之外的管辖则根据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规定来进行。
法律依据: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