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既包括个人婚前财产,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除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外,也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63条规定确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是:
第一,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务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除此之外,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均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个人婚前所有的不动产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过修缮等改良行为,增加了价值的,在该财产中应当包含对方配偶的权利。
第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一方因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补偿费中的部分。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赠与人或被继承人明确以赠与、继承给个人为条件,所赠与或者所继承的物品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也体现了财产所有人支配财产的真实意志,完全是所有权应有的内容。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1)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人财产。(2)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归个人所有。(3)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4)其他个人财产。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艺术品设计图、草图等,为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