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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如何认定?丨裁判规则汇总

2025-04-17 00:00:00

在性权利保护与法治文明的演进中,性同意的边界始终是强奸罪认定的核心议题。亲密关系、婚恋承诺或社会交往中的模糊情境,往往使"违背妇女意志"的司法判断陷入困境。近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二审判决,将传统婚俗中的性权利认知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推向公众视野,更暴露出性同意规则在实践中的复杂性。


本文以该二审宣判为引,梳理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认定的裁判规则,探讨隐蔽情境下的证据审查标准与自由意志的边界,供读者参考。


01

裁判规则


1.李某某强奸案——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裁判要旨

强奸犯罪中,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全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案发前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平时关系、交往模式,这一方面不能局限于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还要审查双方交往的证据,如双方的微信、短信,证人证言等;案发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场景、接触事由,重点考察有无暴力、胁迫迹象;案发后行为人、被害人各自的反应,如报案时间情况等;对于行为人否认或者翻供尤要重点审查,要看行为人的否认或者翻供是否有合理的根据、理由,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是否符合一般逻辑、常理。对行为人提出女方自愿的辩解,要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根据,或者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已足够审慎但仍产生错误认识,才能采纳其辩解。


2.付某洋强奸案——强奸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未使用殴打、恐吓等典型暴力、胁迫手段,被害妇女也未采取激烈手段予以反抗的,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在综合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案发场所环境,双方关系、地位,以及被害妇女在发生性关系前、中、后的行为表现、意思表示,予以准确认定。


案号:(2022)赣0424刑初17号、(2022)赣04刑终198号


3. 方某强奸案——被害人未反抗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裁判要旨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志的唯一判断标准。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可结合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案发时的反抗能力、被告人是否实施胁迫等因素综合考虑。


案号:(2022)闽0102刑初623号、(2023)闽01刑终179号


4. 傅某程强奸案——“醉酒型”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该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审查认定是否同意不能仅以妇女是否有反抗为标准,妇女因各种原因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在“醉酒型”强奸中,妇女往往因陷入醉酒状态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反抗不明显。行为人在妇女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要综合该妇女与行为人的关系、是否有感情基础、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表现,包括行为人是否利用妇女因醉酒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等情节判断。


案号:(2022)川0192刑初31号、(2022)川01刑终451号


5. 孟某等强奸案——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裁判要旨

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对妇女的同意不能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1)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2)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3)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102集 指导案例第1061号


02

实务观点


1.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司法认定疑难问题解析


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于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发生在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手段;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妇女意识不清醒或无意识的状态发生性关系;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进行了反抗,如呼救、求情、指责等;妇女在事发后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反应及态度等。


来源:摘自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23日第6版,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 李振林 


2.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


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文章: 《山西“订婚强奸案”7问7答!》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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