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后,我被铐在有挡板的椅子上,除了上厕所不能离开,被人用木棒打在身上,烟头烫脖子,开水倒在脖子上,手铐打头,头打烂掉。”
2022年1月28日,花甲之年的张满被宣告无罪。此前他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期间和刑满出狱后,张满不断申诉喊冤,称自己作了假口供后遭受不白之冤。张满在再审申请书中描述他被刑讯逼供的情景,说警察还威胁要从他的妻儿下手,无奈之下他只能俯首认罪。
在刑讯逼供中,张满还不是最“惨烈”的。
花式逼供:只有你想不到
在得理法搜平台进行检索,案由选择刑讯逼供罪,文书类别选择判决书,从34份刑讯逼供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刑讯逼供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有殴打、扇耳光、剥夺睡眠、低温冷冻等,也有使用器械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疼痛,如用用铁尺打脚心、木棍击打腿部和背部、铁链吊挂、烟头烫、火机烧等……
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肉刑和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这些刑讯逼供的手段通常不会致死,但会让被逼供者身心收到伤害。
被指控故意杀害妻子王湘及其情人张晓波的杜培武在经过20多天的刑讯逼供后的样子不忍直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
2007年,杜培武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说:“我是学刑侦的,应该说具有反侦查经验,都被整招了,你说整到了什么程度?”
在这些花式逼供下,很多“犯罪嫌疑人”招架不住,最终“认罪认罚”。这些犯罪嫌疑人中有一部分是真的犯了罪,但也有一部分是没有犯罪的人。
有学者总结百余起影响较大错案后发现,有90%以上的错案涉及刑讯逼供,刑讯也成为这些错案发生的罪魁祸首。
为什么有的警察会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但时至今日,依然有刑讯逼供的案件被披露。刑讯逼供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我国的刑事侦查过程全程保密、非公开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安侦讯人员实施刑讯逼供埋下伏笔。
嫌疑人被审问的环境经常是脱离外界监控的场所。立法虽然规定讯问时不得少于两人,但即使少于两人或者同一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分别签订了多份不一样的讯问笔录,均可以对其进行补正解释后成为证据使用。
在只有两个人的密闭空间中,犯罪嫌疑人还被控制着,在缺乏必要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侦讯人员要暴力取证简直轻而易举。
其次是“有罪推定”的认知。
在我们的文化氛围中,罪犯狡猾、恶劣几乎是固有认知,对罪犯必须严惩,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也更容易受到社会谅解,因为侦查人员行为的“初心”是惩治犯罪,保护更多的人不受伤害。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往往是“以事查人”,在接到报案人报案后,在犯罪现场取证,根据己知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样一来就容易形成“被讯问者是犯罪分子”的初步确信;
一旦侦讯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即是犯罪分子,那么他就是 “严惩”的对象。对其施加暴力也就成了“伸张正义”的幌子。
正是“有罪推定”的不当认知,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行为更为普遍、严重。
最后是潜在的趋利避害诱导。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仅面临“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破案率等巨大压力,而且破案之后便有可能收获升职加薪等利好。
因此当重大案件发生时,重案要案中的办案人员会更加迫切希望尽快结案。获取口供便是最佳捷径。当犯罪嫌疑人不供述自己的“罪行”时,暴力取证可以加快案件进度。
在重案中冤假错案、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率远高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也就意味着,当刑讯逼供发生时,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刑讯逼供:你无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这是许多影视剧对“沉默权”的表达。
从刑事侦查程序开始至刑事审判程序终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有权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不会受到任何不利推论的影响,这就是沉默权。
我国尚无具体的沉默权制度,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作出有罪供述,即使是真正的犯罪分子也不例外,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还规定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讯逼供罪客体是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当刑讯逼供案件发生后,我们不禁会想到:多少犯罪嫌疑人是在暴力威胁之下自戴枷锁?
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被使用后,犯罪分子会接受相应的审判,而无罪者还要受到司法制度的二次侵害。杜培武被关押一年多才出狱,胥敬祥被关押13年,张满28年,张玉环27年,而像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这样被执行死刑的,已经没有机会见到真相大白之日。
七十多岁的聂树斌母亲四处奔波为儿伸冤
之所以要求禁止刑讯逼供,不只是因为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事实上刑讯逼供并不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在于其以不正当的程序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影响司法机关的威信力。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刑讯逼供不被禁止,那么国民有何法律信仰可言?
写在最后
因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发生后,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青春和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为了避免公民权益和司法公信力受损,必须从根源上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