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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第十四期

2023-04-20 00:00:00



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PART.02   /  「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消费者权益

几十万的全屋定制品牌被调包,我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吗?

●知识产权

药企参加药品集采中的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吗?

●婚姻家庭与继承

1.卖房人去世且无继承人,买家找谁办理过户?

2.去世后,生前借出的钱会一笔勾销吗?

●合同

合作商家擅自撤掉共享充电宝行不行?

●保险

1.越野车“越野”时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骑共享电车肇事后逃逸,谁来赔?

●劳动

1.男子离职后注销店里抖音号,竟被店家告上了法院?

2.生完孩子回公司却被通知调岗,这合适吗?

3.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4.农民工被欠薪,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侵权

1.名字被刻在男方家的墓碑上,离婚后女方不干了

2.厂区超标排放污水8.2吨谁来担责?

3.职场打工人发现自己“被就业”,如何维权?

4.短视频里配音乐可能涉嫌侵权?


程序篇

唯一住房就不能被执行吗?


刑事篇

1.使用虚假文件擅自过户近亲属不动产会怎样?

2.价值5万的王者荣耀账号,0元购?

3.代还信用卡赚取手续费,“刑”吗?

4.“官方客服”居然是诈骗电话?

5.持有三十万假币还没来得及花,算犯罪吗?


PART.03   /  「海纳典案」

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上海知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

3.2020-2022年度无锡法院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4.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01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view

典型案例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14

向上滑动阅览典型案例

案例一 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二 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案例三 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案例四 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案例五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案例六 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详情请看: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02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民商事篇




01

消费者权益




几十万的全屋定制品牌被调包,我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小李在某木艺公司花费20万元下单了一套A品牌全屋定制家具,可到货后他却傻眼了。眼前的家具与自己设想的品质有天壤之别,货物制作粗糙,且没有品牌的铭牌。小李联系了A品牌官方,得知该品牌已停止向木艺公司供货,并取消了品牌授权。面对小李的质疑,木艺公司称:它们送货安装的并非A品牌家具,而是涉及多个品牌,但确实是根据小李选择的材料定制出的产品,图纸中对提供的板材、色卡均标注了型号,都与A品牌的型号不符,但小李也签字确认了;小李下单购买时,它们尚有A品牌的授权,直至2021年11月才被取消授权,因此并不存在欺诈。但小李认为,木艺公司门头、展示柜、报价单、图纸、文件袋等都在显眼处标明A品牌字样,在他选购过程中,工作人员解释标注的型号为A品牌的不同系列,而交付的实物上也贴了A品牌商标,木艺公司的行为属于混淆视听,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欺诈。由于多次沟通无果,小李气愤至极,将木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木艺公司退还全部货款,自行取回全部家具,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图纸上载明A品牌字样,仅有型号等内容,不足以使小李了解定制产品并非A品牌。木艺公司在与小李签订和履行《某品牌家居全屋定制签售合同》时,存在隐瞒授权期即将届满的真实情况,未将交付的产品并非A品牌产品的情况告知小李,这样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小李与木艺公司之间的合同,木艺公司取回已交付物品,并退还货款20万元、三倍赔偿60万元。





02

知识产权




药企参加药品集采中的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

1999年12月9日,诺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8月4日获得授权。经专利权人授权,山德士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销售涉案专利药品并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19年3月6日,豪森公司针对涉案专利的仿制药“维格列汀片”(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获得原国家药监局的上市许可批准。之后,山德士公司发现豪森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在广州市、福建省、陕西省、青海省等多个省市提交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请,在相关学术会议上通过矿泉水瓶贴宣传被诉侵权产品,并要求其员工在社交软件上发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代表的招聘信息。山德士公司认为豪森公司在涉案专利保护期内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遂起诉请求判令豪森公司赔偿山德士公司维权合理开支616340元。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许诺销售是专利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所包含的行为类型具有开放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因此,对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许诺销售行为的内涵,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具体而言,许诺销售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局限于审理专利纠纷规定例举的“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展销会上展出”三种情形,举凡口头、书面、实物演示、网页展示或者任何其他可被感知的方式,只要是为使产品投入流通、实现产品商业化进行准备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都可能被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许诺销售行为的主观方面,则是指行为人具有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人销售产品之意愿。仿制药企业在被仿制药专利权保护期内通过地方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相关地方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交企业和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的申报行为应认定构成许诺销售行为。一方面,有关申报行为是一种为己方相关仿制药后续投入商业流通、实现商业化进行准备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有关申报行为说明其向不特定人(如竞争同行、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部门、作为潜在交易对象的公立医疗机构)明确表达其供应己方仿制药的意愿。至于申报后是否需经行政审批、申报药品最终能否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成功挂网,均不对前述认定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针对豪森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即使涉案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也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例外规定豁免责任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条款所调整的行为是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为自己申请行政审批而实施的“制造、使用、进口”行为,以及专门为前一主体申请行政审批而实施的“制造、进口”行为。在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引入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条款时,许诺销售行为早已为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所引入并与制造、销售等行为并列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立法者显然并无将许诺销售行为纳入该例外适用范围之考虑,或者说立法者已有意将许诺销售行为排除出该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这一问题已不再属于司法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范畴。

综合考虑本案最终确定的实体审理范围应包括豪森公司在广州市、厦门市、南昌市、陕西省、青海省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山德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的工作量与山德士公司支出的合理开支的匹配度、山德士公司在本案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支持的程度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依法改判豪森公司赔偿山德士公司合理开支30万元。





03

婚姻家庭与继承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卖房人去世且无继承人,买家找谁办理过户?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经审理判决指定浦东新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2013年,小吴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母亲名下的房屋,因小吴夫妇限购暂无法过户,双方约定先交房,等具备过户条件时,方先生和母亲需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小吴夫妇装修入住并陆续付清房款。谁料还未等到过户,方先生的母亲、父亲和其本人先后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先去世,方先生孑然一身,没有婚育记录,没有留下遗嘱,经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兄弟姐妹,买房人小吴夫妇陷入找不到人办理过户的窘境。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小吴夫妇了解到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无法定继承人,小吴夫妇购买其名下案涉房屋并因过户发生纠纷,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加之方先生生前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法院认定,小吴夫妇的申请合法有据,遂判决指定浦东新区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协助小吴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法定继承人,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后,小吴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去世后,生前借出的钱会一笔勾销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5日,翟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好友张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翟某分批次偿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2020年11月18日张某不幸去世,其妻儿多次向翟某催要余款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本案张某生前对翟某享有的债权是其合法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其妻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遗产,有权利主张翟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遂依法判决翟某向张某妻儿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9460元。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死亡,债权债务都不会消灭,若出借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可依法主张权利,若借款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应在遗产部分内承担清偿义务,超出借款人遗产的部分原则上不再由其继承人,承担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04

合同




合作商家擅自撤掉共享充电宝行不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奶茶店与A公司签订《项目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拥有充电宝及相关设备的所有权,在某奶茶店内安装使用,并按照所服务柜机净营收的一定比例向某奶茶店支付服务费。某奶茶店保证共享充电宝及相关设备每日正常开机运行。双方可根据经营需要灵活决定增加、减少设备数量、变更设备型号等。如需调整充电箱设备位置时,需经A公司同意,并由该公司派人迁移设备。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按照合作设备总数所对应的总投入金额赔偿对方违约金。之后,双方两次签订补充协议,调高某奶茶店的服务费分成比例。2020年12月21日,某奶茶店表示基于门店整洁情况考虑,希望提前解除相关合同,并自2020年12月23日开始自行将在店的充电宝及设备撤场存入仓库。A公司在当日回函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某奶茶店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声明某奶茶店将A公司设备断电、撤离门店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奶茶店支付违约金480.39万元,返还A公司共享充电宝及设备,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实施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违反了双方有关“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的约定,且协议履行中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故被告的该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核算,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7万元,另有未返还的设备折算款31.5万元,抵扣某奶茶店在充电宝平台账户的分成款余额45.85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违约金222.65万元。被告虽辩称违约金金额远超原告的损失,但双方系新业态经济模式下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故不能以涉案设备是否取回、是否可以继续投入使用为主要的考量因素,而应考量如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状态下,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在正常合作期间,原告的营收情况良好,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过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6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保险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越野车“越野”时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2021年中秋节假日期间,王先生自驾其小型越野车前往安徽省黄山市,参加一众车友组织的户外露营活动。在驾车行驶至新明乡内浮溪组时,王先生的越野车陷入积水中熄火,造成车辆损坏。经当地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联系拖车施救车辆,并支付了修理费、拖车费等。此前,王先生为爱车投保了家用车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出险后,王先生数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却始终无法就赔偿金额等达成一致,于是王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共计17余万元。


「法院审理」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范围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机动车直接损失,本案事故不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因而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现场照片来看,事故地点并非正常道路,肉眼可见水位已经较深,明显不适合驾车驶入,王先生坚持驶入导致车辆半个车身浸入水中,因此王先生对于此次事故存在故意或过于自信的间接故意,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记载,王先生是观察不细导致车辆陷入水中。对此,王先生补充称,事故地点位于黄山景区露营地附近。事发前一日,自己曾驾车正常驶过事故地点,之后由于下雨导致事故地点出现积水。事发当日,自己的车辆过水之前,参加露营活动的其他车友曾下水量过积水深浅,且同行的数辆越野车均顺利驶过积水处,自己才跟着驾车驶入积水中,没想到却发生事故。因此原告并非故意,车损系意外事故造成。审理中,一起参加露营活动的证人刘先生向法庭陈述,这次中秋节活动是喜欢露营的车友自发组织,考虑到乡间道路会磕碰底盘较低的车辆,所以要求参加者所驾驶车辆必须为SUV及以上车型,王先生驾驶的是一辆绿色牧马人越野车,不仅符合而且高于活动要求。事故发生时,自己驾驶的越野车先行通过了事故地点,王先生紧跟其后,后来见其没跟上,刘先生回头查看,发现王先生的车子停在水洼中不动了。当日参加活动的车队中只有王先生的车子陷入积水中,应该是他走在车队后面,积水下的土层出现松动,这才导致车辆陷入。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王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案涉事故是否系王先生故意为之,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王先生与证人的陈述,事故发生于王先生参加露营活动期间,且参加活动车辆均为越野车型,本身具备应对复杂路况、具备较高通过性的条件,王先生亦并非独行,是跟随在正常驶过积水的车辆之后,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也及时进行报警处理,故事故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相应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审理中,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司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就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法院采纳该评估结论并据此确定车辆维修费用为 167,000元,保险公司应依此向王先生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王先生车辆维修费167,000元、拖车费4,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2.骑共享电车肇事后逃逸,谁来赔?

来源:微信公众号“内蒙古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的一天,小宋在骑行青某共享电车时,不慎将正常行走的孙老太太撞倒,发现老太太倒地后,小宋将孙老太太扶到马路边坐好后便骑车离开。孙老太太发现自己站不起来,立即联系家人将自己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后,孙老太太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看着不菲的治疗费用,想到自己被撞后当事人竟然逃逸,孙老太太立马报了警。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小宋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驶非机动车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保护现场,小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孙老太太将小宋、青某共享电车的保险公司诉至包头市青山区法院,要求小宋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8万余元。同时孙老太太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八级。

青某共享电车公司就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某财保公司进行了投保,双方约定第三者意外残疾责任限额为10万元,三者意外医疗责任限额为1万元。但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包头市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宋肇事逃逸,由小宋赔偿孙老太太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总计1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大多会投保相对完备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理规则普遍知悉。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大部分骑行人没有投保意识。即便共享单车由经营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保险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第三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责任,并且明确约定了免赔事由,尤其肇事逃逸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06

劳动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男子离职后注销店里抖音号,竟被店家告上了法院?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8日,刘某入职一家面包店担任运营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随着短视频平台带货卖货风靡,面包店决定进军抖音市场。作为运营经理,刘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抖音账户,并办理店铺的抖音认证,绑定18家门店,用于产品的营销。但是刘某并没有在面包店干太久,2021年12月11日,刘某与面包店协商一致后离职。刘某共在职一个月,期间工资共计一万三千余元,虽刘某催讨过,但面包店并未予以结算。之后几天,面包店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刘某,要求刘某将抖音认证的18家门店全部解绑,或者提供账号密码由面包店操作解绑,否则面包店无法认证新的账户。12月15日,刘某告知面包店自己已经注销其手机注册的抖音账号,并要求面包店支付工资。面包店表示刘某应“解绑抖音认证门店”,而非“注销抖音账号”。

根据面包店的规划,原定于2021年圣诞节前在抖音上开展团购活动。但是在刘某注销抖音账号后,18家门店仍显示“已被认领”状态,需要通过抖音客服申请解绑,而通过抖音客服申请解绑所需的时间超出预期。最终,面包店只能选择使用其他门店的主体注册新的抖音账号,并按照客服指示,提交了一系列认证所需的资料,将18家门店与原账号解绑,方才重新认领绑定至新的抖音账号下。虽然面包店及时通过抖音客服解绑旧账号、绑定新账号,但等到这些事项全部完成时,已经是2022年元旦了,门店准备的圣诞季西点无法按期进行抖音团购销售,该产品错过了销售时机。

后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面包店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面包店则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刘某赔偿因未及时解绑抖音账户造成的损失。仲裁委裁定面包店应支付刘某工资13793.1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对面包店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面包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刘某工资10000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刘某赔偿面包店经济损失598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运营经理,用自己的手机号绑定了面包店的抖音账号,离职后,未将认证抖音账号解绑交接给面包店,而是直接注销账户,导致面包店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用该抖音号进行推广营销。而新注册并认证、认领有关账号需要一定的期限,面包店错过了当年的圣诞节营销机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刘某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刘某赔偿面包店损失2000元,而面包店则应支付刘某工资13793.1元及经济补偿金5000元。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应当秉着善意、诚信的基本原则进行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也应当妥善交接工作事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存在过错,但这并非劳动者不妥善办理交接事项的理由。若因劳动者不及时交接,导致用人单位产生损失,劳动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法院在确定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时,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并兼顾二者利益的平衡,劳动者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与其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相适应。


2.生完孩子回公司却被通知调岗,这合适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


「基本案情」

李女士是一家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2022年4月1日,李女士开始休产假,同年9月5日产假期满返岗。不料,公司销售经理一职已由他人担任,公司口头通知李女士调到某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副经理一职。岗位调换了,薪酬也随之降了下来。李女士的工资从原来的月工资15000元,降到10000元不到。李女士对调岗行为不同意,与公司交涉无果后,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差额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公司坚持认为李女士休产假导致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空缺,公司根据企业经营需要,有权对缺岗人员进行补足,这是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其调岗行为合情、合理、合法。置业公司遂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无需支付产假期间的差额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李女士在休满产假后返岗工作,该公司未征求李女士意见而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从原销售经理岗位变更为行政副经理岗位,职业技能与职务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工资水平亦与之前并不相当,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李女士有权要求置业公司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继续由李女士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并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对置业公司要求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不支付差额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等是企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规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应当和员工友好协商,重视员工的正当权益,保障调岗调职的合法性。特别是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了一系列的特殊保障措施,用人单位在上述三个期间,不得随意降低工资、限制晋级晋职,甚至辞退女职工,否则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3.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山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将王某派遣至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3月,王某在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受伤,治疗支出医疗费142062.43元。后,王某认定为工伤。山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围内支付王某医疗费132000.8元,王某自行垫付医疗费10061.63元。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山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临沂某某生产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0061.63元。山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已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履行了用人单位义务,医疗费是工伤基金不能报销的部分,不应当由我方承担。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工作辩称:我方仅为用工单位,且并不是因为我方原因导致王某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但对超出上述报销标准而工伤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未予明确。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药费,除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超过合理必要范围外,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劳动者自行承担。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山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10061.63元。二、驳回王某的主张临沂某某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4.农民工被欠薪,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62岁的王老汉以打零工为生。2021年4月,王老汉跟随同村包工头曹某到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后经结算,曹某欠王老汉人工费3万元,曹某遂向王老汉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 今欠人工工资叁万元整  欠款人:曹某”。上述欠款经王老汉催要后,某建筑公司曾支付王老汉8000元,下欠22000元,王老汉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曹某与某建筑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某欠付原告王老汉人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施工工程的总承包方,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先行清偿的义务,且其也已先行清偿了8000元,待其全部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王老汉先行清偿人工工资22000元,某建筑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某追偿。


5.违法分包下劳务人员因工作受伤,无劳动关系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新元公司系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包公司,2020年10月,新元公司与杜某签订《模板承包合同》,约定将该项目部分模板工作转包给杜某进行施工。孙某系来济南务工人员, 2021年3月,孙某经人介绍到杜某承包的模板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为400元一天,每日工资当天结清,工作期间,孙某接受杜某的管理。2021年4月2日,孙某工作时因木架断裂而摔伤,被工友送去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2021年5月,孙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人社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孙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新元公司认为,已有生效判决文书判决其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应对孙某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元公司应否作为涉案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新元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模板工作违法分包给自然人杜某,杜某找了劳务人员孙某为其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工伤认定不需要以新元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新元公司因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孙某在项目工地作业时,因木架断裂而摔伤,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区人社局依法依程序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最终,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新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元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

侵权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名字被刻在男方家的墓碑上,离婚后女方不干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基本案情」

2017年,刘某与石某伟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儿子小石。二人成婚后,石某伟的祖父老石、祖母吴氏、继祖母卢氏相继去世。2018年,石某伟的堂兄石某宁立碑安葬吴氏,将刘某、小石的姓名分别以孙媳、曾孙辈的名义雕刻于墓碑之上。

刘某与石某伟离婚后,刘某、小石(离婚后小石由刘某直接抚养)认为石某宁私自将二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是对其姓名权的侵犯,遂向都安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宁立即停止对二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换立新碑,清除二人姓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得再做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二人精神抚慰金每人1.5万元,合计3万元整。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小石与石某宁之间存在石家祖族关系,石某宁基于此将二人姓名篆刻于其祖母墓碑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或者侮辱、丑化其姓名、名誉之主观恶意。在刘某、小石知晓案涉墓碑碑文刻有自己的名字并提出异议后,石某宁已及时予以清除。此外,案涉墓碑位于当地偏僻山里,没有专门道路通行,附近亦没有居民家宅,外人一般不会主动关顾,加之碑文内容也不足以使公众对刘某、小石的社会评价降低。据此,不能认定刘某、小石确有姓名权、名誉权被损害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事发后,石某宁已经将石碑上刻有刘某、小石的地方凿掉,无法辨认,已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石某宁确实侵犯了刘某、小石的姓名权,但是无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刘某、小石要求石某宁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厂区超标排放污水8.2吨谁来担责?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上海某医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厂区内翻新绿化后对绿植进行灌溉冲洗冲洗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雨水的管道排出,经调查,灌溉所使用的冲水量达41吨经检测,雨水口废水中总镍浓度为0.142mg/L超过国家标准的0.42倍,经测算,超标排水量达8.2吨属超标排放,虽然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但已经排出的废水中的污染物在流动的过程中向下游进一步扩散破坏地表水环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经调查后出具专家意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3321元,该公司为表达悔意主动提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修复资金28000元,进行“补植复绿”的替代性修复活动,种植约280平方米的行道树并对种植树木养护一年,最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该公司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污水因水体具有流动性污染物会因水体流动而向下游扩散造成相关水域的水体污染,该公司侵权事实明确,应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水体长时间流动,复测时案发处水质已达标,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无法或无需原地原样修复的可以进行替代性修,复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该公司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能够实现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依法裁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


3.职场打工人发现自己“被就业”,如何维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2016年,李先生入职外省某工程公司任施工员后,于2019年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就在他即将被公司任命担任上海地区工程项目经理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在上海地区办理备案时,却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已注册在上海某工程公司名下因而无法进行申报备案,更蹊跷的是自己与这家工程公司从未建立过劳动或劳务关系,从未领取过报酬,而对方竟然还为李先生缴纳过几个月的社保,李先生认为该公司未经允许盗用身份信息及专业技术证书进行资质申报的行为直接导致自己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无法进行备案登记从而导致其无法在上海工程建筑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遂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被告上海某工程公司辩称虽然使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但系从他人处获得,被告不属于盗用没有侵犯原告权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在办理员工登记时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该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告知原告,造成原告“被就业”于被告公司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姓名及个人信,息构成侵权,被告系建设工程公司,出于保持行业资质的目的非法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这种擅自登记使用他人专业资质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益,又扰乱了建筑行业的秩序,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3万。


4.短视频里配音乐可能涉嫌侵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


「基本案情」

“你笑起来真好看,像春天的花一样……”音乐作品《你笑起来真好看》因歌词朗朗上口、旋律轻松,被大众传唱,在国内斩获不少奖项,且该首歌曲被演绎成多个版本。2022年6月20日,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作为《你笑起来真好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时间戳取证,2020年12月6日,温州某银行在短视频平台,以银行名字为昵称的账号发布了一段时长170秒的职工趣味运动嘉年华短视频,以《你笑起来真好看》(李昕融/中央少年广播合唱团)为背景音乐,点赞数21,评论数0。文化公司认为,银行在未经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涉案短视频,使用了涉案歌曲原声,侵害了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7月8日,文化公司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鹿城区法院,要求其删除涉案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其辩称,视频内容为银行内部运动会影像记录,不存在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另外,银行方认为,视频播放量小,未大面积传播,且点赞量才21个,影响力非常微小,文化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侵犯了上述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文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因银行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银行赔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





程序篇




唯一住房就不能被执行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内蒙古高院”


「基本案情」

刘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郝某给付刘某借款本金29万元。后刘某申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郝某所有的房产一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的妻子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一家五口名下再无其他房产,人民法院若执行该房屋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停止案涉房产的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对郝某名下房产采取拍卖措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申请执行人已表明愿意为其预留5至8年的租金,应当予以执行,故异议人所述不能执行案涉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唯一住房不能成为“老赖”阻却执行的理由。执行实践中,对于唯一住房的执行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即使属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刑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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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虚假文件擅自过户近亲属不动产会怎样?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某1在其母亲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公证书和栗某的委托书等材料,于2016年9月8日将栗某所有的某房屋过户到其个人名下。栗某于2017年3月18日书写遗嘱,指定上述房屋由汤某1及栗某的女儿汤某2、孙女汤某3继承.栗某于2017年4月16日因病去世。汤某1于6月28日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予以出售。汤某1于2018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汤某1在其母亲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但栗某仍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依然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权能,在此情况下汤某1无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出售,故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完全取得和实现。汤某1在其母亲去世后,将处于待继承分割状态的涉案房屋出售,实际上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民事权利,其他继承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解决,汤某1的行为不宜评价为盗窃行为。汤某1在办理房产过户中,向他人支付报酬,提供身份、房产等信息,伪造了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书、委托书等材料并使用,其行为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予刑罚处罚。


2.价值5万的王者荣耀账号,0元购?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张三平日里喜欢玩一款名为“王者荣耀”的手机端游,为了提升游戏体验,张三在其账号内充值了50000余元。因近期手头有点紧,张三狠心抛售游戏账号,以16000元的标价挂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很快,有一个“买家”点击了“我想要”按钮,欲以12000元收购该账号。该“买家”账号系李响“徒弟”王彬的身份信息注册。原来,李响曾在微信群内发布“收徒,包赚钱”的信息,当时缺钱的王彬颇为心动,遂将个人QQ、微信账号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提供给“师父”李响,供其注册第账号。虽然“买家”的报价比标价便宜了不少,但李响“诚心”要买,张三也着急出手,于是两人便一拍即合。李响称通过平台交易会收取高昂的手续费,急于出手账号的张三信以为真,在李响的引导下,通过某小程序签订了买卖协议,在协议中填写了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后李响以“验号”为幌子,登录张三的游戏账号并利用此前获取的张三个人信息,重新更改了实名登记信息。钱没有到账,账号却再也无法登录,张三此时惊觉自己被骗了。张三曾试图通过游戏平台申诉找回游戏账号,但却频频受阻,无法找回账号,于是张三报了警。警方通过线索锁定并抓获了嫌疑人李响、王彬,涉案的被害人共计4人,涉案金额达25550元,王彬共计分得“好处费”约11000元。检察院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响、王彬多次通过网络平台伺机寻找欲出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被害人,诱导对方绕开平台私下交易,以签订协议、登录验号为由骗取其账号身份信息、密码、验证码后,将账户占为己有,再择机出售给他人,骗得财物价值共计25550元。其中,被告人王彬明知李响骗取他人游戏账号并出售牟利,仍为其提供手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户等通讯、支付结算工具用于行骗,并帮助其转移资金,其参与诈骗金额共计24750元。被告人王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彬已赔偿被害人张三经济损失5000元并获得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彬又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李响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响、王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经综合考量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因素,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王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王彬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响、王彬的违法所得并发还各被害人。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3.代还信用卡赚取手续费,“刑”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西高院”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慧在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山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办理POS机、开办网店、销售软件等业务,张某慧担任公司法人并实际经营公司。张某慧看到相关代还信用卡业务的教学流程后,意识到给客户办理POS机代还信用卡业务,既可以增加业务量,又可以抽取部分手续费,便开始办理信用卡代还业务。因业务量较大,张某慧聘用苑某英负责具体操作信用卡代还业务,每月支付其工资。苑某英按照张某慧的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其丈夫刘某军的身份信息办理POS机并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作为结算账户。随后,张某慧将一些需要代还的信用卡和部分现金交给苑某英,苑某英将现金先归还到代还信用卡里,然后再使用自己办理的POS机将相应的钱款刷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张某慧替他人代还信用卡一万元收取一百余元费用,扣除POS机刷卡费用六十元左右,张某慧每代还一万元,实际获利四十元左右。公安机关经调取张某慧、苑某英、刘某军绑定POS机的结算账户交易流水,张某慧共使用POS机刷卡套现金额为1500余万元,获利6万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慧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慧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后又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被告人张某慧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官方客服”居然是诈骗电话?

来源: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


「基本案情」

初中毕业的尹某本是在外打工,没有赚到钱的他便自学起了软件编程,期间他在网上结识了陈某,陈某称呼尹某“大神”,让其帮忙找网络电话线路用于催讨债务,并给予报酬。尹某欣然地接受了,但随着电话线路使用频繁被备注为诈骗电话后,双方把目标盯向了企业、单位等话务系统。

2021年7月,陈某要求尹某提供数量更多、更加稳定可靠的电话线路用于出售。于是,尹某利用黑客技术入侵企业等机构话务系统,通过添加控制权限,生成可拨打的电话线路并出售给诈骗分子,诈骗分子使用这些号码后,显示在被害人手机上的就是正规公司甚至是知名企业备案过的电话号码,不仅不易被标记为诈骗电话,也更容易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其中就包括上海的王律师,接到了400开头备注为某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疏忽大意的情况下就被骗了73万元。


「法院审理」

随着各地警方陆续接到多名被害人报案,相关案件线索最终被汇总到公安部。因为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客服服务的公司服务器架设在中松阳分公司机房,公安部遂指定松阳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很快尹某等3人便被抓获归案。据查,靠着制售电话线路,尹某、陈某获利至少250万元,陈某还雇用张某帮自己出售电话线路。经审理,尹某、陈某合谋侵入了136家单位话务系统,并实施了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的使用权或者控制权。被害的136家单位同时,下游不法分子购买了尹、陈二人制售的电话线路后用于诈骗,至少有605人因此被骗,涉案金额高达6658万余元。今年3月22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陈二人的行为被判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案的张某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包庇罪。据悉,目前,相关企业、单位均已对被入侵服务器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已恢复正常工作。


5.持有三十万假币还没来得及花,算犯罪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唐某某从安乡县乘车前往道县老家,在道县取得3010张面额100元(总计面额30.1万元)的假人民币。随后,他将假币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放置在事先准备的青梅绿茶纸盒内,并在纸盒内的上层放入桔子等水果掩人耳目,拟带回安乡。2022年10月21日,唐某某携带装有30.1万元假币的青梅绿茶纸盒及其他行李,租乘网约车从道县回安乡县,在安乡大道高速出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被查获的3010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均为假币。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持有的假币面额达30.1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唐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而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曾因使用假币而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03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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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碧欧公司与碧鸥国际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规制商标权权利滥用 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案例二 “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合理划定权利界限 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案例三 棕科公司与浪升种植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基因技术护航植物品种创新 司法审判助力绿色产业发展

案例四  华为公司诉英伟特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能动化解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正向推动各方合作共赢

案例五 徐定朋与壹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明确商标先用权抗辩主体 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

案例六 李颖欣与奇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厘清作品合理使用边界 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

案例七  快意公司与敏实集团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规范软件许可使用方式 营造诚实信用营商环境

案例八 P2I公司与菲沃泰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依托高水平技术调查力量 护航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

案例九 腾讯公司与银光公司、谢荣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规范软件开发权限 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案例十 被告人周飞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严打知识产权违法犯罪  助力消费者权益保护


详情请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 上海知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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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原告P公司与被告段某、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二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原告A公司与被告R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三 职务发明相关性标准区别于创造性标准——原告M公司与被告J公司、周某、钱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四  职务发明与离职员工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性的认定——原告S公司与被告V公司、张某、党某、朱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五 职务发明认定中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原告Y公司诉被告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六 创新成果权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原告陆某与被告H研究所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七  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原告虞某与被告U公司、第三人刘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八 离职1年后使用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原单位——原告W公司与被告N公司、虞某、王某、秦某、梁某、陈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九 创业团队完成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原告C公司与被告T公司、张某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十 公章保管人无权擅自处分单位名下的知识产权——原告G公司与被告E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十一 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原告F公司诉被告H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十二 恶意放弃本属于他人的专利权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原告Q公司与被告K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详情请看:上海知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




3.2020-2022年度无锡法院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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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度假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盛某与某公司、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某矿业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王某与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周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六 林某与某公司、某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七  顾某与某典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某建设公司与姜某、钱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九 祝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十 魏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详情请看:2020-2022年度无锡法院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4.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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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二 彭某露与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三 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五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六 埃·雷米马丹公司与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圣盟菲珑商贸有限公司、孙某强、义乌市幻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七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 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赵某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十 龙泉市御剑堂刀剑厂与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详情请看: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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