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PART.02 / 「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消费者权益
几十万的全屋定制品牌被调包,我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吗?
●知识产权
药企参加药品集采中的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吗?
●婚姻家庭与继承
1.卖房人去世且无继承人,买家找谁办理过户?
2.去世后,生前借出的钱会一笔勾销吗?
●合同
合作商家擅自撤掉共享充电宝行不行?
●保险
1.越野车“越野”时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骑共享电车肇事后逃逸,谁来赔?
●劳动
1.男子离职后注销店里抖音号,竟被店家告上了法院?
2.生完孩子回公司却被通知调岗,这合适吗?
3.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4.农民工被欠薪,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侵权
1.名字被刻在男方家的墓碑上,离婚后女方不干了
2.厂区超标排放污水8.2吨谁来担责?
3.职场打工人发现自己“被就业”,如何维权?
4.短视频里配音乐可能涉嫌侵权?
程序篇
唯一住房就不能被执行吗?
刑事篇
1.使用虚假文件擅自过户近亲属不动产会怎样?
2.价值5万的王者荣耀账号,0元购?
3.代还信用卡赚取手续费,“刑”吗?
4.“官方客服”居然是诈骗电话?
5.持有三十万假币还没来得及花,算犯罪吗?
PART.03 / 「海纳典案」
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上海知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
3.2020-2022年度无锡法院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4.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view
典型案例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14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民商事篇
01
消费者权益
几十万的全屋定制品牌被调包,我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小李在某木艺公司花费20万元下单了一套A品牌全屋定制家具,可到货后他却傻眼了。眼前的家具与自己设想的品质有天壤之别,货物制作粗糙,且没有品牌的铭牌。小李联系了A品牌官方,得知该品牌已停止向木艺公司供货,并取消了品牌授权。面对小李的质疑,木艺公司称:它们送货安装的并非A品牌家具,而是涉及多个品牌,但确实是根据小李选择的材料定制出的产品,图纸中对提供的板材、色卡均标注了型号,都与A品牌的型号不符,但小李也签字确认了;小李下单购买时,它们尚有A品牌的授权,直至2021年11月才被取消授权,因此并不存在欺诈。但小李认为,木艺公司门头、展示柜、报价单、图纸、文件袋等都在显眼处标明A品牌字样,在他选购过程中,工作人员解释标注的型号为A品牌的不同系列,而交付的实物上也贴了A品牌商标,木艺公司的行为属于混淆视听,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欺诈。由于多次沟通无果,小李气愤至极,将木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木艺公司退还全部货款,自行取回全部家具,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图纸上载明A品牌字样,仅有型号等内容,不足以使小李了解定制产品并非A品牌。木艺公司在与小李签订和履行《某品牌家居全屋定制签售合同》时,存在隐瞒授权期即将届满的真实情况,未将交付的产品并非A品牌产品的情况告知小李,这样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小李与木艺公司之间的合同,木艺公司取回已交付物品,并退还货款20万元、三倍赔偿60万元。
02
知识产权
药企参加药品集采中的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
1999年12月9日,诺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8月4日获得授权。经专利权人授权,山德士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销售涉案专利药品并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19年3月6日,豪森公司针对涉案专利的仿制药“维格列汀片”(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获得原国家药监局的上市许可批准。之后,山德士公司发现豪森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在广州市、福建省、陕西省、青海省等多个省市提交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请,在相关学术会议上通过矿泉水瓶贴宣传被诉侵权产品,并要求其员工在社交软件上发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代表的招聘信息。山德士公司认为豪森公司在涉案专利保护期内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遂起诉请求判令豪森公司赔偿山德士公司维权合理开支616340元。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许诺销售是专利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所包含的行为类型具有开放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因此,对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许诺销售行为的内涵,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具体而言,许诺销售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局限于审理专利纠纷规定例举的“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展销会上展出”三种情形,举凡口头、书面、实物演示、网页展示或者任何其他可被感知的方式,只要是为使产品投入流通、实现产品商业化进行准备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都可能被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许诺销售行为的主观方面,则是指行为人具有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人销售产品之意愿。仿制药企业在被仿制药专利权保护期内通过地方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相关地方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交企业和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的申报行为应认定构成许诺销售行为。一方面,有关申报行为是一种为己方相关仿制药后续投入商业流通、实现商业化进行准备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有关申报行为说明其向不特定人(如竞争同行、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部门、作为潜在交易对象的公立医疗机构)明确表达其供应己方仿制药的意愿。至于申报后是否需经行政审批、申报药品最终能否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成功挂网,均不对前述认定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针对豪森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即使涉案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也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例外规定豁免责任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条款所调整的行为是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为自己申请行政审批而实施的“制造、使用、进口”行为,以及专门为前一主体申请行政审批而实施的“制造、进口”行为。在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引入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条款时,许诺销售行为早已为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所引入并与制造、销售等行为并列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立法者显然并无将许诺销售行为纳入该例外适用范围之考虑,或者说立法者已有意将许诺销售行为排除出该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这一问题已不再属于司法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范畴。
综合考虑本案最终确定的实体审理范围应包括豪森公司在广州市、厦门市、南昌市、陕西省、青海省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山德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的工作量与山德士公司支出的合理开支的匹配度、山德士公司在本案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支持的程度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依法改判豪森公司赔偿山德士公司合理开支30万元。
03
婚姻家庭与继承
04
合同
合作商家擅自撤掉共享充电宝行不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奶茶店与A公司签订《项目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拥有充电宝及相关设备的所有权,在某奶茶店内安装使用,并按照所服务柜机净营收的一定比例向某奶茶店支付服务费。某奶茶店保证共享充电宝及相关设备每日正常开机运行。双方可根据经营需要灵活决定增加、减少设备数量、变更设备型号等。如需调整充电箱设备位置时,需经A公司同意,并由该公司派人迁移设备。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按照合作设备总数所对应的总投入金额赔偿对方违约金。之后,双方两次签订补充协议,调高某奶茶店的服务费分成比例。2020年12月21日,某奶茶店表示基于门店整洁情况考虑,希望提前解除相关合同,并自2020年12月23日开始自行将在店的充电宝及设备撤场存入仓库。A公司在当日回函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某奶茶店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声明某奶茶店将A公司设备断电、撤离门店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奶茶店支付违约金480.39万元,返还A公司共享充电宝及设备,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实施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违反了双方有关“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的约定,且协议履行中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故被告的该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核算,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7万元,另有未返还的设备折算款31.5万元,抵扣某奶茶店在充电宝平台账户的分成款余额45.85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违约金222.65万元。被告虽辩称违约金金额远超原告的损失,但双方系新业态经济模式下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故不能以涉案设备是否取回、是否可以继续投入使用为主要的考量因素,而应考量如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状态下,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在正常合作期间,原告的营收情况良好,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过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6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保险
06
劳动
07
侵权
程序篇
唯一住房就不能被执行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内蒙古高院”
「基本案情」
刘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郝某给付刘某借款本金29万元。后刘某申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郝某所有的房产一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的妻子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一家五口名下再无其他房产,人民法院若执行该房屋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停止案涉房产的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对郝某名下房产采取拍卖措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申请执行人已表明愿意为其预留5至8年的租金,应当予以执行,故异议人所述不能执行案涉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唯一住房不能成为“老赖”阻却执行的理由。执行实践中,对于唯一住房的执行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即使属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刑事篇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9
详情请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 上海知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9
3.2020-2022年度无锡法院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9
4.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19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