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3.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
PART.02 / 「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知识产权
1.未经许可“搬运”他人旅游攻略地图会导致侵权?
2. “招财猫”商标,使用类似图案侵权吗?
●婚姻家庭与继承
1.农村出嫁女,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2.离婚后,她发现自己被贷款了
3.家务劳动原来也是劳动?
●交通
不当驾驶车毁人亡 路旁线杆绝不背锅
●合同
1.销售员承诺“购房返现”,开发商拒付怎么办?
2.网贷平台获取资金出借他人,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3.“矿机”买卖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就无效?
●不正当竞争
1.《赘婿》小说元素遭游戏擅用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2.“剧本杀”馆使用盗版剧本会怎样?
●劳动
1.员工因未按规定方式打卡被开除,合法吗?
2.职工在下班5小时后意外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侵权
1.可视门铃也会侵犯邻居隐私?
2.把人“骂”进医院,能向骂人者索赔吗?
3.女子连喝两场后死亡,餐饮店和同饮者如何担责。
●其他
1.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代表公司时,公司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2.物业服务不到位,能不能不交物业费?
3.承包人怠于修复时,发包人是否享有修复费用偿还请求权?
刑事篇
1.为“养家糊口”,一女子孕期同时嫁给两个人?
2. “自导自演”拍摄淫秽视频刑不刑?
PART.03 / 「海纳典案」
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联合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上海浦东法院发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起典型案例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5. 2022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6. 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7.天津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8. 山西省法院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9. 辽宁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0. 黑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1.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2. 2022年江西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3. 2022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4. 河南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view
典型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时间:2023-04-20
2.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6
详情请看: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3.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0
详情请看: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民商事篇
01
知识产权
1.未经许可“搬运”他人旅游攻略地图会导致侵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将其名下出版物及发布于网络平台的所有原创文章、视频、图片、短图文等作品依法转让给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在法律允许转让范围内的所有权利。被告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夏某创作的旅游攻略类作品更名后“搬运”至自身运营的自媒体上,通过网易平台发布。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作品剽窃至自身运营的自媒体上发布,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被告辩称: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收集、提供地图现实资料以及核对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的行为属于辅助绘制地图的工作,不能视为创作行为,原告提交的图片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法院审理」
涉案文章中的地图,是夏某通过所选取的客观地理要素以及线条、符号、文字注记、图片、色彩等表达元素进行构图、安排、组合形成的整体图形,既包含了具体地理信息,又以空间的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符号对地理要素进行了平面的展示。虽然地图中的具体地理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排列以及表达方式,仍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其在整体图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管理、经营的网易号上发布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2. “招财猫”商标,使用类似图案侵权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J公司自2003年起开始生产、销售由其股东及董事吴某创作的《招财猫》系列美术作品的衍生产品,并在多地设立直营店,开设网店。后J公司发现某银行在其运营的手机APP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并将“招财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与J公司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C公司系侵权商品的供应商,D公司为C公司的母公司。故J公司认为,某银行及C、D公司均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C、D公司系侵权商品生产商,某银行故意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实施侵权行为。
2021年10月28日,J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银行及C、D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登报致歉。
「法院审理」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被控侵权商品标题及广告宣传页面使用的“招财猫”文字及图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题、载明的品牌及供应商,均表明商品来源于被告C公司,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且被控侵权商品标题及介绍页面中使用的“招财猫”文字系对商品外观形状特点的描述,意不在指示商品来源,而属于描述性使用。因此,被告C公司对“招财猫”文字及图片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争议焦点二: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招财猫”造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造型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标识,相似之处属于“招财猫”形象通常包含的公有领域元素,并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故被控侵权商品在造型上使用“招财猫”形象,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婚姻家庭与继承
03
交通
1.不当驾驶车毁人亡 路旁线杆绝不背锅
来源:微信公众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晚,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公路行驶时,车辆驶入道路西侧沟内并将沟边电线杆撞断,造成李某死亡、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涉事电线杆由某供电公司负责供电。李某家属以涉事电线杆的设立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违反公路法、违背操作规程、不符合安全标准等为由,主张涉事电线杆的管理人某供电公司有重大过错,应当对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考察四要件:行为人有无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无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无过错。本案中损害事实明显存在。但假使某供电公司对于案涉电线杆设置违反了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存在违法行为,还应进一步厘清违规设置电线杆与李某死亡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事实上看,操作不当、车辆、电线杆、甚至道路、道路边沟等多个因素均与案涉事故发生及李某死亡有客观上的某种联系。从因果关系构成上看,李某操作不当系事故发生及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电线杆的设置即使违法违规,事实上未影响车辆行驶的视线,也未阻碍道路上车辆及行人的顺畅通行,即客观上不存在增加交通事故的概率。反之,在没有电线杆违法设置情形存在时,李某仍然可能因自身操作不当造成损害后果。综上,某供电公司设置电线杆的行为与李某死亡并无因果关系,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04
合同
1.销售员承诺“购房返现”,开发商拒付怎么办?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张女士多次到舟山市某楼盘看房,该楼盘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万某负责接待。张女士看中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并就价格与万某进行协商。为了促成张女士下单,万某承诺,只要找一位信得过的“介绍人”在指定平台注册并完成信息报备后,“介绍人”在张女士的购房签约流程完成后,即可获得推荐佣金2万元作为返现。在万某的指导下,张女士的亲属李女士以介绍人名义在上述平台进行注册认证。2022年2月,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27.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90平方米的房子并按约完成付款义务。之后,张女士多次向万某询问何时可以返现,万某却表示,经公司审核,该2万元属于违规操作无法返还。张女士认为其与开发商的交易已完成,开发商应根据约定返现。2022年9月,张女士和介绍人李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2万元款项。开发商辩称,介绍人李女士并没有向公司提供过任何中介服务,并非房屋推荐人,不符合平台规定的返现要求,万某的行为系其为达成个人工作目标进行的违规操作,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故开发商无须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售房过程中,由销售人员万某负责与张女士商谈,在商量的购房款方案中,包含张女士完成签约流程后由开发商向介绍人返还购房款2万元的约定,该约定系万某、张女士、介绍人李女士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万某作为开发商负责案涉楼盘销售的员工,其作出的约定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现开发商以介绍人李女士非房屋推荐人,不符合平台要求为由,拒绝兑现约定,明显有违诚信,故判令开发商向张女士及介绍人李女士支付2万元。开发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
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在售房过程中所作承诺可以代表开发商,且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关于购房款返还的承诺,也显著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交易的达成。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专业机构,开发商应对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其销售人员通过承诺返现的方式促成交易,后开发商又以销售人员违规操作、不符合返现要求等理由拒绝支付返现款项,规避自身应尽的管理义务,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2.网贷平台获取资金出借他人,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9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庞某借款4.5万元,由原告通过支付宝平台借款(借期6个月)后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约定利息由被告支付。后被告按照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或通过他人向原告转账支付三个月利息,另三个月的利息由原告自行支付。因被告未能按约偿还,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该4.5万元及利息。金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的4.5万元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并转贷,并非自有资金,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被告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对于原告已偿还的三个月利息,被告应予偿还。对于2022年1月10日后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法院不予支持,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部分利息。
「法院审理」
金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的4.5万元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并转贷,并非自有资金,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被告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对于原告已偿还的三个月利息,被告应予偿还。对于2022年1月10日后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法院不予支持,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部分利息。
3.“矿机”买卖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就无效?
来源:微信公众号“人民司法杂志社”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6日,明德融公司与明昕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明德融公司向明昕公司购买网络产品,产品名称为斐讯NAS硬件设备,规格型号N1M,单价1099元;斐讯云盘服务费,规格型号2T,单价399元;硬盘,规格型号1T,单价999元;明德融公司采购斐讯NAS硬件设备50台、硬盘50个,货款及斐讯云盘服务费合计124800元;交货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20号。明德融公司委托明昕公司作为受托人代为签收货物并验收,对受托人的验收和验货结果明德融公司予以认可。明昕公司只接受以下内容的退换货: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商品;违反中国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退换货的情形。当日,明德融公司向明昕公司转账支付124800元。
明昕公司另提交的NAS设备托管服务协议载明,鉴于明德融公司拟参加“白金奖励计划”活动,希望将其名下所有的NAS设备交由云骥公司托管,云骥公司同意托管并提供相应的机房托管服务,明德融公司NAS设备在托管期间的用途仅限于参加“白金奖励计划”活动。协议附件二明德融公司托管设备清单载明的设备为“服务器+硬盘”,型号纳斯N1M,并备注明德融公司购买50台斐讯N1M设备,由云骥公司提供12485元人民币返利。上述协议加盖有云骥公司印章,没有加盖明德融公司印章。明昕公司二审中陈述,根据斐讯公司产品设计要求,购买的设备需托管在相关机房中才能正常运行使用,当时明德融公司业务是通过斐讯公司工作人员“毛总”介绍到明昕公司处。云骥公司是专业从事设备托管的企业,该司将协议盖章后交给明昕公司,欲通过明昕公司与明德融公司对接签约。明昕公司将协议传给“毛总”的员工,但未收到明德融公司盖章回传的协议。
二审期间,明德融公司还提交PPT打印件作为证据。该PPT打印件载明:“天天链区块链生态:白金矿区。基于区块链与智能硬件技术,为促进用户活跃度与黏性,刺激用户购买需求,天天链创新了‘挖矿’模式:网矿。在网矿模式下,PhiNAS作为‘矿机’节点,进入天天链白金矿区参与数字资源的挖取,用户通过PhiNAS APP加入白金矿区,以分享网络带宽、存储空间等资源,通过POC(贡献度证明)的方式来进行区块链‘挖矿’获得日日赢。N1M购买及托管流程:……注2:矿场统一部署‘矿机’,绑定用户手机号;注3:部署完成后,会短信通知各用户;注4:每日‘挖矿’后,用户在APP中提取日日赢。产品价格、返现政策及托管费用。产品价格:N1M1099元+云盘399元+1T硬盘999元=2497元;0元购返现:邮件形式发送K码,分两部分N1M K码1498元+硬盘K码999元=2497元;K码激活后分4期返现……”明昕公司确认该PPT中所述设备与本案交易的设备一致,但表示其司只是销售,不清楚具体用途,该PPT是斐讯公司为宣传推介其产品而制作发布,而非明昕公司,明昕公司并未承诺过积分返现或0元购,PPT中相关推介内容应由斐讯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产品用途问题。明德融公司主张是用于“挖矿”和获得相应积分,系参与“白金奖励计划”获得“日日盈”积分,“挖矿”即获得“日日盈”积分。明德融公司也陈述无证据证明明昕公司宣称购买斐讯N1M后参与“白金奖励计划”可获得“日日盈”积分,但其所称是事实,其是基于该宣传才与明昕公司签订案涉合同。
关于设备交付问题。明德融公司主张由明昕公司办理占有改定,明昕公司签收后,找其他公司对产品进行托管。而明昕公司主张是家用路由器,其只是产品代理商,不清楚明德融公司买产品的用途,且货物不是其签收的,具体谁收的不清楚。另外,设备是由明昕公司交付至云骥公司机房,设备上架运行后买方在相关APP中可以看到设备信息和状态以及相应积分,且根据明德融公司的陈述,其在APP中看到积分表明设备已经上架运行,故已实际交付完毕。对此,明德融公司陈述2018年5月至8月期间其可以通过APP“日日盈”获得及查看积分,但之后APP无法打开,也无法查看。明德融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明昕公司向明德融公司返还货款1248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明德融公司无需向明昕公司返还所购买的50套斐讯网络产品(现已在明昕公司处)。
「法院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明昕公司是否应当向明德融公司返还货款。首先,关于案涉交易设备用途。本案中,明德融公司主张案涉买卖标的物为整套“矿机”,明昕公司则主张标的物为家用路由器。对此,法院认为,明德融公司二审中提交的PPT涉及相关设备用途介绍,明昕公司二审中确认PPT所述设备与案涉交易标的设备一致。根据前述PPT介绍内容,案涉设备是作为“矿机”进入“天天链白金矿区”参与数字资源的挖取。明昕公司辩称其不清楚明德融公司购买设备的用途,但购销合同约定设备由明昕公司代为收货,明昕公司可以提交案涉NAS设备托管服务协议,而该协议中约定案涉设备是用于参加“白金奖励计划”活动,同时案涉设备亦是由明昕公司交付至云骥公司机房。从上述事实来看,明昕公司对于双方买卖案涉设备用途与PPT所述设备用途一致应属明知,其辩称设备属于普通家用路由器,明显与双方交易方式不符。综上,案涉交易设备实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所用“矿机”,且本案双方对此均属明知。
其次,关于案涉合同效力。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非法定货币性质,禁止各个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者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等。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重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非法定货币性质,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明德融公司向明昕公司购买案涉设备,实为通过购买“矿机”并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案涉购销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当认定为无效。
再次,因案涉销售合同无效,明昕公司应当将其收取的设备款项予以返还。销售合同除约定斐讯NAS硬件设备、硬盘之外,还约定了斐讯云盘服务费合计19950元,但根据明昕公司答辩意见,其将案涉设备交由云骥公司托管,而并无证据证实明昕公司提供了何种斐讯云盘服务,故上述服务费,明昕公司亦应予以返还。因明德融公司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明德融公司请求明昕公司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明昕公司应向明德融公司返还124850元。至于案涉货物的返还问题,双方在本案中没有提出请求,亦可能涉及案外人云骥公司,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循途径解决。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明昕公司向明德融公司返还124850元。
05
不正当竞争
1.《赘婿》小说元素遭游戏擅用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玄霆公司享有《赘婿》小说的专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利用小说元素创作新作品、进行商业开发和运营等权益。该小说和作者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得多个奖项,根据小说拍摄的《赘婿》电视剧亦受到广泛关注。玄霆公司发现,《我是大东家》游戏及宣发信息中使用了《赘婿》小说的人物元素,包括苏檀儿、宁毅、小婵等若干人物,还使用了小说的物品、场地名称、人物关系元素,以及电视剧中的部分元素。其中,涉案游戏本身使用的元素为檀儿,其余元素出现在宣发信息中。同时,被告游戏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开发者,在游戏上线前曾向玄霆公司了解《赘婿》IP授权及联动政策,并在举办的抽奖活动中设置《赘婿》小说、《赘婿》同款皮蛋作为奖品。游戏下载平台为该游戏提供预约下载服务。
玄霆公司认为,该游戏使用自身享有著作财产权及商业开发权益的小说作品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游戏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游戏下载平台作为帮助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发布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游戏公司辩称,对原告是否享有上述元素的权利基础存疑,且《我是大东家》游戏与《赘婿》小说存在极大差异,在历史时代背景、角色设定、故事情节上均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不认同原告诉请。游戏下载平台辩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帮助侵权,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玄霆公司获得了《赘婿》小说专有著作财产权,且有权利用小说元素创作作品,进行商业开发,如被告利用小说元素超过一定范围,有可能挤占玄霆公司未来相应领域的商业开发空间,获得其本应据此享有的竞争优势,故玄霆公司系适格原告。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游戏在游戏本身及各平台宣发信息中使用的小说元素包括人物、物品、场地名称、人物关系元素,这些元素的使用未具象化为表达本身,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范畴,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他人对作品元素的合理使用,也不意味着玄霆公司对该些元素取得了文字上的垄断,应着眼于使用行为的整体性作出具体判断。
本案中,使用人与小说毫无关联,考虑到该小说享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告在游戏上线前曾向原告了解小说IP情况、在抽奖活动中设置与小说关联的奖品等因素,可见被告攀附意图明显。同时,游戏本身仅使用檀儿这一元素,但宣发信息中却引入多项小说元素,明显不具有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小说与游戏背景的相容性为游戏使用小说元素进行宣传推广奠定了基础;热门小说进行游戏开发属于业界常规模式,被控侵权行为必然挤占玄霆公司开发新作品的市场空间。综上,法院认定涉案游戏对小说元素的使用已超出合理使用或借鉴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无偿使用小说作品元素吸引玩家,不仅非法取得成本上的优势,还限缩了原告的商业开发空间,破坏了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加以规制。游戏下载平台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剧本杀”馆使用盗版剧本会怎样?
来源:微信公众号“湖南高院”
「基本案情」
长沙某文化创意公司取得游戏剧本《阿卡姆症候群》(文字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通过“城市限定”模式对外发行游戏剧本《阿卡姆症候群》,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剧本杀服务。“剧本杀”的发行模式分为:①独家:一城仅授权一家使用;②城市限定:一城授权不超过三家;③盒装本:公开对外出售不设限制。以独家和城市限定方式发行的剧本品质及售价更高。某娱乐馆在网上购买盗版《阿卡姆症候群》剧本用于“剧本杀”经营。2022年8月12日,长沙某文化创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某娱乐馆使用盗版《阿卡姆症候群》剧本向消费者提供“剧本杀”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某娱乐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剧本杀相关从业经营者,私自使用案涉盗版作品及配套道具,为玩家提供主持以及游玩场所等服务进行牟利,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可期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其不知道购买的剧本为盗版,也不了解涉案剧本的发行模式,主观上没有不正当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达到损害原告合法利益的程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被告的行为未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著作权法》等专门法律规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进行兜底判决。2.“剧本杀”行业中“城市限定”的商业模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但依托该种商业模式向下游发行剧本及向消费者提供“剧本杀”服务所产生的竞争利益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3.被告擅自把盗版剧本用于经营的行为后果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长沙某实景娱乐馆立即下架《阿卡姆症候群》剧本;赔偿原告长沙某文化创意公司3万元(含合理维权支出)。
06
劳动
1.员工因未按规定方式打卡被开除,合法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2日,雷某入职某信息公司。2021年11月,公司开始实行钉钉打卡,规定业务员每次签到需按系统要求上传两张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为门头照,一张为以店内陈列为背景的自拍照。若业务岗考勤签到弄虚作假一次(含)以上三次以下,一经核实,公司将严肃处理,扣除当天工资并处罚10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业务岗签到弄虚作假三次及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作开除处理。业务员在平日上班签到的时候,除了午休时间,每个小时内都至少需要签到一次。11月24至26日、29日,因雷某上班打卡不规范,经某信息公司多次发送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30日,某信息公司向雷某发送员工辞退通知书,某信息公司认为,鉴于雷某属于“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两次以上书面警告仍未能改善者”,已构成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条例,故对雷某作出开除处理,开除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雷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信息公司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某信息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2021版、公司管理制度文件、电商事业群市场岗位绩效考核方案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认定雷某确实存在上班期间打卡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或者轻微的过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信息公司制定的上班打卡制度程序繁琐、要求严苛、次数多,且该项制度刚刚制定不到一个月,某信息公司未组织员工对该项复杂繁琐的上班打卡制度进行教学培训,存在打卡不规范属于正常现象。综上,某信息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不合理性,雷某的违反行为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某信息公司解除与雷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某信息公司应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某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某信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职工在下班5小时后意外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某公司职工小王于某日17时14分打卡下班,发现此时雨下得很大,于是到公司安排的日常休息宿舍避雨。22时10分左右小王离开宿舍回家,22时30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王所在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王不服,向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部门辩称,小王当天从17时14分打卡下班到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去5个多小时,明显超出“下班”合理时间的界定,且其下班路线是从车间到公司宿舍,而从公司宿舍到受伤地是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当日17时14分打卡下班,至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这段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经查明,当日小王下班后,因天气原因到职工宿舍避雨,22时10分左右离开宿舍回家,符合常理,应属在下班合理时间内。其二,从公司宿舍到受伤地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合理路线”?经查明,事故发生地位于公司与小王家之间,而且是必经路段,应属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且小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故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07
侵权
1.可视门铃也会侵犯邻居隐私?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津高法”
「基本案情」
廖某某系某小区某栋某层02室业主,其与姜某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储某某系该同栋同层03室业主,其与邓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02室入户门与03室入户门相隔距离60厘米左右。储某某在03室入户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02室人员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廖某某、姜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个人隐私,影响其生活,姜某某即报警要求拆除。经公安机关及物业调解,双方协调未果,廖某某、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储某某、邓某拆除该摄像头。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姜某某、廖某某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该部分走道区域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主要系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故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对象更为特定。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姜某某、廖某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姜某某、廖某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储某某、邓某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初衷虽系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的功能已对姜某某、廖某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故姜某某、廖某某主张拆除该可视门铃摄像头,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储某某、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姜某某、廖某某的门口位置,姜某某、廖某某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存在被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摄录的可能。由于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相关监控摄录功能可由用户在手机端开关,且该功能的开关并不能为姜某某、廖某某所控制,客观上姜某某、廖某某也无法对储某某、邓某使用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行为时刻进行监督,故姜某某、廖某某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该可视门铃摄像头对姜某某、廖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客观存在。
储某某、邓某称安装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系出于对其财产的保护,但在其该行为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其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财产安全防范目的。故储某某、邓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对姜某某、廖某某的侵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把人“骂”进医院,能向骂人者索赔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原告章某与被告江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7月,因章某侵占江某的承包地,二人发生纠纷,后江某于某日0时许先后两次拨打章某电话,通话时长均在10分钟以上,且在两次通话过程中,江某有对章某进行辱骂的行为。通话当日15时许,章某感觉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前庭周围性眩晕,其他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大脑动脉粥样硬化,颈动脉硬化,二型糖尿病,电解质紊乱。住院期间,章某花费医疗费5千余元。章某认为,其住院系江某的辱骂行为所致,并且还导致其经常被噩梦惊醒,遂将江某起诉至平阴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江某在零时左右两次拨打原告章某的电话,对其进行言语辱骂,后章某于当日住院,对章某的损失江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江某对章某进行辱骂的主要原因是章某侵占其承包地,章某有错在先,章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庭审中章某自认本身存在糖尿病基础疾病,故江某对其辱骂仅是本案损害发生的一个诱因,而并非全部原因。综上,法院酌定由江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女子连喝两场后死亡,餐饮店和同饮者如何担责?
来源: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
「基本案情」
女子张某晚上连喝两场酒,凌晨四点多被送回家,后家人发现其没有脉搏,紧急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第二场饮酒的A餐饮店和一名同饮者李某告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索赔40万元,案外人王某和张喝完第一场酒后又到A餐饮店喝第二场,期间王某又将李某喊来一起喝,李某待了一会有事先走了,后张某去上厕所迟迟未归,王某就到厕所寻找发现张某已躺在厕所里,后餐饮店老板和服务员一起帮忙将张某抬到王某车上,放置后排,凌晨四点多将其送回家后,张某丈夫发现其没有脉搏遂拨打120,紧急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案外人王某已与张某家属达成协议,王某赔偿张某家属20万元,张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张某死亡一事向王某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两被告对于张某的死亡有无过错,从司法鉴定报告看张某死亡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466.7mg/100ml,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其过量饮酒自身存在过错,对于死亡后果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从A餐饮店履行救助义务看,餐饮店老板和工作人员在张某厕所摔倒后一起帮助同行人员王某将张某抬至王某车上,其已经履行了相应救助义务,在张某有陪同人员的情况下,餐饮店的救助义务不能随意扩大,原告主张餐饮店存在过错没有法律依据,另一被告李某是被王某叫去的在餐饮店,时间不足半个小时,在张某和王某离开前其已离开,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有劝酒、灌酒的行为,故李某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08
其他
1.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代表公司时,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A公司通过拍卖平台为邢某某的奥迪A3小型轿车进行了拍卖,2021年7月8日,竞买人出价100500元,竞买得该车辆。A公司称竞买人为陈某某,总价为128525元(包括页面成交价100500元;拍卖佣金5025元;综合服务费3000元;过户保证金20000元)。7月12日,A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二笔,共计向邢某某支付51750元车辆拍卖款。后竞买人陈某某要求配合车辆过户,因无法出具过户手续,竞买人支付的款项经拍卖平台审核后退回。8月2日,苑某某将涉案奥迪A3小型轿车退还给邢某某,因车辆已被使用过一段时间,经协商,双方同意将邢某某收取的车款51750元扣除10000元,由邢某某再退回41750元车款即可,当日,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苑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41750元。后A公司将邢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邢某某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A公司诉称,因邢某某交付的车辆被私自改装无法过户,造成竞买人退款,A公司未授权任何人代为收取任何款项,邢某某应当将款项返回给A公司。邢某某辩称,涉案车辆挂A公司平台出售前,A公司对车辆的情况了解清楚,并会对二手车辆的出售进行价值评估,不存在恶意欺瞒的行为。涉案车辆的出售事宜是由A公司员工苑某某与自己进行沟通接洽,出售涉及的手续全是由苑某某进行操作处理,自己并不清楚车辆在平台上挂售的具体流程。
「法院审理」
本案涉案车辆交易过程是由苑某某与邢某某沟通对接,在苑某某将车辆退还邢某某后,A公司没有其他人员与邢某某联系,且涉案车辆是在苑某某控制时与邢某某协商退车并返还车款的事宜,经协商,邢某某按照苑某某的要求及时将车款41750元转入其提供的账户,苑某某才将车辆交付邢某某。邢某某不只通过苑某某联系出售涉案车辆,除涉案车辆外还通过苑某某由A公司出售了多辆二手车。邢某某对苑某某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且其并无主观上的过失,即便苑某某没有代理权,邢某某也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苑某某有代理权。苑某某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对A公司发生效力。苑某某与邢某某协商的意见,代表A公司的意见,邢某某转入苑某某所提供账户中的车款41750元,应视为A公司收取,双方就涉案车辆的交易已处理完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2.物业服务不到位,能不能不交物业费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16年,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出现小区环境不整洁、公共设备维修不及时等问题。小区业主刘某长达57个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将刘某诉至临沭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及滞纳金。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该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刘某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同时物业公司存在卫生打扫不及时、地下室泥土长期不清理、公共设备长时间损坏不及时修复等问题,未尽到管理、养护、维护义务,对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应根据其服务质量不足,酌情予以扣减。由于物业公司服务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支持其关于刘某应缴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临沭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737.8元。
3.承包人怠于修复时,发包人是否享有修复费用偿还请求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养殖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养殖公司将某渔业发展平台项目承包给开发公司施工,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养殖公司后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两次向开发公司下达维修通知,但开发公司均未派员进行维修。养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其委托第三方修缮支付的维修费用损失。诉讼中,经鉴定,案涉工程修复费用评估值为592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保修期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养殖公司通知开发公司维修,开发公司未进行维修,开发公司应承担赔偿维修费损失的责任。除预先扣留的5%质保金外,开发公司还需向养殖公司支付维修费313498.14元。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养殖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养殖公司在质量保修期内两次通知开发公司维修,在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养殖公司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维修。开发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工程质量瑕疵是由养殖公司原因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故开发公司应向养殖公司赔偿合理的修复费用。养殖公司以与第三方签订的维修合同价款诉请赔偿,为保证修复费用的合理性,应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的修复费用数额为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除预留的质保金外,开发公司还应向养殖公司支付313498.14元修复费用正确。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篇
1.为“养家糊口”,一女子孕期同时嫁给两个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西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王某与李某相恋。2018年底,王某发现自己怀孕。2019年2月,王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由于李某没有固定工作且家庭条件不好,王某担心其并非家人满意的女婿,因此并未将此事告知家人。2019年2月,在父亲的安排下,王某与程某相识,王某在隐瞒已领证、怀孕等事实的情况下,和程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并于同年9月与其订婚,4个月后二人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婚礼三天后,王某谎称其在某乡镇卫生院上班,以工作忙为由离开了程某家中。在此后近两年时间内,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程某一同生活,并谎称腹中孩子是程某的,致使程某及其家人多次转账给王某,期间王某与程某一共生活不过十余天,共计骗取彩礼及生活费等共计二十万余元,经查,这些钱均被王某用于她和李某的家庭开支中。2021年10月,王某经传唤自动归案并如实交待其诈骗事实。
「法院审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其已婚已孕的真相,以与他人结婚的方式骗取价值二十万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 “自导自演”拍摄淫秽视频刑不刑?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西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进入大学不久,和同龄男生于某谈起了恋爱。可有限的生活费满足不了两人的日常开支,于某就寻求快速赚钱的方法。一次偶然,他看到有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些偏色情的照片和文字广告,经询问得知“拍视频和照片”能赚不少钱。于某便和女友李某商量,也拍摄淫秽视频和照片来吸引他人购买,以此赚取生活费。毕业以后,虽然两人都已参加工作,但是实习的工资和拍摄“淫秽视频”相比,赚钱的速度太慢。因此,两人仅工作不到一年就先后辞职,在家专职拍摄、出售淫秽物品用于牟利。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于某、李某“自导自演”拍摄贩卖淫秽视频,已吸收会员人数约达380余人,共计制作、贩卖淫秽图片1838张、淫秽视频文件505个,共计获利人民币3654618.70元。目前,于某、李某已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及50万元。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联合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0
2. 上海浦东法院发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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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4-24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25
5.2022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23
案例一 网易公司诉迷你玩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 饶某俊诉大百姓文化公司、大百姓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再审案
案例三 广东永泉公司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 卡仕达公司诉律点公司、朗迅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 碧欧公司诉碧鸥国际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六 加盐公司诉字节公司、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七 快意公司诉敏实集团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八 马某华等八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九 赛迈特公司诉李某、张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十 谢某龙诉玖弟卤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 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5
案例一 马尼株式会社诉吴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二 赛迈特公司诉张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三 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诉深圳振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四 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五 杨某与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六 杨某与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七 泓毅医疗技术(东莞)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衍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
案例八 陈某与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案例九 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与陈某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十 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与蓝电(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详情请看: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7.天津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5
案例一 珠海某制作公司及陈某等十六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二 鲁研农业公司诉金瑞丰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三王海成等诉高天鹤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四 飞鹰会展公司诉芯驰光电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赵瑶诉奇虎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五 碧欧公司诉碧鸥国际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六 贝比赞公司诉一达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七 泓毅医疗技术(东莞)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衍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
案例八 天津同仁堂公司诉朴谷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 腾讯公司诉陈光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十 北京字节公司等与江苏聚一唐公司等诉前行为保全案
详情请看:知津 | 天津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8.山西省法院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0
案例一 王某诉郭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二 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诉晋城市昊扬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三 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四 史某某诉王某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商标特许经营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七 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八 陈某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
9.辽宁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3
案例一 万向公司与兰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二 孙某与张某、周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三 环球公司与易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四 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移动某分公司、咪咕音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五 薛某与厨卫门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六 华润公司与华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七广福大药房与广福堂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 狮子王公司与沈抚农商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原创动力公司与佳爽日化公司、某市乐哈哈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十 被告人武某某、田某、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详情请看:辽宁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下)
10.黑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5
案例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 哈尔滨联合推客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义乌市颖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四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李氏三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五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六 内蒙古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活力啤酒有限公司、黑龙江昆仑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七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酒柜名烟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八 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尔滨工大中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
案例九 朱某和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华美金店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十 齐齐哈尔市宝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荣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详情请看:涉秋林、大窑、茅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揭晓!
11.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5
案例一 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 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 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 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
案例五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六 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七 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
案例八 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九 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十 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12.2022年江西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6
案例一 传统“二方连续纹饰”陶瓷盖碗茶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二 品牌授权方应对被授权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三 仿拍“网红服装”照片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四 “雅思真题集”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五 涉外钢结构详图设计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六 涉“SPALDING”篮球商标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七 涉网上销售“仁和”药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八 无人机电机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 涉“关键词链接引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十 涉“传奇游戏”侵犯著作权罪案
13.2022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21
案例一 “短视频”商业诋毁案
案例二 “伟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例三 “环球”商标侵权案
案例四 “肛泰”商标侵权案
案例五 “老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六 “写真摄影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例七 “制氧机”专利权权属案
案例八 “刷单炒信”行政处罚案
案例九 “内置式打桩破碎锤”行政裁决案
案例十 “Haier”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详情请看:2022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4.河南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6
案例一 陈某申、钱某城、王某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例二 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与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三 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丰硕种业有限公司、滑县老庙袁小寨化肥门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四 湖北郭维淮公司与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郑州百年郭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五 郑州安信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蒙、郑州凌越磨具有限公司、赵某博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例六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某洋、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七 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周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八 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与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九 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属纠纷案
案例十 杨某、陈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详情请看:河南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15.重庆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5
案例一 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再审案
案例二 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例三 浙江安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讯极科技有限公司、讯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四 三之三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三之三爱加丽都幼儿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 重庆浪游者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牟某、李某、钟某、安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六 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七 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 刘某与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汇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 重庆健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十 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海南瑞德生物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行政非诉审查案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