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PART.02 / 「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消费者权益
1.影楼不再经营,买一赠一的赠品还能退吗?
2.购买一段时间后发现饮品过期一个多月,商家是否应承担不利后果?
3.网购手机到手后发现货不对版,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4.定好给宝宝举办周岁宴,但之前充值的酒店却不给办酒席了,这钱能退吗?
5.购买的电动车无法上牌,消费者能要求“退一赔三”吗?
●婚姻家庭与继承
1.独子病故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请求探望孙辈子女?
2.亲生儿子与父亲的再婚妻子、养女是否都有继承遗产资格?
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另一方后续是否可要求其支付?
●网络直播、打赏
1.“熊孩子”私自在平台充值了3万余元用于打赏,是否可以请求返还??
2.网络主播签约后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主播自行停播是否应负违约责任?
3.花5万元买抖音直播带货培训,没“红”能要回吗?
4.签约主播能否私下跨台直播?
●劳动
1.收到offer后辞了职,新东家却反悔了怎么办?
2.因为不在工位被公司辞退,公司称属于旷工是否合法?
●交通
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应否对机动车一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
1.将小区沿河步道改为共享,业主诉请撤销业委会决定,是否应支持业主请求?
2.吵架视频被邻居发到网上,是否属于侵犯名誉权?
3.房屋漏水,责任谁来承担?
4.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他人不当言论视频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及其责任的认定
5.老人从养老机构出走,意外身亡,养老机构应否担责?
6.公共下水管堵塞致新房浸水,谁来赔偿?
7.“微信群”发表侮辱性言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不正当竞争
1.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2.公共供水公司隐性限定交易,构成垄断吗?
3.将搜索引擎上的好评前置、差评后置,合法吗?
●借贷
1.“债务加入”还是“一般保证”?
2.家庭承包经营户成员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3.用绰号打的欠条还能作数吗?
4.恋爱分手后在对方要求下出具20万元欠条,是借款吗?
●保险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
●环境保护
企业破产了,还需要承担环境责任吗?
●未成年人保护
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售酒,如何承担责任?
●其他
1.预先交付的款项一定是定金吗?
2.60万投资“顶流”明星电影,后电影没有继续拍摄,是否可以要回投资款?
3.密室逃脱《免责协议》为啥不免责?
刑事篇
1.偷了东西又还回去,算盗窃吗?
2.坐后排不系安全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3.“杀羊盘”的犯罪认定
4.酒后骑“电动车”算不算酒驾?
6.毁损法拍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油条膨松剂超标,店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程序篇
异地欠钱不还,出借人可以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吗?
PART.03 / 「海纳典案」
2022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view
典型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29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的部署要求,持续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某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案例二 郭某某行贿案
案例三 马某某、徐某某等九人系列行贿案
案例四 张某、陆某行贿案
案例五 陆某某受贿、行贿案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民商事篇
01
消费者权益
02
婚姻家庭与继承
03
网络直播、打赏
04
劳动
05
交通
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应否对机动车一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蒙阴县兴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北门路段时,与停靠在非机动车道的公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车辆小型越野客车归甲公司所有,后就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我国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司法解释虽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但也未明确排除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需要为自身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缺乏法律依据。若免除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会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随意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秩序的混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非机动车、行人相比于机动车,有较低危险性及危险回避能力,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降低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损失赔偿责任的比例。本案中,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平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强弱关系、危险回避能力,法院判决非机动车按35%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6
侵权
07
不正当竞争
08
借贷
09
保险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1)该如何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
小李在某人寿保险公司网络平台上为自己投保了重疾险,并在线上的投保流程中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生活习惯、病史告知等内容。在电子保险合同中,有特别显著标红加粗的字体提示:“请您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xx人寿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责任免除、等待期、犹豫期、退保退费等保险条款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说明,我已经理解并完全接受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小李确认完后在线签字并缴纳了第一年的保费。保险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回访方式向小李确认保单信息,重申了投保提示中有关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得到小李的肯定答复(附电话录音)。后小李在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甲状腺癌,小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小李是在180天的等待期内发病,可以退回保费的现金价值,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小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电子投保流程已设置免责告知内容,采用字体标红加粗的方式突出显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履行提示注意义务的情形:“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同时,保险公司亦与投保人电话沟通确认其阅读并了解责任免除内容,视为已按照流程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履行电子保单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对小李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2)如果保险人没有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怎么办?
「基本案情」
小张为其父老张投保了重疾险,老张为被保险人,也是生前受益人,小张则为身故受益人。后老张因脑出血死亡,小张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小张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小张在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老张曾有脑梗、高血压病史。小张认为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对保险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将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表述在保险条款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不得拒绝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张保险赔偿金5万元。
由此可见,在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作出了提示但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还生效吗?
「基本案情」
徐某在一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在事故发生前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徐某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免责事项为由拒赔。徐某妻子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应当赔偿,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徐某的醉驾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事项。保险公司向徐某出具的保单上重要提示部分已经明确载明“驾驶人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等情形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并进行了字体加粗,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项向徐某进行了提示。徐某妻子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仅履行提示义务,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不影响该免责条款生效。
10
环境保护
企业破产了,还需要承担环境责任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州某家具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经调查、清理,该公司现有财产总额400万余元,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合计1亿余元。破产清算期间该公司产生共益债务、发生破产专项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等破产费用。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及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遗留超10吨工业污水以及约10吨有毒、易燃的工业危险废物尚未处理。
「法官说法」
“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环境保护法的适用主体,是所有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者。破产企业虽然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在企业终止前实施的污染、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仍应承担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污染防治及修复的义务和责任,即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部分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经清理,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甚至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进入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是否应承担环境义务以及排放污染物企业破产清算有无特殊处理规则,破产企业承担环境责任而产生费用的性质,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本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应处理环境问题并遵守环境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仍要遵守环境义务,是承担环境问题责任的主体。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生态环境的费用应视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最终,法院认定破产管理人已经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经过清算,某公司目前财产总额不足以清偿破产专项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处理污水及处置工业危险废物费用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管理人申请宣告某公司破产并终结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11
未成年人保护
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售酒,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西高院”
「基本案情」
某酒吧在经营过程中,未尽身份审核义务,允许多名未成年人进入,且向未成年人售酒。据部分进入酒吧的未成年人陈述,其在进入酒吧时,酒吧并未核实其身份及年龄,营销人员还会向其出售酒水。
针对酒吧的上述行为,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某酒吧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该酒吧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
晋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吧在经营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允许部分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有关工作人员还为未成年人买酒提供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本人和关联群体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引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事犯罪案件埋下隐患,破坏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遭受被侵害的风险,被告的行为具有损害未成年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性。
因此,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和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12
其他
刑事篇
程序篇
异地欠钱不还,出借人可以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刘某良(住山东省高青县)与陈某(住湖南省湘乡市)原系同事关系,二人均任职于山东省滨州市一家企业。同事期间,陈某多次向刘某良借款共计84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后二人陆续离职。刘某良多次催要案涉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刘某良是否可以选择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呢?
「裁判要旨」
如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约定的管辖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则约定管辖归于无效,转而由法定管辖规则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双方虽有约定,但属于无效约定,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活动。
本案中,刘某良依据相关规定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对远在湖南的陈某提起诉讼,其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2022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28
案例一 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赔偿不应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
案例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具有先行清偿义务
案例三 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生产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四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件,非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 行政机关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六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按照同时期国营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确定
案例七 当事人在已持有政府信息的情况下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八 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宅基地建造审批手续中载明的申请人及户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
案例九 强制清除行为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清除原则
案例十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后行政相对人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详情请看:2022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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