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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离婚前转账算不算离婚补偿? 花钱就有高校预留名额?回了个表情结果成被告?

2023-06-29 00:00:00



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1.最高法公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2.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

3.最高检发布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PART.02   /  「裁判观点速览」

1.离婚前夫妻间的转账,能被认定为离婚补偿款吗?——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始对双方有约束力
2.微信回了个“OK”,结果成了被告?——在日常网络社交聊天中涉及法律权利义务时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

3.婚内离家出走,孩子诉请抚养费能获支持吗?——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影响

4.花钱就有高校“计划内预留名额”?——利用考生和家长信息不对称以及焦急心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可构成诈骗罪

5.售楼处擅自采集的客户人脸信息 能作证据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予采纳

6.同住人出借车辆给第三人,第三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车主赔不赔?——涉案车辆的所有人负有对车辆及钥匙保管以及对车辆去向的管控义务

7.12岁未成年人花费2000元接发,家长可以要求退款吗?——除了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方有效

8.扶梯上被人撞倒受伤怎么办?——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新生儿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新生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该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

10.物业在电梯安了电动车智能阻车器,业主能要求拆除吗?——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PART.03   /  「海纳典案」

1.上海高院通报服务保障船员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3.江苏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01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view

典型案例

1.最高法公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26

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目的在于昭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一贯立场,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详情请看:最高法公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2.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3-06-28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加强与刑事检察以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共同履职形成对该领域违法犯罪的震慑态势。

详情请看: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




3.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3-06-26

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据了解,随着国家禁毒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传统毒品的获取难度大增,一些不法分子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相关案件量快速增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最高检决定制发一批典型案例。

详情请看:最高检发布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02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1.离婚前夫妻间的转账,能被认定为离婚补偿款吗?

——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始对双方有约束力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基本案情」

方雅与陈涛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9万元的离婚补偿款。二人离婚后,陈涛支付2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故方雅将陈涛诉至法院,要求陈涛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方雅称,其与陈涛在2017年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离婚补偿款等问题作出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陈涛应当从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拿出9万元作为补偿款,办完离婚手续后交付给方雅。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陈涛向其支付了2万元,剩余7万元没有支付。此后方雅多次向陈涛索要,陈涛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陈涛辩称,不同意方雅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拿出9万元作为对女方的补偿”,但方雅在离婚后六年间都没主张过,以行为放弃了权利,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2017年提出离婚之后其向方雅转账3万元。因此方雅的请求即便未过诉讼时效,也应是6万元,而不是方雅所说的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陈涛应在离婚后向方雅支付9万元补偿款,但至今未付清。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补偿款的支付期限,方雅可随时要求陈涛支付,陈涛主张方雅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涛于2017年10月2日向方雅转账支付的1万元是否为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法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协议离婚,2017年10月2日双方尚未离婚,且离婚协议尚未生效,陈涛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方雅转账的1万元为离婚补偿款,显然与事实不符,故对陈涛的抗辩,不予采信。综上,对于方雅要求陈涛向其支付补偿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方雅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离婚时未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和逾期付款责任有明确约定,其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此案已生效。






2.微信回了个“OK”,结果成了被告?

——在日常网络社交聊天中涉及法律权利义务时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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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2日,郭某某在微信上与刘某云商量其子刘某伟借款的还款事宜,郭某某发微信消息要求刘某云成为其子刘某伟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对此消息刘某云于12月24日回了一个“OK”的微信表情手势。后因借款人刘某伟并未偿还有关欠款,郭某某于2023年1月6日,将刘某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其父亲刘某云以逾期未归还债务为由,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本金159118.4元和利息7907.88元的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刘某云对原告提出的其作为刘某伟债务担保人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是在两三天后,没有义务偿还其子刘某伟向原告郭某某借的欠款。定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云对原告要求其作为被告刘某伟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的微信消息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表明其同意作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其有义务在被告刘某伟逾期未偿还借款时承担借款偿还责任。最终,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云与被告刘某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原告郭某某相关借款。






3.婚内离家出走,孩子诉请抚养费能获支持吗?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影响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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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刘某婚后育有一子小刘,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王某离家出走,刘某独自抚养小刘。因小刘患支气管肺炎,先天性气管食管瘘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花费3.5万元,王某对此不管不问,刘某独自负担难以支撑。后小刘以王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河南省浚县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支付抚养费2万元,并支付医疗费1.7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刘因患病长期住院治疗,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均由其父负担,王某作为母亲长期未与小刘共同生活,亦未履行对小刘的抚养教育义务,故小刘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的诉请,法院依法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判决王某向小刘支付抚养费1.8万元,医疗费1.75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4.花钱就有高校“计划内预留名额”?

——利用考生和家长信息不对称以及焦急心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可构成诈骗罪

来源: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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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对肖某称自己和A音乐学院有“计划内预留名额”的协议,只要肖某支付12万元操作费,孩子不用考试就可以通过特招被A音乐学院录取,并且会找A音乐学院的老师给孩子进行免费培训。后来肖某发现并未有事先约定好的艺术培训,A音乐学院录取名单中也没有肖某好友孩子的名字,且无法联系到刘某。后肖某经电话咨询,A音乐学院招生办回复从来没有“计划内预留名额”,肖某意识到被刘某骗了,遂报警。被告人刘某向“慕名而来”的杨某介绍称自己与各个艺术体育类大学的书记、校长都很熟,可以托关系让孩子在合同期间被某体育学院体育舞蹈专业录取,如未被录取,7日内退还所有费用。杨某当场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支付9.5万元费用。后来杨某在约定日期仍未收到孩子的录取通知书,于是询问刘某具体情况,刘某欺骗杨某称其孩子已被录取,但还需要缴纳某体育学院大一的学费,杨某遂向刘某转账1.1万元。刘某后续还给杨某寄了一份某体育学院补充入学行程安排、补录申请表和补充入学说明书让其填写,称其孩子可以被某体育学院录取了,但还需要等。但直到杨某报案,都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对本案中的其他被害人,刘某都采取类似的诈骗方式,最终骗取9名高考学生家长共计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声称可通过各种方式帮助被害人子女进入国内或国外高校就读的办事能力系其虚构,各被害人对此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而刘某也未将钱款用于被害人所托事项。刘某在明知其受托事项无法办理的情况下,面对被害人长时间、多次的质疑、追问和催要钱款,仍编造种种借口予以拖延,在案发前拒不退还相关款项,足见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售楼处擅自采集的客户人脸信息能作证据吗?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予采纳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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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销售协议》,约定由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房屋。房地产经纪公司要在客户到访前通过APP向房开公司报备到访的客户(姓氏+联系方式),报备时间不得晚于客户到访前30分钟。否则,该客户视为自然到访客户,不作为有效“带看”客户。后双方就该项目销售推介服务又签订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就服务费金额发生争议,房地产经纪公司遂将房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开公司支付服务费46083379.22元,并支付违约金。房开公司辩称,销售的房屋中有54套房屋的购买客户有人脸识别监控截图,证明客户系房开公司客户,不应支付对应的服务费。房开公司自己在售楼处安装了一部人脸识别系统,如果来访的客户经过人脸识别后发现已有信息存于数据库中,便说明该客户并非第一次来售楼处。房开公司认为,这类客户不应算作经纪公司带来的有效客户。对此,房地产经纪公司表示,人脸识别监控截图不具有合法性,且房开公司已认可通过在销售确认单上签字来确认客户归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公众性,且房开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采集的个人信息,系用于商业目的,应得到被采集信息个人的明示同意。本案中,开发商以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人脸信息,作为区分自然来访客户和渠道拜访客户的依据,未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亦未对运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储存、使用等事项如实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现房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过程中人脸采集行为已征得客户同意,故该组证据不予采纳,并确认上述房源系房地产经纪公司成功销售,房开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6.同住人出借车辆给第三人,第三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车主赔不赔?

——涉案车辆的所有人负有对车辆及钥匙保管以及对车辆去向的管控义务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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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6日,张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博兴县博闫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天元上东城北门时,未确保行驶安全,与沿路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涉案车辆系马某某所有,案发当日马某某将车钥匙留在家中,由马某某的同住人出借给其朋友张某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马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作为高危险性交通工具,马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负有对车辆及钥匙保管以及对车辆去向的管控义务,马某某未尽到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且车辆出借前后同住人与车辆所有人有多次通话记录,综合案件事实经过等因素,本院酌定马某某在张某某承担损失10%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责任。






7.12岁未成年人花费2000元接发,家长可以要求退款吗?

——除了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方有效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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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天是一名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天偷偷将母亲的银行卡与自己的微信绑定。年11月某日晚,小天与几名小伙伴一起前往某美发店接发,美发店的实际经营者文某并未与小天父母取得联系,就给小天提供接发及修剪服务,小天通过微信向美发店转账支付2000元。母亲苏某发现小天接发后,遂前往美发店商议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后,苏某便以小天为原告,其作为小天的法定代理人,将美发店及实际经营者文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接发费用2000元。而美发店及文某认为,其是合法经营,在接发之前也已经向小天告知了价格,并向小天询问小天家长是否知情,并无过错。且小天深夜还在外面,家长也有监管责任,并且所接头发已经被剪短、品相被破坏,无法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小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美发店接受接发服务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苏某对该行为不予认可,因此,小天与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分析本案所涉接发服务发生的背景、过程,一方面,美发店明知小天系未成年人,在未与小天监护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就为小天提供有偿接发服务,该服务的内容、价格标准均与小天的年龄不相适应,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另一方面,小天深夜在外接受接发服务,以其母亲苏某的银行卡绑定于微信的形式进行消费,苏某作为小天的监护人,在财产管理、孩子监管方面存在不足。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及接发服务的特点等因素,启东法院酌定美发店返还原告小天1400元。文某系美发店的实际经营者,其也是案涉接发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因此,对上述款项,文某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8.扶梯上被人撞倒受伤怎么办?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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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杨乘坐深圳地铁,在某地铁站出口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此时携带多件行李的小张站在小杨前侧两步台阶处。由于小张行李较多,一时未能扶稳电梯扶手,身体后倾,将小杨碰倒在扶梯上。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小杨送至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小杨为腰椎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进行了腰椎滑脱手术。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随后,小杨将小张及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张作为成年人,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携带多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因站立不稳后倾,其过失行为导致小杨受伤,对该损害结果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地铁公司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在乘客乘坐自动扶梯前,以语音及文字说明等方式告知乘梯注意事项。事发时,扶梯正常运行,地铁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杨的损害结果发生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张赔偿原告小杨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9.新生儿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新生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该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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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花出生于2020年10月11日,并自出生时起落户于湖南省桂阳县某村组处。2020年5月20日,该村组的部分林地、农村道路被征收,共获得征收土地补偿款5715866元。2020年11月25日,某村组召开群众大会、村民会议对款项的分配作出了决定。根据多年来的村规民约规定,某村组认为刚出生的小花不享有对上述款项的分配权。于是除小花之外,其他有权村民每人分配了38600元,并于2020年12月1日发放到位。小花的父亲侯某不服上述分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小花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小花自2020年10月11日出生时就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村组对征收补偿分配方案确定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款项发放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此时小花已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该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故小花要求某村组给付土地补偿款38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组给付原告小花土地补偿款38600元。






10.物业在电梯安了电动车智能阻车器,业主能要求拆除吗?

——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并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与享受职业病待遇的权利

来源: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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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高层住宅小区的住户,平常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并习惯搭乘电梯推行电动自行车至家中充电。2023年年初,其所在单元电梯安装了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王某认为该行为影响了其正常推行电动自行车进出家中,妨害了其物权行使,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关闭并拆除所在单元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承认安装了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并称安装系为了消防安全,防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保障住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有充电设备,电动自行车可以集中存放和充电,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并未影响王某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妨害了其物权。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系为了防范电动车“上楼”引发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于2020年12月28日出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本案中,公用客运电梯属于公共使用空间,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轿厢本身影响他人安全使用电梯,且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也能够发挥阻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公共安全出口停放的作用,故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的行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上海高院通报服务保障船员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25

6月25日是第十三个“世界海员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船员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上海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详情请看:上海高院通报服务保障船员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22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国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案”等6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第二批(总第二十三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金融专题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详情请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3.江苏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详情请看:省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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