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实合同一方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了以下情形:
1、经营状况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失去了商业信誉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而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会形如虚设,无法履行,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了解。一般履约能力调查包括财产状况调查、生产经营能力调查以及资信情况调查等。
1、财产状况的调查
包括注册资金、实缴资本、股权质押情况、固定资产情况、资产负债率、纳税情况等,此项调查可依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纳税证明等进行查验。如注册资本与交易金额差距较大,或股东大部分股权被质押,资产负债率较高,则该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及偿还债务能力较弱。
2、生产经营能力的调查
通过对厂房、设备、原材料、生产规模等进行实地考察,对该企业的技术水平、交货质量、交货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可以要求合作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其过往业绩、同类型项目执行情况、经营金额、销售渠道等进行考量,用以判断其市场竞争能力。另外个别交易还需考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个人能力、信用、处理合同约定事务的经验等。
3、资信情况调查
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多重方式对企业涉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财产被执行情况、是否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名单等进行调查,如企业被行政处罚、被诉案件量大,则该企业履约信誉较差,应当谨慎考虑签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