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信义义务包含勤勉义务(或称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善意义务。(1)勤勉义务。即要求股东在拥有或具备类似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时,应当小心谨慎,尽到一名与其有着相同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应有的注意,对于在公司任职的股东而言,可以直接适用董监高的信义义务标准,而对于那些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而言,只有当其具备类似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比如指示董事、高管决策时,才承担勤勉义务。(2)忠实义务。即要求股东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之发生冲突,以符合行为公正的要求。股东忠实义务禁止其夺取公司机会、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恶意转让控制权、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3)善意义务。即要求股东在采取行动时必须尽到最大善意,出于合法商业目的,且这种商业目的应当以给其他股东造成最少损害的方式实现。这种善意义务是超出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内容的一种兜底性规则。
〔参考文献:王毓莹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与疑难问题深度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43-2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