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当被告故意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旨在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13年版《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2019年版《商标法》沿用了此条款,适用惩罚被诉侵权行为是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
1.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大量销售仿冒产品,侵权获利数额大。
2.多次实施相关商标的侵权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且持续侵权达到刑事犯罪程度。
3.侵权行为意在造成一般公众对特定商标使用的混淆而达到侵权目的,造成市场混淆。
4.涉案商标的声誉及商业价值、知名度非常高,侵权行为损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给相关品牌带来严重负面评价,侵权后果较为严重。
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1.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2.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3.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4.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5.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6.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7.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