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以下不属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①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不属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② 自然界存在的物品,例如具有一定花纹形状的雨花石或者贝壳。
2、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以下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①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 材料、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
③ 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对象。例如植物盆景、假山的形状。
④ 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⑤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⑥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
⑦ 平面布局或者规划的方案,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⑧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⑨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