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绩效考核未达标
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发展,往往会对劳动者规定绩效考核标准,达不到绩效考核标准的,会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劳动者开除。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履行一些程序性规定,即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达不到绩效考核标准,用人单位不能立即开除劳动者。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随意调岗降薪
用人单位为了不支付给劳动者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往往会采取调岗降薪的方式迫使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以企业发展为由,将劳动者调离至工作条件更差或者上班距离更远的岗位,或者用人单位以岗位调整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作岗位和薪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薪资报酬进行变更。但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更多做法是单方面调岗、降薪,迫使劳动者自动离职,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未与劳动协商一致,不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同时也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种方式也常被一些用人单位用来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付出的成本更小,自然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但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并不是想解除劳动合同就随时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那么用人单位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在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种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