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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哪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

2024-08-30 15:55:58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饲养逐渐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然而,由于部分犬只的饲养者和管理者缺乏文明、安全和责任意识,导致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小理总结了《民法典》中规定的有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常见情形。

1、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任由未成年人溜犬等,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责任。

3、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其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如动物园未能举证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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