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将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暴力方式表现的家庭暴力;二是以谩骂恐吓等非直接暴力方式表现的家庭暴力。其中只有非直接暴力方式的家庭暴力才要求以反复性、经常性为要件,而对于直接暴力方式的家庭暴力,即便只有一次也可能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围,所以在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时,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另外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
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确保加害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诚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二)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