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最高院权威发布」
●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02期公报案例
●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PART.02 / 「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消费者权益
1.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是否应支持?
2.网上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但商家称“原装正品,物美价廉”,到货后发现为假冒伪劣产品,是否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3.国产水果“被进口”,商家需要担责吗
4.网店差评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吗?
5.未经同意单方将免费项目变为收费项目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吗?
6.销售超过最高车速的电动车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责任吗?
7.小吃店销售不洁外卖餐品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吗?
●婚姻家庭与继承
1.父母分居期间,子女能否主张“婚内抚养费”?
2.夫妻一方能不能要求房本上加自己名字?
3.婚前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姻是否可撤销?
4.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5.当爱已覆水难收,那“钱”能收回吗?
6.还款压力大,父亲为省钱起诉女儿,是否可以降低抚养费?
●公司
1.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
●劳动
1.“跳槽”不成反失业,这个损失谁来担?
2.劳动争议二倍工资10 个裁判观点
●交通
牵引车、挂车分别挂靠,被挂靠的两家公司该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
1.广告牌灯光太亮影响我的生活,能否诉请拆除?
2.义务帮工却受伤,损失谁来担?
3.未合理设置警示标,出了事故谁来赔?
4.出租房屋起火殃及邻里,谁来承担责任?
5.中华田园犬被盗杀,主人能要精神损失费吗?
6.暖菜板自燃引火灾,生产商是否应为损失买单?
7.跟踪、恐吓、自伤自残属于应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吗?
●物流运输
说好“到付”,收货人不付运费怎么办
●保险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条款是否有效?
●借贷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影响债权实现的判断标准与行使期间的正确认定?
2.借条不签真实姓名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3.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罪时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其他
1.校友承诺捐赠不兑现,母校可以起诉吗?
2.连续背书的汇票,如何行使追索权
3.“出嫁女”及子女能享受村民收益待遇吗?
4.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调度费”合理吗?
5.未成年未经监护人同意冲动文身后反悔,文身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6.关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行政篇
顺风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的认定
程序篇
民事诉讼中表情包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PART.03 / 「海纳典案」
●妇女权益保护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
1.中消协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是个典型案例引导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3.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天津高院发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全面促进消费典型案例
6.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8.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9.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0.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2.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3.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岳阳市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报告
(2018-2022年度)》白皮书
1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5.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2
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6.广东省湛江市消委会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7.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
18.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9.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1.江苏省盱眙法院发布3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2.四川省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
型案例
23.四川省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4.四川省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2022
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25.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6.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7.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8.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会同多部门发布10见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检察与行政执法等领域典型案例
29.贵州省黔南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0.贵州省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度消费
维权典型案例
31.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十起典型案例
32.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发布6例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
例
33.安徽省湾沚区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4.安徽省淮南市检察机关发布3件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典型案
例
35.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6.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7.山东省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8.湖北省青恩施市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9.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40.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41.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两级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
益保护10起典型案例
42.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农民工权益保护
湖北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五大典型案例
●农民工权益保护
湖北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五大典型案例
●其他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保障“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典型案例
最高院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view of Supreme Procuratorate
公报案例
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02期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1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惩处一批犯罪分子,并依法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有效震慑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同时注重利用司法手段加强追赃挽损,化解社会矛盾。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 无生产、经营资质而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二 销售伪劣化肥使农户遭受重大损失——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案
案例三 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作物减产——巩某销售伪劣种子罪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5
案例一 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无效——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 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限时免单条款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应承担经营者责任——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外卖平台未审核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与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在线租车公司未按照承诺足额投保三责险,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某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 “不支持售后维权”的霸王条款无效——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详情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民商事篇
01
消费者权益
02
婚姻家庭与继承
03
公司
04
劳动
05
交通
牵引车、挂车分别挂靠,被挂靠的两家公司该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7日21时,原告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亲属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被告杨某某驾驶的鲁Q12xxx/鲁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负次要责任;鲁Q12xxx号牵引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交强险限额已赔付;鲁Q12xxx号牵引车、鲁xxxx挂号挂车分别挂靠在被告甲公司和乙公司。
「法官说法」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挂靠公司应与挂靠人一起对三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种观点认为,牵引车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挂车必须投保,挂车是无动力装置厢体,本身不会造成任何事故,挂车的挂靠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牵引车、挂车的挂靠公司均应对三原告交强险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比例各为50%。
根据我国机动车的分类标准,牵引车与挂车应该按照规定区别管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分别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同时分别购买保险。但两车不能就此被简单割裂看待,两车连接使用时应为一个整体。没有牵引车的挂车不能上路行驶,没有挂车的牵引车没有行驶的价值,正是两车结合才使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或严重性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很难认定是牵引车还是挂车直接造成的,也就很难区分是牵引车的挂靠公司还是挂车的挂靠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尽到责任。因此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两车的挂靠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且责任大小一致。
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挂靠在不同单位和挂靠在同一单位,对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可得到有效救济的要求是一致的。所以,在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挂靠时,要求两车挂靠公司能达到对第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的目的即可。两车挂靠在同一公司时,挂靠人应对被挂靠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两车分别挂靠时,两挂靠人各自在被挂靠人应承担责任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更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因此,法院判决侵权人杨某某对三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甲公司、乙公司分别在杨某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06
侵权
07
物流运输
说好“到付”,收货人不付运费怎么办?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该批货物发往乙公司,合同约定运费18000元,支付方式为到付。后物流公司按约将该批货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并交付给了乙公司。但是,甲、乙公司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均拒绝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无奈之下,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公司共同支付运费180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并予以交付,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支付物流公司相应的运费。因甲公司与物流公司约定运费的支付方式为“到付”,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亦明确表示根据行业惯例,“到付”指的是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即甲公司与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即乙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运费,但本案中,乙公司明确拒绝支付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应由甲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18000元,而甲公司则可根据与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就运费的约定,向乙公司另行主张该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物流公司运费18000元,驳回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8
保险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日,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八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十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合同同时约定被保险人如果遭受意外事故受伤,必须就医的应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或者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一个月后,李某在家中做饭时不慎打翻油锅,意外烫伤,家人将其紧急送往附近乡镇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李某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四万余元,经鉴定,其伤残程度达到九级伤残,后期植皮等治疗费用约为三万元。当李某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医疗费和意外伤残金合计九万余元时,保险公司以乡镇医院并非二级医疗机构,其未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为由,拒绝赔付。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中指定医疗机构条款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规定了被保险人意外受伤应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或者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这种规定的不当之处有三:
1.违反我国宪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就医权是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每一个国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最低医疗资源可以满足治疗患者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不应当人为提高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对患者选择医疗机构进行限制。上述限定条款,限制了患者的就医选择,不仅浪费医疗资源,更是限制或剥夺宪法及民法典赋予被保险人的就医权,往更深层次讲,不排除保险公司以此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2.违反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即合同由保险公司预先拟订,作为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对合同的内容没有双方充分商议和讨论的自由。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医治,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合同格式条款中规定了被保险人意外受伤应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或者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否则将不予赔偿明显是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如果这种约定对投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若事故发生地没有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想获得理赔便不能及时对相应的伤害进行医治,违背人伦道德。虽然说,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可以达到避免或减少被保险人与医院串通恶意骗保情况发生的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剥夺或限制了被保险人便利就医权,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违背了合同签订的目的,有违情理。该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仍应承担赔偿义务。
09
借贷
10
其他
行政篇
顺风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的认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关键词:行政顺风车/过罚相当/主观过错/出行成本】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3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赵国军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赵国军系在“嘀嗒”网络平台注册的顺风车车主。2020年11月13日,一名乘客搭乘其车辆从新郑龙湖镇到郑东新区天泽街,“嘀嗒”网络平台计算该行程车费为25.7元。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认为,该趟行程共22公里,赵国军驾驶的车辆为1.8T的帕萨特,油耗每百公里7.6升,当日油价为5.8元/升,经计算每公里成本为0.44元,22公里的燃油费用为9.7元,赵国军收取乘客25.7元属于盈利行为。此外,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查明,网络平台记录显示赵国军有郑州和新乡之间的跨地市载客的行为,不符合顺风车顺道搭乘的特征,其行为系以顺风车名义进行非法营运。据此,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赵国军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关于“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故依据《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了豫郑交罚字〔2020〕14-19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国军处以1万元罚款。赵国军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郑政(行复决)〔2020〕1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郑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赵国军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1.界定顺风车的出行成本,不应只依据固定公式计算燃油费用,还应将道路拥堵、车辆折旧、交通事故风险、车主等待时间等隐形成本及网络平台对顺风车费的抽成考虑在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判断顺风车是否盈利。
2.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仅以顺风车有盈利就认定构成非法营运,还应考量顺风车主的主观过错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营运目的的顺风车主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顺道搭乘行为,不应进行行政处罚。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故,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豫郑交罚字〔2020〕14-19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判决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行复决)〔2020〕1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程序篇
民事诉讼中表情包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
「基本案情」
某救援公司先后7次出车救援某汽车公司,汽车公司林某向救援公司黄某发微信“支付救援公司3.7万元救援费后,双方彻底清账,此前所有协定全部作废,无异议请回复同意”并当即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黄某3.7万元并被黄某接收。黄某回复“保佑”表情,林某回复“握手”表情。后救援公司以汽车公司拖欠3.7万元救援费未结清为由,将其诉至扶沟县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账目是否已经结清。从林某和黄某双方微信聊天回复看,林某微信转账3.7万元后,黄某回复“保佑”表情,该表情日常生活中用来祈祷、祝福或表示感谢、感恩等;后林某回复“握手”表情,该表情通常代表有同感表示友好、赞同对方意见想法。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综合分析判断,黄某对“救援费全部结清”表示认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判决驳回救援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周口中院维持原判。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妇女权益保护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08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一批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助力消除妇女歧视、保护妇女人身安全、保障妇女经济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营造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人身保护令+准予离婚 双重保护对家暴说“不”
案例二 “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容打折扣
案例三 男子婚内赠予“第三者”钱款全部返还
案例四 家务亦有“价” 离婚家务补偿保障全职太太劳动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民工权益保护
湖北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五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3
为总结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工作经验做法,湖北高院发布湖北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五大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案例一 徐某龙与山东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
案例二 张某强、汪某平等141名工人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
案例三 蔡某等42名工人与湖北某车饰纺织有限公司劳务争议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
案例四 江西建工机械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荆鸥某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
案例五 陈某维、金某秀等5人与谭某平劳务合同纠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
详情请看:湖北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五大典型案例
其他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保障“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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