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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通过法官及法院雇员 AI 使用规则

2025-07-25 00:00:00

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于 7 月 18 日通过了法院系统人工智能(AI)使用新准则,为该技术的应用规范与信息披露要求搭建了框架性规定。   这套历经数月起草完成的《法院规则》及配套司法行政标准,并未强制要求各级法院允许法官与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使用大语言模型;不过,若地方法院负责人批准启用 AI 技术,新规将提供方向性指引(而非强制性指令)。  


起草小组负责人、第五地区上诉法院首席行政法官布拉德・希尔(Brad Hill)指出:“此次制定的规则与标准,核心目标是应对生成式 AI 的潜在风险,而非对具体应用场景或工具做出允许或禁止的限定。” 他在旧金山召开的司法委员会会议上进一步说明:“起草小组认为,各地法院最能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判断如何安全运用生成式 AI—— 例如在辅助行政工作方面的合理应用。倘若在《法院规则》中罗列具体可用场景或工具,既难以跟上技术快速迭代的步伐,也容易导致标准过宽或过窄的问题。”


新颁布的《法院规则》第 10.430 条款明确,未禁用 AI 的法院须在 12 月 15 日前制定具体使用细则。这些细则必须包含以下要求:严禁向可公开访问的生成式 AI 系统输入机密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使用者需采取“合理措施”验证 AI 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并纠正其中可能存在的“幻觉”信息;此外,对于向公众提供的任何 AI 生成内容,使用者必须履行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存在重要适用限制:其覆盖法院雇员的所有工作活动,但仅对司法人员的“非裁决工作”具有约束力。起草小组尚未明确划分法官裁决职责与非裁决职责的界限,在提交给司法委员会的报告中,小组表示有意保留这一术语的开放性,以便法官依据法律自主界定职责范畴。这一设定直接关系到法官在起草判决书时若使用 AI,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包括法官代表在内的多个团体曾提议明确界定司法工作的裁决属性,但起草小组认为该问题应纳入《司法道德规范》的调整范畴。起草小组成员、第三地区上诉法院法官斯泰西・布尔韦尔・尤里(Stacy Boulware Eurie)表示,现有表述是“兼顾平衡性与实用性的起点,旨在提升工作透明度的同时,避免给司法人员造成过度负担。”


据悉,该新规将于 9 月 1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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