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婚姻家庭与继承
成年子女能否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17个裁判观点
●劳动
1.公司业绩不好,绩效工资就不发了?
2.退休后继续工作,“超龄”劳动权益如何维护?
●票据
行使票据追索权超过时效,能否向前手请求偿还?
●公司
分包公司拖欠的工资,总包公司得认吗?
●侵权
1.醉酒后跳湖身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2.自家车库门口可以安装监控吗?
3.未成年人在网红蹦床馆中打闹受伤,责任谁来担?
●借贷
我还的款为啥不算数?
●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后受伤住院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其他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
刑事篇
1.从网上下载电影有偿播放?涉嫌犯罪!
2.薅医保“羊毛”!真有“判”头!
PART.02 / 「海纳典案」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民商事篇
01
婚姻家庭与继承
成年子女能否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基本案情」
小贾系老贾夫妇的独生子,目前在国内某高校就读研究生二年级。老贾夫妇在北京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但小贾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从小生活在这里,对房子很有感情。2021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一纸诉状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老贾夫妇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涉案房屋登记在老贾夫妇名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本案中,小贾虽然仍在上学读书、除父母供养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但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人,老贾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小贾的扶养义务。而且,即使父母对子女有相应的扶养义务,也不以设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权为必要。因此,小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
02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详情请看:最高法院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17个裁判观点
03
劳动
04
票据
行使票据追索权超过时效,能否向前手请求偿还?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津高法”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5日 甲公司签发可再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0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承兑人为丙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5月24日。2021年5月25日 丙公司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标记“可再转让”。2021年5月26日 乙公司收票,标记“可再转让”。2022年1月30日 乙公司将涉案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标记“可再转让”;丁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
2022年5月24日 原告提示付款。2022年5月25日 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涉案票据被拒绝签收。涉案票据状态目前为“提示付款已拒付”。2023年1月17日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原告向甲公司、丙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追索时限,原告要求甲公司、丙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万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甲公司、丙公司支付10万元票据款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原告向乙公司、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已超过票据时效,票据权利消灭,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乙公司、丁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05
公司
分包公司拖欠的工资,总包公司得认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4日,工人小刘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他在工地务工时,成成公司(化名)拖欠了他部分工资。区人社局经初查,发现此工地存在多人被欠薪的情况,于是予以立案。调查过程中,成成公司委托代理人称,公司有下属的劳务分包公司,具体的工人工资支付应由劳务分包公司承担。后经调查,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成成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小刘等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0万余元。成成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核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理决定书。成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2019年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成成公司为总承包方,负有向农民工先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同时,作为总包单位,成成公司对所承包工程项目上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但他们亦未履行,区人社局对成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书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事实的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依法驳回成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06
侵权
07
借贷
我还的款为啥不算数?
来源: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5日王某买车急需3万元,遂通过朋友李某介绍向吴某借款3万元。后吴某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称:“钱早都给李某了”,吴某又向李某索要,李某称:“是给我了,但花了”,后李某玩起了失踪。吴某无奈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李某偿还借款3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乃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本案中,根据吴某所提交的录音可知,王某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人系吴某而非李某,且吴某向王某催要借款时王某称已将款项偿还给李某并未否认未向吴某借款,故认定吴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同时根据吴某提交的取款记录及王某购买车辆上牌时间能够形成案涉借款已交付王某的证据链。综上法院认定吴某与王某之间具有民间借贷关系,吴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吴某主张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借款合意,亦未交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吴某借款3万元。另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另行解决。
08
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后受伤住院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19年,A公司为其名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一份,特别约定载明:驾乘人员如在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被保险人应于事故发生30分钟之内拨打95590报案现场查勘,并提供交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否则不予赔付。在保险期间内,赵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因突降大雨,驾驶人到车顶整理篷布,不慎从车厢货物顶部滑落到地面受伤,后住院治疗。原告理赔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赵某作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员,发生了保险事故即成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人,对其造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关于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原告赵某未按保单约定履行报案义务问题,赵某因事故受伤腰椎骨折,随后被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并非有意拖延,保险公司以赵某未在30分钟内报案为由主张不予赔付,对驾驶员过于苛刻,不符合保险目的,不当减轻了保险人的义务,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赔给原告赵某理赔款18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临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9
其他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解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解某购买甲方王某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成交价为69.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由乙方支付1.5万元购房定金,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丙方提供居间服务,代为保管定金及购房款。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或中途毁约,否则即属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佣金费用。若甲方违约双倍返还给乙方购房定金,并按照总房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赔付相当于所交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佣金费从已交定金中优先扣除,不足以赔付甲方的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合同签订当日,解某支付了1.5万元购房定金,由房产中介公司代收。后王某因未与其配偶就案涉房屋的出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不再出售该房屋。解某经与王某确认其不再出售案涉房屋后,遂以王某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书》作为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签约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解某依约交纳1.5万元定金,王某后又决定不再出卖房屋,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关于定金和违约金,定金由房产中介公司代收的行为并不影响解某已向王某交付定金的事实,而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约定违约金不应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考虑到王某从签订合同到表示不再出卖房屋的时间较短、目前二手房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且解某也未举证证明因王某违约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由王某向解某双倍返还定金为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解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并由王某双倍返还解某购房定金3万元。
刑事篇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15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