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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法律热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施行

2022-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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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如白驹过隙,2021年即将步入尾声。回首       2021,法律界发生了许多重大事件。在此辞旧迎新之际,得理法律数据特推出       2021年法律年度法律热点系列,供读者朋友们参考学习。本期推送热点:个人破产条例施行。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连续交满了三年社保的深圳居民,由于经营或者消费导致破产,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自此,“半部破产法”时代已经成为历史,自然人破产的法律支持不再是空缺状态。


 

 

时间线


 

 

2020年5月1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2020年6月2日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6月28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二审。

2020年8月26日下午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破产条例》。

2021年3月1日

《条例》正式施行。同时,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在深圳挂牌成立。

2021年12月6日

江苏省高院印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深圳立法先行
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高度繁荣,是著名的创业之城,由于频繁的经济交往,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条例》实施以前,个人创业失败而产生的债务完全由个人承担,不能实现退出市场和再生,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体和家庭,在高利贷和地下金庄等非法融资渠道中建立了生存空之间。如果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得不到妥善清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必然收到不良影响。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深圳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急迫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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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先行试法的一大创举,也是继1993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之后深圳为中国的破产制度所做出的又一突出贡献。其目的在于救助“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某种程度上颠覆了中国传统和现行的文化理念,以个人为中心和出发点所建立的法律和社会关系都将因此而受到影响。

具体而言,《条例》的出台,是对个人创新创业的鼓励,在一定层面上有利于推动金融信贷制度的完善,同时还有望对化解执行难问题产生明显助力作用。

《条例》正文也和《企业破产法》一样采用了总分的结构,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分别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其他章节内容均适用于该三种程序。三种破产程序的立法规定,可满足不同申请人需求:一是破产清算程序,即债务人通过该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二是重整程序,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三是和解程序,即债务人通过庭外和解或者庭内和解,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和解协议进行实质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后,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实现债务清理。


落实配套完善
不断健全申请机制

为让个人破产制度顺利落地,深圳中院同步配套了一系列软硬件设施,以国际化的标准完善相关政策精细配套,让申请审批流程更加顺畅进行,给以后个人破产制度的全国实施提供深圳标准。

《条例》施行同日,我国内地首个破产行政管理结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挂牌,个人破产行政工作由此机构专门负责;同时,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深·破茧”上线,确保破产申请人高效便捷完成申请流程,同时让业务透明度大大提升。

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一方面加强了府院联动、部门协同,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顺利落地实施;另一方面,对破产行政事务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管理,为破产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协助,对于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8月18日,深圳市多部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文件的推出确定了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据悉,这也是自《条例》明确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以来,全国首个全面整合企业、个人破产信息、信用信息的联动共享公开机制。


《条例》落地施行
救济“不幸”的债务人

截止至12月30日,深圳中院共受理了188件个人破产案件(数据来源: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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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申请者,   梁某是全国个人“破产重整第一人”。2021年3月10日,深圳市民梁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的申请,原因是创业失败,银行债务逐渐增多,负债高达75万元,无力偿还全部的债务。由于梁某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10月,破产和解程序也迎来了第一案:1999年,债务人张某为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经法院多次进行房产拍卖等强制执行后,仍存在债权额970379.73元未清偿。2021年6月7日,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在综合债务人情况后,张某在破产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张某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11月8日,深圳中院又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呼某个人负债140余万元,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经债权人于2021年6月申请,深圳中院经过审理后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破产清算,并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

从对破产人的采访可以看到,个人破产制度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重整旗鼓,有希望重新“进入”市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有效减轻或者免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负担,帮助其完成市场的“退出”,拯救其摆脱承担不起的债务,这对“破产人”的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
应防止恶意逃债

在《条例》制定之初,舆论便有对“老赖”申请破产恶意不偿还债务的讨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相关说明中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为了避免恶意逃债的问题,《条例》第25条规定债务人有财产变动报告义务,即把3年内的一些重要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申报,遏制通过离婚等方式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个人破产时也有严格甄别程序, 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时,首先必须如实、全面、准确提交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财产状况的陈述材料,并提交书面证据。如果债务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所导致,不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后,接下来将面临法院、管理人等的大量调查、听证、询问等,以此来界定债务人是否满足“诚实而不幸”的前提。一旦发现申请人有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法院可能将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并依法追究债务人的相关责任。

而实践中,深圳中院稳步摸索建立一整套分流识别机制,循序渐进地审查、识别“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对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有逃废债可能的,一经发现,立即分流,确保个人破产程序不受滥用。

在接受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认为,个人破产要用制度堵住恶意逃避债务的“漏洞”。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需要不断完善刑法等一整套法律制度来加以预防和惩治。


各地已有尝试
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全国推行

其实,早在深圳出台《条例》之前,各地法院已有个人破产案件处理的尝试。

2019年5月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这些地方性文件规定了个人债务清理的相关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融入了个人破产理念,通过各债权人的一致协商等方式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具有 “个人破产实质功能”。

2019年,温州法院审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取得各方债权人谅解,将蔡某所欠214万元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并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该案形式上虽称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但其具备个人破产的实质功能,为全国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鲜活的温州样本。

2021年12月6日江苏省高院印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总结试点经验,同时为接下来的“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指明方向。截至11月底,江苏省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结案117件,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各地相关试点工作的开展,可以看到,在中国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不只是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而是全国各地均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需求。2021年《条例》在深圳的成功施行,更是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全国推行提供了具有深厚借鉴意义的模范样本。


     
小结:

   

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经济、社会基础,具有强烈的制度、立法需求。在深圳市破冰及全国各地法院广泛积极探索的基础上,理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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