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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八孩母亲得救,但事件还未结束……

2022-02-24 00:00:00

2022年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了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将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事实情况和事件处理进行通报,对网络上相关质疑进行答复。从官方通报可以大致拼凑出小花梅的悲惨人生:智力障碍、四次被拐、多次怀孕生子、被拘禁和虐待……
 

四次被拐,犯罪链中的最大受害人


根据通报的情况,小花梅在经历了第一段婚姻后开始精神失常,1998年初被桑某妞带至东海县卖给徐某东,走失后后经过两次拐卖,1998年6月被刘某柱拐卖给小香梅现任“丈夫”董某民的父亲董某更。2000年6月,董某民办理结婚证时将小花梅名字改为杨某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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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拐卖”和“收买”的犯罪链条中,小花梅被多次当做“物”来进行金钱交换,而在最终落脚的董某民家中,她被囚禁、虐待,女性的生育之苦,她经历了8次,后7次的理由仅仅是“节育措施失效”。
 
从已经公布的情况来看,小花梅是多起犯罪的受害人,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妇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同时并不能排除其遭受强奸的可能性。
 
根据官方通报,相关人员已经收到处理,董某民被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桑某妞、时某忠被批准逮捕,徐某东、刘某柱、霍某渠、霍某得、谭某庆、李某玲,公安机关已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拐卖的女人,如何走出“盲山”?


小花梅悲惨遭遇的源头是妇女买卖交易,致使其人权受到严重践踏。此次事件绝对不是一个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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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电影《盲山》截图

拐卖妇女罪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妇女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尽管这样,依然有人铤而走险,实施拐卖的行为。
 
从得理法搜平台( https://www.delilegal.com/ )进行检索,案由选择拐卖妇女、儿童罪,关键词键入拐卖妇女罪,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审理程序选择刑事一审,可得到1445份案例,其中,文书公布最多的省份有三个:河南省(241)、云南省(210)、安徽省(190)。丰县所在的省份,公开可见的此类案件文书为2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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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拐卖妇女罪的相关判决书,被害人普遍存在以下两个特征之一,一是精神障碍,二是外国籍。以2020年公布的46份文书为参考,11个案件中受害者存在精神障碍,23个案例中受害者为外国籍妇女。
 
健康的中国籍妇女在被拐后可能会逃跑或者报案,所以犯罪分子把目标投向精神失常的女子,或者缅甸、越南、老挝等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她们举目无亲或被亲人抛弃,自身利益遭受侵犯后也不懂得为自己维权。
 
即便是精神状态正常的女子,有时面对强大的拐卖犯罪网络也难以脱身。而对于精神不正常或者外籍女子,被拐卖后自救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买卖同罪,应提高收买者的法定刑罚


以上述相同方式进行检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仅能获得169份普通案例的判决文书,并且被告人被判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较高,与拐卖妇女罪的搜索结果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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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标准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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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拐卖妇女罪,最高刑可以到死刑,属于重刑配置。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这种悬殊的罪刑设置被网友们广为诟病,法学界也多次展开了探讨。
 
笔者认为,提高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法定刑罚存在必要性。卖方市场的存在依托于买方的市场需求,在人口买卖链中,买方实际上默许或者同意了卖方的拐骗行为,即使在收买妇女后没有虐待或者拘禁等其他违法行为,三年有期徒刑依然不足以惩戒收买者对妇女权益的践踏与剥夺。
 
另外,罗翔教授对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与动物类和植物类犯罪的比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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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买人所承担的刑罚比非法购买珍稀动物轻得多,不免让人产生“人”不如“物”的感叹。
 

司法与社会干预是救济之道


毫无疑问,拯救被拐卖的妇女,必须依靠司法和社会的力量。除了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罚,还应当加强打击拐卖犯罪的各个节点设置。

回顾小花梅事件,结婚登记造假、计生管理失控、特殊群体排查没发现……小花梅悲剧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各个环节中救济制度的缺失。若不是网络上的接连逼问,恐怕小花梅事件会以丰县第一份“不存在拐卖行为” 的通报草率收尾。
 
正如徐州市纪委书记李文飙所言:“只要有一个环节负责,‘八孩女子’的问题就可能得到制止和纠正。”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正是因为层层漏洞的存在,给了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一次次可乘之机,就连收买被拐妇女的事实也能通过篡改被害人身份信息进行掩盖。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加重刑罚,都无法给犯罪分子以威慑力。
 
笔者认为,打击收买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需要建立起系统性的治理机制,综合政府和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对拐卖犯罪进行施压,以此保障妇女不被作为“物”来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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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加强治理未尝不是一条可行之道:通过现代数字技术、AI技术、生物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等手段建立失踪人口数据库,并将户籍变更信息等相关数据联通,针对拐卖高发的特定区域进行针对性数据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打拐”智慧体系。
 
在万物互联的现代社会,智慧系统的建立或许可以让拐卖妇女和儿童的部分犯罪显露原形,成为被拐女子的希望曙光。
 

小结


这次事件已告一段落,小花梅已被送医,犯罪嫌疑人被控制,相关负责人被处理。但拐卖依然没有结束,镜头之外还有多少个戴着铁链的被拐妇女被当做生育机器,依然是个未知数。
 
我们不能期待人性的恶就此完全消失,但是可以期待一个更加健康的社会法制环境,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者有机会摆脱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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