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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第十九期

2023-05-25 00:00:00



     

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1.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2.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3.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二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PART.02   /  「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消费者权益

瑜伽课不想上了,报名费能退吗?

●知识产权

不小心喝到假奶茶!

●婚姻家庭与继承

1. 一次性付清高额抚养费?

2. 同居期间使用伴侣的信用卡消费,能否认定为借款?

●劳动

1. 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2. 拿着竞业限制补偿金,却偷偷入职竞争对手公司?

●侵权

1. 被废弃电缆绊倒,侵权责任谁来担?

2. 73岁卖菜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3. 车辆未锁被朋友擅自开走 出事故后车主要担责吗

4. 车辆停放车库被剐蹭,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其他

1. 阻挠加装电梯,底楼业主被邻居们告了!

2.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该如何处理?


刑事篇

1. 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非法获利?

2. 手机号注销前可别忘了这件事!


PART.03   /  「海纳典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1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view

典型案例




1.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22

向上滑动阅览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周某某与余姚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姚某某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某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案例七 周某某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尹某某美容美发店、洪某某、孔某、欧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陈某某与余姚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傅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 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详情请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2.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19

向上滑动阅览典型案例

案例一 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案例二 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一案解多纷”

案例三 某银行与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府院联动在“玻璃罩”监管下实现执行松绑“输氧”

案例四 陈某某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案——运用“账户解冻置换+已控资金归集”方式“生道保全”

案例五 青岛某粮库、某置业公司等与青岛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将老企业搬迁政策与市场化法治化路径相结合实现本地老品牌“整体盘活”

案例六 某建设工程公司土地承包纠纷系列案——以绿色执行理念妥善化解468亩林木腾退

案例七 某药业公司系列欠款纠纷执行案——引入临时管理人实现企业盘活与债权人权益保障双兼顾

案例八 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执行方案专业定制48个工作日兑现10亿元金融债权

案例九 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设置履约宽限期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案例十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打好“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多样化需求



详情请看: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3.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二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24

向上滑动阅览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左某盗窃案——重塑家庭支持体系父母转变推动孩子改变

案例二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用心做好监护监督工作

案例三 朱某、印某抢劫案——帮教与督促监护相结合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案例四 张某某探望权执行监督案——家庭教育指导助力破解探望难题多方合力护佑离婚家庭子女健康成长

案例五 徐某某、武某某介绍卖淫、强迫卖淫案——推动社会支持力量欠缺地区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

案例六 王某乙、王某丙救助保护案——异地协作配合共同保护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子女


详情请看: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二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02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民商事篇




01

消费者权益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瑜伽课不想上了,报名费能退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湖北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1日,赵女士决定报名参加某瑜伽会所(以下简称瑜伽会所)举办的瑜伽教练培训班,并按优惠价通过微信转账缴纳学费5000元。然而,赵女士在参加训练后感到身体不适,加之受疫情防控影响瑜伽会所不能正常营业,在上了两节课后,赵女士不愿意再参加余下的43节课程,要求瑜伽会所退费,但遭到拒绝。瑜伽会所称双方签有合同,且《报名表》载明:凡报名瑜伽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赵女士认为瑜伽会所《报名表》约定的不退费条款,是格式条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1月,赵女士将瑜伽会所诉至枣阳市法院,要求瑜伽会所退还学费4700元。


「法院审理」

该案开庭后,双方当事人仍然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七方法庭承办法官认为,瑜伽会所在收取赵女士的学费后,理应向其提供瑜伽服务,但由于赵女士身体及其他原因,导致赵女士不能继续参加后续的课程,并且双方之间培训合同中有关不得退费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限制了赵女士的选择权、加重了其责任,应属无效条款,所以赵女士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退给原告4000元。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系由瑜伽会所提前拟定、打印、制作并重复使用,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瑜伽会所报名表上约定的“凡报名某某瑜伽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该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现赵女士因身体及其他原因无法上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上课费用,依法应当准许。





02

知识产权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不小心喝到假奶茶!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中院”


「基本案情」

S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核准注册了第7862330号和第19241271号商标,通过S餐饮公司的经营,“1點點”奶茶店在国内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影响。Y饮品店和陈某专业从事奶茶餐饮,其在实体店铺门面招牌、内部装饰、商品包装等显著位置大量使用标识,并在整体店铺装潢上极力模仿S餐饮公司奶茶店风格。且Y饮品店位于市内繁华的商业地段,日营业额极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S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Y饮品店及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共计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S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取得了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Y饮品店提供的服务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经比对,Y饮品店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包含的数字相同,汉字构造相似,数字和汉字的排列方式及构成比例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极为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此外,Y饮品店与法院另案中已经认定侵权的D公司(现已注销)注册地址一致,Y饮品店的经营人与D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系母子关系,且Y饮品店的实际收款人即为陈某。据此可认定,Y饮品店与陈某系共同侵权,两被告在明知D公司已被认定侵权的情况下继续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综合考量侵权销售额和侵权情节,法院酌定被告Y饮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03

婚姻家庭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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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付清高额抚养费?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陈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约定两名子女由男方抚养。但离婚后,王先生忙于工作、疏于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后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对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进行重新约定。之后,两名子女随陈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用,但从2022年4月开始,王先生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判令王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70余万元。诉讼中,被告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关于抚养权,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抚养权归属被告,但后续双方已另行协议约定抚养权问题,庭审中双方亦同意变更抚养权,且事实上两子女已大部分时间由原告照顾,故法院对于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问题,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了抚养费标准及支付事宜,被告亦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由于被告的多个对外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被告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法院认为,被告在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能力的情况下仍同意一次性支付高额抚养费,有悖常理,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结合被告当前工资水平及其自述的抚养子女期间费用支出标准,判决被告自原告开始抚养之日起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1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2.同居期间使用伴侣的信用卡消费,能否认定为借款?

来源: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


「基本案情」

朱某(女)与吴某(男)于2016年2月相识恋爱,后双方办理了结婚喜宴,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双方都从事个体经营。2016年7月9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吴某因经营生意需要陆续使用朱某的信用卡支付货款,共计131667元。朱某因当时与吴某已举办了婚礼且在一起生活就没让吴某打借条。2019年6月,双方分手,2020年5月26日双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对彼此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吴某向朱某出具一张8万元的欠条。其后,吴某在偿还了2000元后就再未如约偿还余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案中,吴某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吴某抗辩向朱某出具“欠条”是因受胁迫,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证据,系举证不能。所以,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并且,吴某在出具“欠条”后,自觉履行偿还部分欠款是事实,在答辩状中也表示:“不会赖皮,现在没有这能力”。因此,法院认定吴某向朱某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吴某偿还朱某借款78000元。





04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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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销售员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三年后,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无工资;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后公司以张先生连续三个月业绩未达标为由,未支付其工资,并告知其不用再来上班,人事最终发出解除通知。张先生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相应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公司支付4万余元赔偿金及7千余元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有法定无效情形的除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已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应与劳动者任意约定解除条件。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关于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的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鉴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除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基于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应属违法解除。法院最终判决,约定无效,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万余元及工资差额7千余元。


2.拿着竞业限制补偿金,却偷偷入职竞争对手公司?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张先生原在A公司从事电车驱动系统研发工作,离职时与A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期间,张先生不得在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A公司按期向张先生支付竞业补偿款。离职后张先生向A公司提交在职证明,显示其在B公司任项目经理,但A公司发现,张先生所在的B公司从事IT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事实上其用工单位可能是从事电车驱动系统研发的C公司,与A公司存在直接竞业关系。于是A公司以张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相关证据,张先生的出行记录、月租车位、酒店发票抬头等与C公司的信息直接匹配。庭审中,张先生对相关情况只是简单否认,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A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力度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张先生离职后为C公司提供劳动。且根据A、C公司的经营范围,两公司在汽车电驱动领域内存在竞争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张先生违反了与A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判决张先生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6万余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5万元。





05

侵权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被废弃电缆绊倒,侵权责任谁来担?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津高法”


「基本案情」

小李骑电动车经过某公司门口时,被横在道路上的电线刮倒,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同时,车辆及手机等财物也遭到损坏。随后,小李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小李将该公司及当地的广电、联通、电信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及手机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对于涉案肇事线路,各方当事人均认为是(固定)电话(通信)线路,通过现场勘查,除当地电信公司外,无其他公司在该公司内铺设过固定电话通信线路。法院经查,该线路为废弃通信线路,通向公司房屋内,且该公司在电信固定电话通信线路换线之后经历过从平房搬到楼房的过程,故涉案线路系当地电信公司在更换线路以前所铺设的可能性较大,能够达到高度概然性的标准,应认定当地电信公司为涉案线路的所有权人,其对小李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案涉线缆是该公司屋内原来使用的线路,故其对该废弃线路负有督促所有权人拆除的义务,其未尽该义务存在过错责任,应与所有权人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小李驾驶电动车在行进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未能注意到前方存在障碍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小李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当地电信公司承担80%的民事过错责任。


2.73岁卖菜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小轿车不慎与驾驶三轮车的七旬老人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64969.99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起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不应支持。刘某陈述,她租赁他人土地种植水稻、蔬菜等,多年来以种菜和卖菜维持家庭生活,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她再也无法种菜卖菜。庭审中,刘某申请两名共同卖菜的朋友出庭作证,并提交部分卖菜微信交易记录、近三年来卖菜记账本、事故发生现场照片、当地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法院审理」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应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态、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案件相关事实综合考量。本案事故发生时,刘某年满73岁,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有权就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要求赔偿。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湖南省交通安全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7341.81元。保险公司就一审法院支持刘某误工费不服提起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3.车辆未锁被朋友擅自开走 出事故后车主要担责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谈某开了一家干洗厂,因人手短缺,便想到暂时没有工作的朋友李某,让其到自家干洗厂上班,帮忙打杂。谈某名下有一辆面包车,平时都停放在干洗厂内,方便员工搬运货物,钥匙也直接放车里,从不锁车。2020年9月11日,李某在外吃完晚饭,偷偷回到干洗厂,趁没人发现,将面包车开回自己家。当晚12点左右,李某驾驶该车辆从家中出发,行驶过程中撞到停在路边的车辆,造成两车损坏,李某驾车逃逸。事后,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证已经被吊销。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27650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保险公司起诉,主张因李某无证驾驶,要求李某、谈某连带赔偿。


「法院审理」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谈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未对车辆钥匙妥善保管,将钥匙放在车上系放任他人驾驶车辆,谈某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对事故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综合其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谈某未妥善保管钥匙致使车辆被朋友私自开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同时,基于李某无证驾驶、逃逸等行为,即便谈某的车辆有保险,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4.车辆停放车库被剐蹭,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湖北高院”


「基本案情」

小王为爱车在小区地下车库租赁了固定停车位,并按照45元/月的标准缴纳了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有一天发现爱车被刮蹭却找不到肇事者,他想要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却遭遇物业公司重重阻拦。小王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协调得以查看监控录像,却发现部分监控录像缺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于是小王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小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具有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小王按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租赁费,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应当对车场进行维修和检查,维持车场正常停车秩序,且约定物业公司仅向业主提供车位场地使用和服务,不负责车辆保管与保险责任。虽然双方约定了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保管与保险责任,但小王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租赁的车位,对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虽然安装了摄像头,但监控录像部分缺失导致小王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因此认定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6

其他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阻挠加装电梯,底楼业主被邻居们告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1年,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表决,全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了小区内四座楼宇的电梯加装计划,该小区M栋,正是这四座楼宇之一。对于M栋的其他11户业主来说,这是盼望已久的好事,对于加装电梯,他们满心期待。然而,对于M栋底楼的两户业主来说,此事无疑是天降麻烦,从始至终,他们坚决反对为楼栋加装电梯的计划。然而,由于同意加装电梯的人数已经达到合法比例,即使底楼业主反对,M栋的加装电梯事宜,仍按照流程推进了。M栋形成了加装电梯自治小组。同意进行电梯加装的11户居民,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加装电梯合同。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M栋加装电梯一事,似乎已成定局。然而,就在勘探公司进驻小区勘探之时,该小区有业主在现场表达了对加装电梯的反对意见。相关勘探作业被迫中止。M栋的其他业主认为,该栋底楼两户业主,或以出现在现场、或以其他形式表达反对等方式,阻碍了加装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遂向法院提起相邻权纠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M栋底楼两户业主阻挠加装电梯行为,同时赔偿其他业主因加装电梯工期延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案一审法院查明,M栋楼除了底楼的两户业主外,其余11户业主均签订订立了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M栋所属小区此前已就加装电梯一事,召开业主大会,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了该小区内4栋楼宇的加装电梯计划。同意加装电梯户数符合法定比例。一审法院认为,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因此,判令底楼业主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同时,尽管其他楼层业主主张底楼业主为停工赔偿损失,但其他楼层业主并无证据证明实际经济损失已产生,因此对要求底楼业主为停工赔偿损失这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本案一审宣判后,M栋底楼业主和其他楼层业主均不服判决结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M栋楼加装电梯流程合法合规,底楼业主所主张的加装电梯不具备必要性这一观点,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上海一中院对双方上诉给予驳回, 本案二审维持了原判。 


2.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该如何处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07年,原告潍坊某公司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安丘市区建设居民楼,并约定了双方的利益分配方案,房屋建成后,原告潍坊某公司委托被告代为销售了部分房屋、车库。因原、被告之间并未就施工工程进行结算。2019年8月,某村委会率先起诉潍坊某公司,要求潍坊某公司返还其代为垫付的小区配套设施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村委会提交了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原件,庭审结束后某村委会将上述证据原件收回。最终法院判决,潍坊某公司应向某村委会支付代为垫付费用197万余元及利息。

2022年9月,原告潍坊某公司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村委会返还房屋、车库代销款459万余元及利息。原告潍坊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被告某村委会在前述关联案件中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复印件,用以证明相关的房屋、车库等均系由被告销售及销售的数量、价值等,但被告某村委会以该证据系复印件非原件为由对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且在法院责令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供证据原件。该案件原告申请司法审计,司法审计机构依据上述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被告某村委会应返还原告潍坊某公司房屋代销款264万余元。


「法院审理」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潍坊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等书证复印件,原告主张系来源于被告某村委会在前述关联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并提供了关联案件的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被告某村委会对原告潍坊某公司提供的书证复印件不予认可。经查,被告某村委会在关联案件中确实提交过上述证据原件,且在庭审结束后将证据原件收回,现原告潍坊某公司提供该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以证据为复印件非原件为由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又在法院责令提交证据原件的期限内拒不提供证据原件与之核对,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复印件认定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证据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司法审计的结果,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某村委会返还原告潍坊某公司房屋代销款264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篇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1.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非法获利?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陈某夫妇、郑某和N公司的老板之间是亲戚关系。2012年,陈某夫妇为N公司的债务做担保。为避免后续承担责任,陈某让郑某虚构了向N公司出借200万元的借款事实,陈某夫妇作为这笔虚构借款的“保证人”,将其名下宝山区某房屋做了抵押登记。2013年,陈某夫妇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了戴先生一家,戴先生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税费,陈某夫妇将房屋交付给了戴先生。但在过户时,戴先生发现该房屋由于涉及N公司债务纠纷问题已被法院查封。尽管房屋一直无法过户,但戴先生一家仍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2013年,N公司债权人江西某银行向某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某夫妇因承担担保责任被列为共同被告,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债权人申请执行。2016年,某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调解书的本次执行。2019年,陈某见房价大幅上涨,于是指使郑某作为原告,以上述200万元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N公司归还200万元债务、被告郑某夫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审理时,由于各方当事人对债务并无异议,且呈现出的债权债务相关证据链较为完整,判决N公司归还郑某20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郑某对上述抵押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生效后,郑某对仍登记在陈某夫妇名下的宝山区房屋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了该房屋的拍卖公告。居住在该房屋内的戴先生发现张贴的拍卖公告后,向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通过其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救济自身权利,并于2020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9月,郑某接到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通知,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虚假诉讼的事实。但是,在向公安机关坦白虚假诉讼事实后,郑某仍受陈某指使,错上加错,将上述虚假债权转让给他人,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变更了申请执行人。2022年8月,陈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郑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将二人依法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全案事实,二被告人以制造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利害关系人多次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表示异议,又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转移上述虚假债权,致使人民法院依申请变更了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认定为犯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最终,法院结合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郑某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2.手机号注销前可别忘了这件事!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津高法”


「基本案情」

李某有两个手机号,其中一个因为欠费时间太长,被系统自动注销。李某用这个号码绑定了其支付宝、微信等多个应用,想把号码买回时,发现运营商已经把该手机号销售给了王某。李某遂联系王某,想要买回手机号。谁料王某心生贪念,以配合变更为由索要李某各种身份信息,盗刷了1.4万余元,还骗取李某微信好友近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盗刷他人支付宝里的钱款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冒充他人身份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王某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03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23

向上滑动阅览典型案例

案例一 售卖盗版激光切割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二 杂牌蓝莓冒充“怡颗莓”品牌蓝莓商标侵权案

案例三 山寨“热玛吉”医疗美容服务案

案例四 “申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喜马拉雅网音频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六 “贵州茅台”商标侵权纠纷案


详情请看:   目标、主线、维度、任务:上海这家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三年规划及典型案例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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