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废弃电缆绊倒,侵权责任谁来担?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津高法”
「基本案情」
小李骑电动车经过某公司门口时,被横在道路上的电线刮倒,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同时,车辆及手机等财物也遭到损坏。随后,小李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小李将该公司及当地的广电、联通、电信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及手机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对于涉案肇事线路,各方当事人均认为是(固定)电话(通信)线路,通过现场勘查,除当地电信公司外,无其他公司在该公司内铺设过固定电话通信线路。法院经查,该线路为废弃通信线路,通向公司房屋内,且该公司在电信固定电话通信线路换线之后经历过从平房搬到楼房的过程,故涉案线路系当地电信公司在更换线路以前所铺设的可能性较大,能够达到高度概然性的标准,应认定当地电信公司为涉案线路的所有权人,其对小李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案涉线缆是该公司屋内原来使用的线路,故其对该废弃线路负有督促所有权人拆除的义务,其未尽该义务存在过错责任,应与所有权人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小李驾驶电动车在行进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未能注意到前方存在障碍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小李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当地电信公司承担80%的民事过错责任。
2.73岁卖菜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小轿车不慎与驾驶三轮车的七旬老人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64969.99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起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不应支持。刘某陈述,她租赁他人土地种植水稻、蔬菜等,多年来以种菜和卖菜维持家庭生活,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她再也无法种菜卖菜。庭审中,刘某申请两名共同卖菜的朋友出庭作证,并提交部分卖菜微信交易记录、近三年来卖菜记账本、事故发生现场照片、当地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法院审理」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应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态、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案件相关事实综合考量。本案事故发生时,刘某年满73岁,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有权就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要求赔偿。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湖南省交通安全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7341.81元。保险公司就一审法院支持刘某误工费不服提起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3.车辆未锁被朋友擅自开走 出事故后车主要担责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谈某开了一家干洗厂,因人手短缺,便想到暂时没有工作的朋友李某,让其到自家干洗厂上班,帮忙打杂。谈某名下有一辆面包车,平时都停放在干洗厂内,方便员工搬运货物,钥匙也直接放车里,从不锁车。2020年9月11日,李某在外吃完晚饭,偷偷回到干洗厂,趁没人发现,将面包车开回自己家。当晚12点左右,李某驾驶该车辆从家中出发,行驶过程中撞到停在路边的车辆,造成两车损坏,李某驾车逃逸。事后,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证已经被吊销。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27650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保险公司起诉,主张因李某无证驾驶,要求李某、谈某连带赔偿。
「法院审理」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谈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未对车辆钥匙妥善保管,将钥匙放在车上系放任他人驾驶车辆,谈某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对事故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综合其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谈某未妥善保管钥匙致使车辆被朋友私自开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同时,基于李某无证驾驶、逃逸等行为,即便谈某的车辆有保险,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4.车辆停放车库被剐蹭,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湖北高院”
「基本案情」
小王为爱车在小区地下车库租赁了固定停车位,并按照45元/月的标准缴纳了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有一天发现爱车被刮蹭却找不到肇事者,他想要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却遭遇物业公司重重阻拦。小王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协调得以查看监控录像,却发现部分监控录像缺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于是小王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小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具有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小王按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租赁费,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应当对车场进行维修和检查,维持车场正常停车秩序,且约定物业公司仅向业主提供车位场地使用和服务,不负责车辆保管与保险责任。虽然双方约定了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保管与保险责任,但小王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租赁的车位,对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虽然安装了摄像头,但监控录像部分缺失导致小王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因此认定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