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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通知的有效运用

2022-03-24 00:00:00

合同解除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协商解除或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实践中对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履行中,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或者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即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且对方没有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提起异议之诉的,就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关乎合同解除后各方责任的承担与救济,因此对合同解除通知效力的理解及有效运用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权益。


01      

合同解除效力的认定

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从立法与实践来看,我们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即符合解除条件下,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从立法条文来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即“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约定解除的条件,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均为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在符合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如按第二种观点,独立的认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即解除合同一方通知对方后,对方在异议期内未履行或未起诉的合同就解除,等同于赋予合同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这将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严重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维护经济的有序发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四十六条就很好的回应了这一问题,该条是这样表述的“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因此,合同一方解除合同需要同时满足合同解除形式与实质要件,以此限制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限制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案例1

青岛罗仕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三元色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2民终12056号)

三元色公司从罗仕达公司处购买口罩机但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三元色公司向罗仕达公司足额支付了货款,罗仕达公司亦将口罩机交付给三元色公司使用。此后,三元色公司以涉案口罩机在交付后无法正常使用、罗仕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罗仕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涉案口罩机买卖合同已经合法订立并履行完毕,从举证情况并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三元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罗仕达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就该口罩机向罗仕达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异议,也不能证明该口罩机确实存在足以导致双方买卖合同解除的质量问题,因此,对三元色公司提出的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由罗仕达公司、义和昌公司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

成都市金秭(zǐ)汇置业有限公司、刘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01民终15212号)

金秭公司以与刘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3项约定“如买受人在30天内不能取得按揭贷款的,应与开发商另行商定其他付款方式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刘海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金秭汇公司作为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贷款无法办理后双方商定其他付款方式,或者其要求刘海支付剩余购房款而刘海不同意,故刘海不存在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行为,金秭汇公司不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


       

       

       


02      
约定解除条件下解除合同通知的运用      


图片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那么解除合同的方式就尤为重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赋予合同双方自由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哈密齐齐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交投吐哈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新22民终31号),双方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承包经营期间内,如公路管理局因上级政策改变或工作需要收回经营权,公路管理局提前半个月通知齐齐物流公司,可解除合同。”上述合同以政策改变或工作需要收回经营权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明确。同时约定要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但是通知方式未明确,从案件查明情况,“2020年11月2日,新疆交投公司、公路管理局向齐齐物流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齐齐物流公司在接到通知15日内配合公路管理局将哈密服务区经营场所及承包资产全部移交给新疆交投公司。”据此,此处的通知应该是书面告知。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高速公路改革中,将全区高速公路资产整体划转新疆交投公司,该情形属于合同约定的上级政策改变的情形,符合约定解除条件。


我们建议解除合同的方式可以明确,如约定可以通过指定的短信、邮件、微信、QQ等通讯方式向对方发送往来文件,文件达到对方指定接收方式时视为送达。


03      
法定解除条件下解除合同通知的运用      


图片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该条规定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通常指疫情、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如北京卡乐花儿舞蹈培训中心与百慕世纪(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16民初8870号),因疫情原因演出合同未按约定履行,双方未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卡乐花儿中心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除不可抗力外,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通常是合同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违约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法院在判断是否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时,通常以合同无法实现目的作为标准。


如李某与安徽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皖03民终3327号),李某以案涉6套房屋每套房屋的面积误差比均远超3%,误差总面积达30平方米以上,瀚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因案涉房屋面积差超出3%致使李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认定瀚德公司因此构成根本违约,故李某不能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再如隆链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斯沃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11民终1765号),法院认为,悬挂输送系统是原告斯沃德所购买的系统中的核心部分,对核心部分产品品牌的变更会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隆链公司在未征得斯沃德公司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斯沃德公司的追认情形下,擅自变更悬挂输送系统的品牌,其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斯沃德公司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04      
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后是否可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具有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出现时,解除权人以通知或诉讼方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李维、陕西天竹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法院认为,当事人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确认解除合同主张的,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时。李维于2017年7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人民法院已通过向天竹公司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天竹公司作出了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李维于2018年7月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虽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但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天竹公司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故判决确认案涉合同解除。


05      
律 师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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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措施。并且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合同双方根据各自的合同目的,在合同中尽可能列举符合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及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如未约定通知方式的或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同时,约定解除合同后对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买卖合同同中,买方可以约定,出卖方未按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的,购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退还预付款或定金并且承担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以便于在诉讼维权中法院裁判时能有据可依。





文章来源:豫章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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