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17件,修改法律26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件,现行有效法律从去年年底的274件增至291件。
本篇推文汇编2021年通过的重要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地方法规,以供读者学习。
01
部门规章
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同一天,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加强原料药领域反垄断监管,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2、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修订)
2021年10月30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据悉,这次修订主要涉及3个方面内容,其中包括明确和完善有关监管安排: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通过。
3、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2021年11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共6章88条,共涉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以及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4类。
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5、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共10章124条,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要的配套文件,对医疗器械注册及备案、特殊注册程序、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时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6、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21年8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7、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共8章、63条,分一般保护、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护机制等章节,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
《规定》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
8、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21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共41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理、决定等各主要环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二是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三是完善查审机制;四是明确行刑衔接程序;五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六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9、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二是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三是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0、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2021年7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指出,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11、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1年5月7日,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此外统一了许可证记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12、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1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针对直播带货售后、自动续费、虚构数据和平台“强制二选一”等备受关注的问题,制订了一系列制度规则。
14、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反洗钱监管实践措施。其中完善了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
02
行政法规
1、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明确制度内涵和适用原则、规定适用的具体流程、适用情形等五大方面,将行政和解方式制度化。
2、地下水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此外,还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2021年3月18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列》的修订是从制度层面进一步促进行业创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器械的期待,也对医疗器械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9月20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287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8月17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网络安全法》框架下,聚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原则和程序,压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要求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2021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了民办教育的相关制度,有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积极互动,强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精神,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8、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3
行业规定
1、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修订)
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新版《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等内容。
04
地方立法
1、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发展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大数据的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12月3日上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即日起实施。《条例》新增了育儿假、护理假,对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量等设置进行了完善。其中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
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规范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内容,着力构建“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4、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拟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从总则、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运用与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方面,确定了62条具体实施要求,为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5、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章六十七条,重点围绕优化破产程序、保护合法权益作出创新规定,从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优化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建立简易程序等方面推进制度集成创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一次鲜活的实践范例,将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提供生动的实践依据。
6、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全文31条,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机制等内容。
7、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日,广州市政府修订出台《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整治和规范房屋交易突出问题。办法通过加强预售价格管理,实行预售价格指导,禁止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以装修费等名义变相涨价,禁止强制买受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办法还规范房屋销售广告发布行为,禁止各种误导、虚假、夸大事实或者信息不完整的宣传,细化销售现场公示事项和明码标价要求。据悉,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8、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
9、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措施,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天增加至六十天。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10、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11、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9条,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12、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上海将建立更新统筹主体遴选机制。市、区政府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确定与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市场主体作为更新统筹主体。
1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2021年7月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正式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据悉,不同于数据相关法律以及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涉及数据的某个具体领域制定单项、专门性数据规范的做法,《条例》内容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1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修订)
2021年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下调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二是增加对深圳市政府的授权性规定;三是修改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名称;四是删改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养老保险项目。
15、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促进措施”“安全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有:规定数据资源要统筹管理、积极推动大数据开发应用、推出大数据发展的促进措施、强化大数据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