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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量监测到行为感知系统,大数据下员工隐私真的没法保障?

2022-02-17 00:00:00

近日深信服公司的员工行为感知系统软件被网友们扒了出来,通过这款软件,企业管理层可以获取员工的上网行为,提前获知员工是否有跳槽意向。

而就在不久前,国美用流量监测员工摸鱼的事件才闹得沸沸扬扬……

从流量监测到行为感知系统,这届互联网人可谓被老板扒光了“底裤”,不少网友感慨:这根本就是坐牢而不是打工。

也有人问了,难道公司的这种行为不是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一、从一个案子说起

先来看一个案例:2019年6月24日,深圳市某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张某某工位的上方,张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个人隐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张某某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前后两次分别书面向张某某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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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张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为,企业是否有权安装摄像头?法院认为,公司可以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一方面,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安装摄像头是监督管理的手段。另一方面,依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了履行保障工作场所内的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也就是说,法律认可了企业的做法:公司可以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手段之一,员工无权拒绝。而公司安装摄像头仅需事先通知员工,而不需事先征得其同意,即便这种行为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二、企业管理权和员工隐私权之间

上述案例可以看做是企业管理权和员工隐私权之间的一次较量。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或者是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获知的员工信息,即使属于员工个人隐私,企业仍然有权了解。

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法院主要通过公司的要求或行为是否与工作或者管理直接相关,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已充分告知等多项条件来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而现实的情况是,对于职工而言,企业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不管是安装摄像头还是在电脑中安装监控系统,都能有合理的理由对员工实施监控,此时员工很难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请求法律保护。

三、维权存在困难

根据一篇互联网人的采访稿件,来自四家互联网大厂的员工均在公司的监控之下完成日常工作。而且企业通常不会提前告知员工监控系统的存在,因为如果员工知道公司电脑有监控系统,便会绕过系统实施公司所不允许的行为——“发简历”或者“摸鱼等”,加大监控和获知员工不当行为的难度,同时也降低了搭建系统的“效益”。

即便员工确知公司侵犯其隐私权,那又能怎样呢?大部分员工迫于生计只得服从于公司安排,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员工依然容易碰壁。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际的案例中,被侵权人可期待的获得赔偿金额不高。由得理法搜平台检索隐私权纠纷案件(共1384例),法院最终判处的赔偿金普遍在一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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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侵权人维权则需花费数月之久的时间成本,相比之下实在有点“不划算”。

另外,隐私权纠纷案件的胜诉率不高,一审案件中被侵权人诉求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的不足20%。就是说,被侵权人花费数月时间打官司,可能最终成果会打水漂,或者只是收到对方一句“对不起”。

四、过度监控,折射出立法的缺失

回到事件本身,通过关键词出现的频次,监控员工的离职倾向,很难说这个监控行为本身的正当性。根据深信服官网介绍,这个系统的功能是通过挖掘、分析上网行为日志,帮助组织洞悉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泄密追溯、员工离职、工作效率、沉迷网络、事件感知等等。

职工的离职倾向、家庭事务等属于员工个人隐私的范畴,但企业依然可以为防止职工泄露商业机密对设计职工隐私的事项进行信息的采集,而不必承担违法责任。企业对职工的过度监控,折射出劳动者隐私保护制度的缺失。

民法典中只是笼统地表述公民享有隐私权。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涉及的个人信息也不能完全适用于员工隐私遭侵犯的情形。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缺少专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对用人单位管理权使用界限的具体规定。

以何种方式保护员工隐私,这个问题落到了企业管理者头上。单凭企业自觉,实际上很难保障员工的隐私。否则,“深信服”这种令广大互联网人咋舌的监控系统也不可能存在如此之久并大受欢迎。

虽然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在此过程中需要忍受和让渡部分隐私内容,但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私有财产,而是需要劳资双方相互信任,且用人单位的监视行为更应该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

这就需要有更加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款对企业的管理权限加以限定和制约,这才是保护员工隐私不被泄露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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