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动态,每周必看!本周精选和汇总32条最新法律法规,主要涉及财政税收、农业农村和应急与安全管理等16个版块。关注我们,即可了解并把握最新立法动态~
本期看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2024年6月28日修改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实现形式。但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以致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说。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以立法的方式促进宪法实施,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马正平指出,此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具有四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宪法的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保障。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同时,强调要充分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三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打赢脱贫攻坚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是如何更快地提高广大农民的富裕程度,这同样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既体现集体组织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三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为健全农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支撑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随着城镇化推进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民对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在当前公共财政还难以全面覆盖农村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是支持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通过立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从法律制度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的现象,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四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民法典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宪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突出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重要主体的属性特征,合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促进宪法实施。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具体落实了民法典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的规定,有利于民法典的贯彻落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
二是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
四是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五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确了集体财产的主要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确定了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等作了规定。
六是规定了扶持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对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七是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途径,明确了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建立了成员代位诉讼制度,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法律,共八章,包括总则、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职责。
在部门职责分工方面,明确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
对检疫涉及的个人信息等,该法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进境出境人员检疫查验措施,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海关可以要求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一般检疫查验措施,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等进一步的检疫查验措施。进境的外国人若拒绝接受相关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另外,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还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
此外,对进境出境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明确由海关责令整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
关于信息报送和发布。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规定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方面,规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增加规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
本次修订还全流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预警制度、应急响应制度,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的相关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形成合力,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的不履职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增加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增加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往往会有公民为了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避险行为的情况,增加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衔接性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要体现10个重大变化:
1.强化会计工作的政治导向和服务功能:新增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会计工作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例如,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与国家发展战略保持一致,确保会计信息能有效支持政府决策和市场运作。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原法: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原法: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3.推动会计信息化与现代技术应用:在第八条新增第三款强调国家支持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这意味着会计工作将更加依赖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如企业可能需要使用ERP系统自动化处理账务,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4.简化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条款:将原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合并,简化了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表述,使之更概括和易于理解。例如,原条款中具体列举了“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等,现改为更广泛的类别,如“资产的增减和使用”、“负债的增减”,这反映了对会计处理原则的归纳和概括。
5.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致性和审计要求:修改后的第二十条强调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需一致,并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提供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与监督: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强化了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和真实性。这可能涉及采用更严格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及跨部门的协作监督,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7.强化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修订内容中,增加了对会计人员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同时对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这表明对会计职业操守和保护会计人员权益的重视,例如,单位负责人因报复举报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而受到的处分更加严厉。
8.强化了同位法之间相互补充:新修订《会计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会计法》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属于同位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此处明确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也体现了法的人情味。
9.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10.语言和表述的规范化: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修订中还统一了“账”字的使用,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上的调整,以提升法律条文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现行有效 / 法释〔2024〕7号 / 2024.06.29公布 / 2024.07.01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的通知
现行有效 / 2024.06.28公布 / 2024.06.28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五个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
现行有效 / 2024.06.28公布 / 2024.06.28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现行有效 / 2024.06.26公布 / 2024.06.26施行
最高法发布10件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典型案例
现行有效 / 2024.06.25公布 / 2024.06.25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现行有效 / 2024.06.25公布 / 2024.06.25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尚未施行 / 2024.06.28公布 / 2024.10.01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现行有效 / 2024.06.28公布 / 2024.06.28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3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现行有效 / 2024.06.28公布 / 2024.06.28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现行有效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1号 / 2024.06.25公布 / 2024.06.25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海南省委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尚未施行 / 琼财行规〔2024〕9号 / 2024.06.24公布 / 2024.08.01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尚未施行 / 琼财教规〔2024〕8号 / 2024.06.24公布 / 2024.07.30施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 / 2024.07.01公布 / 2024.07.01施行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
现行有效 / 2024.06.25公布 / 2024.06.25施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尚未施行 / 厦科规〔2024〕1号 / 2024.06.27公布 / 2024.07.27施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2024)
尚未施行 / 宜府办规〔2024〕3号 / 2024.06.25公布 / 2024.08.01施行
稀土管理条例
尚未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 / 2024.06.22公布 / 2024.10.01施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行有效 / 川自然资发〔2024〕27号 / 2024.06.25公布 / 2024.06.25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修订)
尚未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 2024.06.28公布 / 2025.01.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尚未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 2024.06.28公布 / 2025.05.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修订)
尚未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 2024.06.28公布 / 2024.11.01施行
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尚未施行 / 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 2024.06.25公布 / 2024.08.01施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尚未施行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 / 2024.06.24公布 / 2024.09.01施行
陕西省地震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尚未施行 / 陕震发〔2024〕41号 / 2024.06.25公布 / 2024.07.25施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行有效 / 渝安办〔2024〕56号 / 2024.06.25公布 / 2024.06.25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2024.06.28公布 / 2024.07.01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4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4号 / 2024.06.26公布 / 2024.07.01施行
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
尚未施行 / 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2024.06.27公布 / 2024.10.01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现行有效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9号 / 2024.06.26公布 / 2024.07.01施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尚未施行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 / 2024.06.26公布 / 2024.08.01施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落实科技创新助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现行有效 / 黔交科技〔2024〕14号 / 2024.06.25公布 / 2024.06.25施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现行有效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18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 2024.06.26公布 / 2024.07.01施行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