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看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八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两高和各地高院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例97例
商家通过虚假促销活动诱导其购买案涉产品的是否需要退一赔三?
住宅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道路”?
测评博主不“测”而“恶评”是否构成侵权?
交通事故中,行人负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否向行人索赔损失?
离婚后,由一方承租、一家三口共同申请的公租房居住权归谁?
购买的二手车自燃,能否要求生产商和销售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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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Case essence
——作为自媒体从业者,其所发布的言论应当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为前提。若在非基于本人的测评或体验、缺乏对可能引发争议内容的必要调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便对其他博主推荐并售卖的产品作出负面评价,使该博士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商家作为“优惠促销”活动的制定方和商品、服务提供方,应当就促销活动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以认定“优惠促销”活动虚假。经营者发布虚假促销信息诱使消费者下单,应承担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形成承揽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共同侵权行为侵害或者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车辆虽然是行为人二手取得的,但并不影响行为人作为该汽车的消费者,在该汽车自燃受到了财产损害后,仍可向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要求赔偿。
——认定住宅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道路”关键要判断其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若小区完全面向社会公众,车辆可以自由进出,则小区内的路段和停车场应当属于“道路”。若小区只允许业主车辆进出,则小区内的路段和停车场不属于“道路”。
对允许业主车辆进出,社会车辆经业主同意或缴纳一定费用、登记车牌后也可以进出的小区。若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与受访业主的一定关系之上,具有特定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若社会车辆无需经过业主同意,应当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若非机动车或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仅在行人、非机动车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行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一方赔偿损失的,于法无据。实践中,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行人,相关法律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亦体现了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和司法的实质正义。
——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作为申请人承租公租房的,其承租权、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离婚时应作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原则,将公租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判决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切实保障其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住有所居”。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9.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逾期未履行能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并未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担保。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Release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八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8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5
案例1:李某诉某乳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2:颜某诉某孕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4
案例2: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5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甘肃省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9
2.重庆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5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5
4.山西高院发布6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5
案例1:赵某与许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网购商家要诚信,退换货物要守信
案例2:范某与某旅游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动物可以任性,景区不得不防
案例3:郑某诉某家具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案——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赵某与某饭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外卖“惊现”蟑螂,商家依法赔偿
案例5:成某诉张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应支持购买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6:尤某诉某酒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部分,不支持购买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
5.海南高院发布9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5
案例1:章某某与三亚某医疗美容机构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2:许某某与马某、浙江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3:海口某物业公司与海口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海口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4:林某某等4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案例5:新购汽车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退货案
案例6:港口拒绝丢失纸质票旅客登船案
案例7:航司要求乘客支付退票费案
案例8:手机经营者夜拦女大学生强制消费案
案例9:医院拒退患者挂号费案
6.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5
7.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4
案例1: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2:朱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3:伊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例4:赵某某、马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案
案例5: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6: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上海某单位未履行外包食堂商户管理责任制发司法建议
8.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4
案例1:龚某某销售保健品案
案例2:韩某某销售减肥产品案
案例3:李某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案
9.北京互联网法院“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4
10.广州互联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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