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得理法律数据一共发布了46篇裁判观点,汇总每周两高发布的权威案例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动态,本文将与大家一起再次聚焦本年度20批权威案例与35条裁判动态。
得理,与您一起回顾2024。
*重要观点及案例可点击链接跳转原文
PART.1
两高精选·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3.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9.最高法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指导性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例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
5.最高人民检察院第50批指导性案例
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51批指导性案例
7.最高人民检察院第52批指导性案例
8.最高人民检察院第53批指导性案例
9.最高人民检察院第54批指导性案例
PART.2
高院精选·裁判动态
劳动和人事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须经上级主管审批同意,该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确定并已向员工告知的,可以作为该类加班争议的处理依据。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实际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确实出于工作需要而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以未经审批同意为由否认加班事实存在,一般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接外孙放学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劳动者是否在试用期内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成立。本案原告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4.离职时与公司约定双方“再无争议”“互不追究”,还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因原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婚姻家庭与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恋爱双方之间赠与的财物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不仅要考虑双方是否有缔结婚约的意愿,也要考虑赠与是否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本案中,原告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双方商议结婚事宜的阶段外,且未有证据证明其转账目的是为了结婚,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子女对父母的探望目的是使父母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应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子女的探望,不得以强迫的方式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以保证父母享有安静有序的生活环境及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夫妻一方无法正常行使监护权,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存在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综合比较异议人的请求权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异议人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形成时间先于债务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金钱债权,结合债权人与异议人离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可以合理排除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债务人与异议人具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其次,该房产系因为未全部清偿按揭贷款并办理解押而无法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属于非因债务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遂本院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侵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学生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被告健身公司作为健身服务和健身教练提供方,应依约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原告基于对被告教练专业指导的信任坚持完成训练,并告知教练其无力酸痛,教练亦未及时提醒其就医。原告患横纹肌溶解症与健身训练具有高度关联性,教练未能完全尽到其专业、谨慎义务,故法院认定被告在履行健身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和过错,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更直接的感知,其在训练时感到不适应及时停止并主动及时就医,故认定原告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乘客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考虑到事故车辆在司机的实际控制中,其对车辆停靠的位置及车上人员开门行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30%责任,网约车公司对该部分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形成承揽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共同侵权行为侵害或者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车辆虽然是行为人二手取得的,但并不影响行为人作为该汽车的消费者,在该汽车自燃受到了财产损害后,仍可向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要求赔偿。
3.提前预定酒店,未入住却遇降价,订单“不可取消”属于霸王条款吗?
——“预订成功后不可取消”或“取消扣全款”等退订规则已经在预订页面中多次呈现,该标示方式已经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而且,退订规则依酒店商家及报价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当事人在预订酒店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退订规则的酒店,故已经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示说明的退订规则并不构成对当事人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案件争议焦点为家具已经验收并签收验收单,被告家具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家具材质受制于检验方法等因素限制,原告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出具有公信力的检验结果,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员工的验收仅是对家具外观及数量的检验,被告不能以检验异议期内原告未对家具材质提出异议为由,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的规定,从形式上看,中铁南宁局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从内容上看并没有当然免除中铁南宁局为旅客提供变更车次服务的责任,亦没有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责任、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合法有效。
——offer在法律意义是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的意思表示而向原任职公司辞职,却因被告的缔约过失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原告在辞职后一个月时间内处于失业状态,故其主张损失赔偿有事实依据。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缔约过失损失为一个月工资。
3.提供了错误的银行账号导致约定期限内付款失败,还能主张执行违约金吗?
——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却因申请人提供账户错误导致付款失败的,后又在短期内向正确账户付款成功的,被执行人不具有客观、主观层面的过错,不属于违约。在客观层面,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中约定的事项具有合同性质,付款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方式、账户进行付款的,属于履行约定义务完毕。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给付的案款后,调解书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届消灭,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加盖印有“不得用于合同签署”字样的项目部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理应对项目部章中下方所含字样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或其有理由相信被告钱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对原告主张被告L公司为合同主体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涉案租赁合同的前期沟通、合同签订、设备进退场时间确认、每期租赁费用对账、租赁费用支付等行为,均发生于原告与钱某之间,法院认定与原告成立租赁合同关系的主体为钱某。
债权债务
——本案中,案涉借款大部分系原告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交付,而“花呗”属于消费性贷款,故原告已形成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之行为。因原告出借的该部分钱款源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故其基于该部分款项而与被告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原告在催债过程中与被告发生纠纷,随后报警,双方在民警调解下,就案涉债务达成协议,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的承诺具有明确的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债务加入。
——需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知情或追认,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条件是共同意思表示,该规则旨在保护夫妻另一方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处分时的权利,最大程度减少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为合伙关系,但在原告退伙后,被告向其出具借条,应当视为对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的清算,故出借人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予以保护。
公司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资本系实现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公司随意减少注册资本,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侵害债权人权益。本案中,被告公司未就减资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使原告丧失了在减资前要求被告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明显损害了原告的权益,且有违股东会决议中作出的承诺。故被告二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在未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原告仅凭该员工持有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品及其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等行为,即相信某公司授权该员工对外借款,其主观存在过失,外观上亦不存在使其相信该员工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该员工既无某公司授权,其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对原告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出资是指实际认购公司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的行为,真正向公司出资的人因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名义的隐蔽性而被称为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个隐名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刑事
——商场消费产生的积分从表面上看是一种虚拟物品,但因其可以兑换停车券、优惠券及其他礼品,具有实际的价值,因而可以被视为财物。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伪造购物小票(虚构事实)的手段来非法获取商场的积分兑换停车券并以此获利的行为损害了商场的利益,造成商场的财产损失,故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建立、运营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博,无论是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被告人涉案赌资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评价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一般会将民警与警务辅助人员一同评价为“执法共同体”,强调“执法一体化”。因此,在人民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一同执法时,行为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对警务辅助人员袭击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袭警罪。
知识产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会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当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歌曲属于音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有权对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台湾地区的音乐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管辖地域行使著作权权利,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虽然原被告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但从地域范围及影响力来说,两地商业往来密切,原告在自动化机械设备领域有一定影响,被告作为相邻地区的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道原告的名声和行业地位。被告使用与原告的字号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字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容易使公众误以为两公司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双方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误认,应当进行避让。
程序
——案件承办法官对电子借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了研究,并通过使用“腾讯电子签”小程序,了解到签订电子借条需经过借贷双方人脸识别、核验真实身份后才能完成。签署完成的电子借条依托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不可篡改,并且可以通过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对签章的算法及状态进行核验。整个电子借条的签署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最终,法院通过对电子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认定,依法判决债务人偿还剩余借款5500元。
——调解笔录是否能起到调解协议书的作用,关键看笔录是否记载了法律规定的要素。如果相关要素完备,调解笔录相当于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审理本案认为,村调委会书写的调解记录已经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调解协议书要件,即记录了三方人员的情况、基本事实、责任分担和具体履行的期限,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人,也在该笔录中签字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及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经查,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山东省的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