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在用人单位中掌握重要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员工,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
2、高级技术人员:如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或关键技术秘密的研发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他们可能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通常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可能需要承担以下义务:
不得在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
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范围、地域和期限等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条链接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